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6-07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污染防治斗争,加强城市工业园区水污染控制,促进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南通发布了《南通工业园区水污染控制专项行动实施计划》。
南通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加强我市工业园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家《长江经济带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环办水体函﹝2021﹞关于印发的488号〈江苏省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环办﹝2022﹞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修复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在巩固提升前期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治专项行动成效的基础上,结合全市城镇区域水污染物平衡核算和工业园区污染物限值限量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加强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范,推进工业园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整改对象和范围
整改对象:经批准设立的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园区等(见附件1)。工业园区包生活区、公共建筑、贸易等区块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分类验收。
整改范围:规划环境评价审批的工业园区,以审批范围为整改范围;其他工业园区以实际开发建设边界为整改范围。原则上,整改范围与污染物限值管理范围一致。
三、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工业园区污水管网质量和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明显提升,污水实现应收尽收,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3年底前、2025年底前,工业园区和省级工业园区分别完成整治目标。其中化工园区于2022年底前完成整治目标。
四、重点任务
(一)继续推进园区水环境问题排查整治。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围绕以下方面组织专业力量进行系统调查。
1、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调查。重点调查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类型、处理规模、实际排放标准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是否存在进水浓度异常、出水过量、过载处理、设施运行异常,是否按污水许可证要求进行监测和公开监测结果,进出水质自动监测数据是否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线监测数据是否异常(缺失、恒定、零、负)。(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局、市园林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以下任务,不单独列出)
2、进行污水管网调查。重点调查配套污水管网建设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调查污水雨水管网、泵站建设和园区涉水企业管理情况,更新雨水污水管网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浓度长期较低或汛期处理水量明显大于日常进水量的,应检查污水管网是否损坏、混合错误、泄漏、河流灌溉。(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发展局、市、园林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工信局、商务局参与)
3.对涉水工业企业进行调查。重点调查涉水工业企业内雨污分流是否到位,生产废水是否未按规定收集处理、偷排、超标排放等违法排污问题。(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由市工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园林局、商务局参与)
4.开展环境风险防范能力调查。重点调查园区环境风险控制是否符合并落实规划环评要求,对园区雨水排放和污水排放的特点因素进行调查监测。园区内有相关区域的,要严格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突发水污染应急防范体系建设的通知》(苏环办202145号)的要求,提高环境风险控制能力,规范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5.开展初期雨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调查工业园区石化炼油企业是否按规定收集初期雨水,化工园区是否按规定收集处理初期雨水。(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由市工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园林局、商务局牵头)
(二)提升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各工业园区管理机
结构应根据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制定薄弱环节的工程建设计划,并对整改工作进行分类和实施。根据园区的工业特点和生产废水的特点,积极推进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分类收集和分质处理,加快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能力建设。如果园区内有重点区域(集中区域),应单独建立重点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原则上,各工业园区应在2025年底前配备专业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在2022年底前建成。积极推进污水管网功能和结构缺陷的更新和修复,园区应严格控制管道质量和检查井质量,落实维护要求,确保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全面收集和处理。(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园林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参与)
(3)加强对涉水工业企业的改造。建立和更新生产废水排放企业名单。督促涉水工业企业履行污染控制的主要责任,围绕管网雨水污染分流、污染分流、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应急处置设施建设、污水处理标准排放、污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实施等,进行综合整改,绘制清晰的雨水、污水、污水管网布局图,明确排放类型和位置,在主要出入口墙上公布。推进重点工业企业雨水、排水出口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组织涉水工业企业与污水处理厂经营单位签订委托处理合同,依法明确排放标准,明确各方责任。组织生产废水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进行评价,制定工业企业调查、评价机制。经评价认定不能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应当限期退出,可以继续进入的工业企业应当取得排水许可证。排出口安装在线,数据由市工业和园林局参与。(市工业环境监测设备局、住房、园林局实时参与)。
(4)对河流(海洋)污水出口进行调查和整改。沿江和沿海工业园区在河流(海洋)污水出口调查的基础上,率先开展整改工作。其他工业园区应于2022年7月底前完成河流污水出口调查,加快可追溯性整改,形成河流污水出口管理清单。国家工业园区和省级工业园区将于2023年底和2024年底基本完成河流(海洋)污水出口的整改,并建立河流污水出口管理清单。(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发展局、市、园林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商务局参与)
(5)实施工业园区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管理。实施《江苏省工业园区(集中区)污染物排放限值管理计划(试行)》要求,根据水环境质量现状和改善目标,明确主要水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加快环境监测监测能力建设,在上下游至少设置一个水质监测站,促进排放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提高非现场验证会计能力,积极开展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实施节水减排清洁生产技术,鼓励污水深度处理和中水回用,进一步减少排放水污染负荷。(由市生态环境局领导)
五、工作安排
(1)对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围绕整改范围和任务要求,各园区应密切关注组织系统调查,发现问题登记,2022年4月25日前建立问题清单,提交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总结审核,4月30日前提交市生态环境局。县(市、区)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日常管理要求,动态更新问题清单。
(2)做好问题的整改工作。各县(市、区)应组织有问题的公园,挂账,制定整改计划,实施一园一政策,明确整改任务、责任主体、责任人和时限要求。坚持调查整改,督促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公园明确分阶段整改任务。2022年6月10日前,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将各工业园区整改计划汇总,报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发展局、市园林局、商务局备案。
(3)实施验收和取消号码。根据园区申请、城市验收、省验收的要求,自2023年起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已完成整改任务的工业园区,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进行整改现场验证,并提出取消意见。省生态环境部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取消。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和领导能力。把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专项行动作为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重要举措,作为提高工业园区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定期协商,组织联合行动,加强执法监督。加强工作总体规划,做好与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条件调查评估、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园区循环改造、化工污染防治、城市污水处理质量和效率标准建设等工作的衔接,确保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2)落实各方的责任。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水污染整改专项行动的主要责任,安排专项工作资金,做好问题自检、计划制定、整改和实施工作。生态环境部牵头,负责指导和监督涉水企业的污水收集、处理和标准排放监督,并对一些技术实力薄弱、专业能力不足的园区提供指导和帮助。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和督促工业园区企业进行调查和整改。商务部负责及时更新省级以上开发区名单,配合监督水污染整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园林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工业园区生活、公共建筑、贸易等区块的污水收集和处理。
(3)实施信息披露。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应当主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专项行动信息,接受群众的监督。市生态环境局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官方账号和官方微博定期发布专项行动进展,加强宣传报告,及时响应社会热点问题。
(4)加强工作调度。自2022年4月起,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应定期调度辖区内工业园区水污染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更新问题清单,每季度提交市生态环境局,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局、市、园林局;年底前提交年度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市有关部门将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园区调查整改工作,不定期通知工作进展情况,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将发现的重大问题纳入突出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通知、上市监督等方式推进。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