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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激励办法(试行)印发!

发布时间:2022-06-17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近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了提高山西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质量和效率的激励办法(试行)。详情如下:

山西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激励办法(试行)

?章 总则

?条 为充分发挥我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提高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 规定,进一步巩固我省水环境 质量改善的有效性,促进水环境质量的稳步提高。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连续稳定运行1年以上的城市生活 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 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名单由省住房、 城乡建设部、省生态环境部共同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山西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质量和效率激励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激励条件

?第五条 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COD、优于规定排放标准的氨氮、总磷三项 污染物指标给予激励,激励形式主要是省级财政按年度奖励。

?第六条 COD、氨氮和总磷污染物排放指标主要采用 在线监测数据,其他指标数据采用监测数据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监测方法提供的监测数据。监督监测数据可以 作为在线监测数据的校准基础。所有指标的日平均值均达到相应的 标准方记。第七条鼓励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应满足以下条件: 1.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在整个考核年度内保持设施连续 稳定运行(污水应收、全部处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出口安装水量连续测量和水质 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平台联网,整个评估年度 COD、在线监控数据的有效上传率达到 95%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生化需氧量平均进水浓度达到1500mg/L 以上。4.根据《山西省汛期城市污水直接排放控制技术指南》的要求,所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均完成双回路供电改造;黄河(汾河)流域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非汛期封堵或设置闸 阀。.评估年度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未通知,未发生非汛期溢流、擅自停止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测数据欺诈等违法行为,并经有关部门核实。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 根据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优于规定排放 标准的类别、标准天数和 COD、氨氮、总磷 3 主要污染物去除率,考虑汛期水质标准,出水水质 越好,标准天数越多,污染物去除率越高,奖励金额越高。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资金与城市污水处理厂现有的运营预算资金不抵消 。

?第九条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评估年度奖励金额按公式法 分配。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评估年度奖励金额 M(万元)=出水水 质量奖励金额M 出水水质 三大污染物去除率M 去除 汛期 出水奖励金额M 汛期。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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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COD、在非采暖期内,氨氮和总磷 3 项指标每天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别标准,加热期每天稳定到地表水Ⅳ给予奖励。根据城市生活污水厂的处理能力,分为 3 万 m 3/ 日及以下,3-10万 m 3/天和 10万 m 3/天以上三个梯级分别执行不同的奖励标准。具体奖励标准见表 1

山西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激励办法(试行)印发!

第十一条 COD、氨氮、总磷 3 项主要污染物去除率达到 90%以上,综合考虑实际去除系数和实际处理水量,按吨 0.奖励03 元标准;COD、氨氮、总磷 3项主要污染物未达到 90%的,不予奖励。主要污染物去除系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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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符合第七条、第十条奖励条件的城市生活污水 处理厂,汛期(每年 6-9 月)运行负荷率达到 90%以上,高于非汛期正常运行负荷率,汛期每天稳定达到地表水Ⅲ 标准,额外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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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影响关键截面水质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 厂,按时保质完成处理任务,提高运行水平,关键截面水质 符合年度考核目标要求,并在现行奖励金额的基础上给予额外奖励。市、县、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按 500万元/年· 200万元/年·100万元/年·个的标准实施奖励。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质量和效率奖励实行 审计制度,奖励资金按年度核算分配。市、县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管辖范围内符合奖励条件的城市生活 污水处理厂的申请。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当提供以下 材料: 1.申请报告。2.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年度月污水处理 量、出水排放量、年平均运行负荷率;根据本办法 中的奖励标准,结合污水处理的实际情况,计算拟奖励金额; 及污水处理厂进出口在线监测、监督监测数据等材料。.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首次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供竣工 验收报告。.在非汛期正常运行负荷率的基础上,申请汛期额外奖励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应提供相关的确认材料。.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各市应在每年3 月底前报告上一年度的相关材料。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市、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 责任范围内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初步审查的,应当向省生态环境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

?第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在线 监测数据、国家城市污水处理信息系统数据、年度评估结果、 市报告材料,结合现场检查,出具评估结果 。经批准的,由省财政部根据省级审计结果分配奖励资金。市奖励资金分配文件分别报省生态环境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奖励资金。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市、 县人民政府或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市、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获得的奖励资金专门用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日常运行、 维护、管网的维护和维护。奖励资金应纳入单位支出会计的统一管理,并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拦截、 占用或挪用奖励资金,不得用于人员资金、奖金、福利等与奖励资金使用范围不一致的费用。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线监测和监测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质和水量。

?第二十条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超过水污染排放标准的,依照《山西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处罚。未采取应急 措施直接排放生活污水的,依照《污水排放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对非法排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关于严格执行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现申请材料中有伪造、篡改、虚报、隐瞒 相关数据和资料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资金来自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级城市生活污水 处理厂使用质量和效率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每年 12 月底前,奖励资金的使用应书面上报 省生态环境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财政部会同省生态 环境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定期组织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抽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抽查。检查和评价结果是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至2025年。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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