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达11.7!莆田一公司涉嫌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2-06-14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近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公开了一起水污染物排放案。该公司通过软管排放到河流的废水pH达到11.7.细节如下: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6日,省厅清水蓝天监督帮扶组会同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莆田市北岸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莆田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公司主要从事混凝土生产,配套建设三个废水收集池,用于收集搅拌机、搅拌机清洗废水和现场清洗废水。检查当天,公司正在生产,三个收集池都有清洗废水。其中一个废水收集池旁边设有软管(管径约6cm)和抽水泵。与抽水泵相连的软管直接连接到厂区东墙,软管出口处有一个积水坑,坑内有大量积水。同时,这部分积水溢流到厂区东墙外的河流,执法人员使用PH试纸测试了坑内的水,发现这部分废水呈强碱性。企业管理人员打开收集池泵的电源开关后,收集池内的废水可通过相连的软管排入东墙,终排入墙外的河流。执法人员在洗车废水收集池外的软管积水处取样两瓶(东墙外)。经监测,公司通过软管排入河流pH为11.7。
工厂东侧围墙软管出口积水坑
水坑排放的废水进入河口(东墙外)
工厂东侧围墙外的河流
适用法律
当事人的废水收集池旁边设有软管和泵。软管直接通过工厂东墙。收集池内的废水通过软管排入东墙后排入河流。涉嫌暗管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在这种情况下,混凝土生产公司有侥幸心理,试图利用莆田近连续几天下雨的天气条件,通过泵直接排放强碱性洗车废水,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通过这种情况,城市打击这种恶意环境犯罪行为,严格调查,形成了良好的威慑作用,有效打击了幸运的非法企业。
来源:莆田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