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7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6-21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日前,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7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典型案例1:宁德福鼎贯岭镇西山村炼铝点涉嫌非法倾倒炼铝废渣污染环境
案例简介
2021年3月31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宁德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福鼎市贯岭镇西山村烟墩对一个非法炼铝点进行了检查,发现现现场堆放了未加工的废金属屑和部分成品金属锭。熔炼炉和油炸灰机没有配套的烟气收集和除尘设施。大量废渣倾倒在西侧约20米的山坡上,倾倒面积约200平方米。经调查核实,陈某锦、王某新、徐某乐擅自在炼铝点从事铝锭加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倾倒在炼铝点西侧山坡上。执法人员先登记保存现场部分废渣。称重后,保存的废渣重量为4.根据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炼铝点倾倒的废渣为危险废物。
【查处】陈某锦、王某新、徐某乐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1年5月18日,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将陈某锦、王某新、徐某乐涉嫌非法倾倒三吨以上危险废物的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本案正处于检察院起诉阶段。
图为陈某锦主动到案后,现场指认废渣倾倒点
图为执法人员连夜登记保存现场部分废渣,称重称重
典型案例二:龙岩上杭查处某企业擅自焚烧电路板涉嫌环境污染罪
案例简介
2021年12月25日,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上杭县蔡溪镇大贵村某生产部正在焚烧电路板,气味刺鼻。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部门合作机制,与蔡溪镇派出所、蔡溪镇人民政府人员一起赶赴现场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企业正在生产,电子垃圾正在燃烧炉中焚烧,伴随着大量烟气。燃烧炉下的坩埚和模具中有浇筑完成的成品金属锭。燃烧后的废渣堆放在燃烧炉和出炉口旁。燃烧炉旁停放着一辆大型卡车,卡车车厢和车厢旁堆放着大量的废电路板等电子垃圾。公安机关立即扣押涉案车辆和物品,并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称重后,生产部铁皮包废电路板16.废电路板340吨.91吨、废渣0.14吨、炉渣12.6吨烟道灰飞及沉淀渣5吨.30吨,合计38.35吨可直接认定为危险废物。生产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二项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已到案,本案处于检察院起诉阶段。
图为执法现场堆放大量废电路板等电子垃圾
图为执法现场燃烧炉焚烧电子垃圾
图为执法现场铸造的金属锭
图为执法部门称重涉案物品
典型案例3:漳州相城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案例简介
2021年8月30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组织执法人员查阅区内污水排放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发现福建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排放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数据稳定保持在120mg/L大约。8月31日,省厅发现公司化学需氧自动监测设备通过测管联动被人为断开,在线监测设备分析仪中的进样管道插入装有未知液体的矿泉水瓶中。监测结果显示,公司总出口废水化学需氧浓度为127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表4中的化学需氧量三级排放标准(500mg/L),自动监测设备显示的废水化学需氧浓度为105.8mg/L,公司涉嫌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
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经初步调查取证后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将本案及涉案人员污水站管理员林某辉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刑事拘留,目前该案当事人处于取保候审阶段。同时,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并启动生态索赔工作。期间,该公司采用经专家认定的修复方式,对污染流域进行增殖放流,共投放鲢鱼、鳙鱼等滤食性鱼类4万余尾。
典型案例4:南平政和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案例简介
2021年11月14日至11月28日,福建省生态云污染源监测管理系统显示,政和县某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数据总磷排放浓度超过排放标准3次以上,日均浓度超过《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1)浓度限值0.63倍。12月1日,南平市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监测人员对政和县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总排水口和水质自动取样器总磷浓度超标;同日,福建省生态云污染源监测管理系统显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数据总磷排放浓度超标。调查处理污水处理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对污水处理厂进行了11次处理.罚款88万元,移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管理清单。
管理系统显示了监测数据总磷排放浓度的日均值
图为污染源监测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的现场检查
典型案例5:福州闽清池园镇黄涉嫌严重污染环境
案例简介
2021年8月31日,福州闽清生态环境局收到池园镇丽山村非法电镀点报告。为避免惊吓蛇,执法人员立即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报告,并与池园镇政府、闽清县检察院、公安局执法人员一起到池园镇丽山村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发现,位于福州闽清县池园镇丽山村,有一个电镀点,工厂面积约100平方米。电镀点主要镀镍,现场未见电镀废水收集处理设施。电镀点车间东沟内残留绿色液体,部分水从管径约6厘米处PVC管道沿雨水沟排入峡谷山涧沟,汇入芝溪,山涧沟洼地有部分积液。环境监测人员对电镀点车间东侧的水沟和山涧沟洼地进行了采样。
经监测,电镀点车间东侧水沟废液pH1.6.属于《危险废物鉴定标准 腐蚀性鉴定》(GB5085.1-2007)中pH≤2.镍浓度是危险废物(≤0.5mg/L):107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总镍排放标准(≤0.5mg/L)213倍;经监测,山涧水沟洼地采集的液体pH(6-9无量纲)0.6.属于《危险废物鉴定标准 腐蚀性鉴定》(GB5085.1-2007)中pH≤2.镍浓度是危险废物(≤0.5mg/L)61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总镍排放标准(≤0.5mg/L)的121倍。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黄涉嫌严重环境污染。
2021年11月11日,闽清生态环境局将此案及涉案人员黄某移送公安部门查处,闽清县公安局于2021年11月15日正式立案。目前,本案正处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典型案例6:泉州安溪利用在线监控调查处理水电站未实施小泄流量的行为
案例简介
2021年6月10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生态云水电站在线流量监测系统进行非现场检查,发现九龙江流域安溪县大坪镇大竹溪水电站生态数据中断传输,数据中断前生态流量不达标,初步判断电站未实施生态流量非法行为。第二天,执法人员对水电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水电站正在运行发电,生态出口闸门未打开,周围布条堵塞,上游水全部收集到车站发电,导致坝后下游河流断裂。
调查鉴于电站已被责令限期改正,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根据《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现场情况和收集固定证据,对当事人处8处.15万元罚款。
图为监控系统中数据丢失
图为检查时电站正在发电
图为生态排放设施闸板未打开
图为坝后下游河流断流
典型案例7:厦门祥安某铜业公司利用渗坑排放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的重金属水污染物
案例简介
2021年12月14日,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对一家铜业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在铜件加工和清洗过程中产生了清洗废水,但没有废水处理设施和废水出口。通过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发现公司在清洗车间地面挖了两个无防渗措施的坑,一个方形坑用于收集地面泄漏的清洗废水,一个隐藏在角落里的矩形坑用于排放清洗废水。根据废水采样结果,两个渗坑内外排放的铜含量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排放限值的32倍和27倍.2倍。土壤采样结果表明,渗坑土壤含铜量的点是土壤背景点铜含量的799倍,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控制值的3倍.2倍。
【查处情况】该铜业公司利用渗坑排放含铜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符合《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五项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2022年3月18日,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至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该案经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立案,现已侦办完成。经公安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标,为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者,生产废水处理、排放的主要负责人。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取保候审,案件正准备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本案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后果,应当由责任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目前生态环境损害已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启动索赔,相关索赔工作有序开展中。
图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图为执法人员发现的渗坑
来源:福建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