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发布时间:2022-06-06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农村环境整治实施方案〉通知(环办土壤函)〔2021〕287号和《贵州省农村振兴五年行动计划》(黔党发〔2021〕26)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管理体系,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贵州省生态环境部牵头制定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措施(试行)(草案)(见附件),现征求公众意见。
欢迎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17日18时。
联系人:刘芳凤
联系电话:0851-85562722
电子邮箱:43743820@qq.com
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59号省生态环境厅土壤
附件1
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章 总则
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制定本办法,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乡(镇、街道)建成区以外的行政村集中农村居民点和分散农村居民点的500个新建、扩建和改造m3/d以下规模(不含5000)m3/d)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卫生间、厨房排水、农村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不包括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收集和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附属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等附属设施。
污水收集系统分为公共污水收集系统和室内污水收集系统。公共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农户外污水,输送到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或城市污水管网设施。一般包括排水管、检查井、提升泵站等。室内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农民室内洗涤、浴室、厕所、厨房排水设施,一般包括油分离器、化粪池、接收管、接收井等。
污水处理系统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附属设施,包括预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等。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领导、社会参与、规划领导、根据当地情况、建设管理、长期运行的原则,鼓励专业、规模、市场运行,实现设施完善、运行稳定、水质标准、持续效益的总体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部、省农村振兴局负责组织、监督和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牵头制定(修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标准。
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建设
收费机制,农村生活污水建设项目简单审批政策的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市(州)财政局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机制。
负责监督指导农村厕所粪便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市(州)将城市污水管网和运维服务扩展到有条件的村庄。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集中规模用地需求,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纳入村规划。
第五条 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鼓励领导制度(修订)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主体,明确县(市、区)设施运行维护部门、运行维护管理模式和运行维护单位,筹集运行维护管理资金,建立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组织、农民、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运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维管理。督促运维单位做好污水处理系统的日常运行、定期维护、应急维护和检查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农村振兴、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或运维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设施运行维护相关具体工作。
第十条 村级组织应当按照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者运维部门的要求,配合运维单位进行设施运行日常检查、检测、维护和设备更换;将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保护意识,组织村民进行室内污水收集系统和分散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指导和督促新建房屋污水的有效收集和处理。
村民应积极参与公共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监督,自觉管理室内污水管网,检查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的接入情况,及时清理化粪池和油分离器,及时向村级组织和运维单位报告问题。
第三章 操作维护
第十一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内容应包
包括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运行评估、日常检查、维护、水质和水量监测、数据记录、安全和应急管理等。
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具体要求见《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指南(试行)》。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应当根据当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分布、规模、工艺、运行维护要求,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
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大、分布集中、工艺运行维护要求高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作为运行维护单位。鼓励有条件地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统一运行和维护。
分散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小、工艺简单、运行维护技术要求低,可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或村级组织、农民自行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的,应当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建立运行维护分类帐、维护、检查、应急维护、进出水质水质检测、设施交付条件、运行维护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闲置、重建、迁移、拆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需重建、迁移、拆除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筹集和使用资金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和水质监测的实际需要,合理协调农村振兴和农村生活环境改善,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长期运行。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运维资金筹集机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考虑经济社会负担能力、污水处理和运营成本、农民意愿,合理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逐步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参与、村自筹、集体经济补贴、群众支付运维资金多元化筹集机制。
第十八条 县(市、区)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占用、挪用资金。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并将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纳入省农村环境改善评价内容。
第二十条 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每年至少抽查辖区内日处理能力20吨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发现设施运行异常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报市(州)人民政府批评或者采访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无改造价值设施的处置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抄送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目标责任和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行维护的,考核结果同时作为运行维护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