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布2022年第二批水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6-11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自2022年以来,全省生态环境部门继续以严格的作风,执法工作掌握、记住、肩,继续加强工业企业污水排放执法监督,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调查工业企业非法排放水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据省环境执法监督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布的5起典型的水污染防治环境违法案件是2022年公布的第二批,主要涉及恩施、黄石、孝感、仙桃、荆州等5个市州提供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等突出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一
建立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非正常运营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污案件
2022年3月2日,恩施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未经处理的养殖粪便直接排放到外部环境。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9日对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自2022年1月29日起,养殖专业合作社将养殖粪便通过猪舍、石堆和直接出口直接排放,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影响。
养殖专业合作社部分养殖粪便未处理直接排放环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4月,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向养殖专业合作社发出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养殖专业合作社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整改,消除环境影响。2022年5月13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合作社处以1.2万元罚款。目前,养猪专业合作社已缴纳罚款,养殖厂已整改到位。2022年5月19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
黄石某食品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1年11月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一家食品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时,公司下班后停止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未运行。执法人员发现,公司车间出口有大量清洗柑橘的果皮废渣和废水。部分车间清洗废水未通过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直接通过未堵塞的三通泄漏排入雨水管网,终流入罗桥东港。经调查,公司未认真检查车间排水情况。废水通过未堵塞的三通阀排入雨水管网,排入外部环境。公司厂区雨水出口排放的废水污染物浓度为悬浮物7mg/L,化学需氧量420mg/L,氨氮2.94mg/L。化学需氧量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浓度3.2倍。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水污染防治设施异常运行。2022年1月25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对食品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18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3月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分局将公司水污染防治设施异常运行的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大冶市公安局处理。
案例三
孝感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铬、铜、镍等重金属废水
2022年1月17日,孝感市孝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北孝感某电子配件有限公司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租户新鲜用水量和排水量存在明显差异。经深入调查,执法人员发现,2022年1月13日,公司2号楼6车间将电镀液倒入电镀车间地面,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含重金属废水流入车间门口雨水井。雨水井水样检测报告显示,总铬值为6.02 mg/L、铜值为28.3 mg/L、镍值为74.3 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2排放限值标准5.02倍、55.6倍、147.6倍。公司雨水管网多项重金属指标超标,涉嫌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1月26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4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9万元。同时,该公司涉嫌环境污染。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分局近日将此案移送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公安机关已正式书面受理立案。目前,此案正在调查中。
案例四
仙桃市某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
2022年1月19日,仙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工业园区公共雨水管道排水质量异常。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调查,发现园区内某公司通过在排入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的专用管道上设置三通阀门,将部分未完全预处理的生产废水排入厂区内的露天坑塘后,将工业废水排入工业园区公共雨水管道。
仙桃市某公司污水处理厂生产排入西北土坑的废水管道
仙桃市某公司控制土坑内废水排放至园区雨水管网阀门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通过私人暗管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仙桃市生态环境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于3月17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处以10万元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4月22日,仙桃市公安局决定对公司负责人和生产厂长进行行政拘留10天。近,仙桃市生态环境局检查了公司的整改情况。公司拆除了预埋塑料管,回收了内的坑塘废水,完成了生态恢复工作。
案例五
荆州某公司偷排废水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3月22日0:44,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智能环保平台发现,荆州某公司工厂西南角有大量锈黄色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市政雨水管网。随后,执法人员立即安排无人机飞往公司进行检查。航拍发现,雨水管网中锈黄色生产废水来自公司污水处理站。经进一步调查,公司通过单相污水电泵和软管通过工厂西南角的雨水管网直接排放市政雨水管网,将污水处理站收集池气味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废水中的主要污染物COD排放浓度为3420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677.4倍。
荆州某公司污水处理站现场检查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依法处以12万元罚款,并于2022年4月28日将有关责任人移送江陵县公安局实施行政拘留。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