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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15万、没收违法所得150万!广陵发布2022年上半年

发布时间:2022-06-23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为有效提高生态环境质量,自今年年初以来,广陵生态环境局加强了生态环境执法,打击了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发布了2022年上半年广陵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指导企业和公众共同维护更好的生态环境。

01

扬州市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介绍

2022年1月,广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扬州某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LDBXXX12月1日12时01分,柴油车采用加载减速法测量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时,机动车排气监督(环境检查)系统显示发动机额定功率为55kW。根据车额定功率为76kW。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加载减速过程中修改后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不得低于制造商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否则判定检验结果不合格。但是,该单位仍然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污染防治法》百一十二条款,广陵生态环境局没收该单位违法所得150元,罚款10万元,行政处罚10万零150元。

案件启示

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操作欺诈,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造成不利影响,不仅使超标机动车排放的尾气污染空气,而且影响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这种检测数据欺诈的违法行为,共同坚决调查和处罚,各检测机构应作为警告,遵守职业道德,违反法律将受到严厉处罚。

罚款215万、没收违法所得150万!广陵发布2022年上半年

02

扬州某电子有限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案情介绍

2022年1月10日,广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至扬州某电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该单位所排废水取样监测,经分析显示废水中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12.54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计划处以54万元的罚款。后来,由于单位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履行了生态赔偿义务。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经审判讨论,减轻处罚,终处以3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适用生态损害赔偿减轻处罚,有利于促进企业主动修复环境损害,消除环境影响,突出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企业主社会责任的积极作用。

罚款215万、没收违法所得150万!广陵发布2022年上半年

03

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介绍

2022年1月6日,执法人员通过江苏省污染源终端监测系统发现,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2022年1月5日7:00至2022年1月6日16:00在线监测数据异常。经调查,该单位在线监测设备故障导致上述情况,但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未按照《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当自动监测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污染物排放单位或运维单位应负责查明原因并及时维护,并在1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案件启示

自今年年初以来,广陵生态环境局充分利用在线监控、电力监督等非现场执法手段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途径,不仅减少了对企业的干扰,而且通过非现场执法提高了发现违法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了执法效率。

04

扬州某电缆有限公司生产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案情介绍

2022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到广陵区头桥镇扬州电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生产两条挤压生产线,检查发现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箱无活性炭,控制开关无电源显示,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挤压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在车间无组织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污染防治法》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本单位处以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产生臭氧的重要前体,是导致城市烟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因素。确保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是生态环境执法的底线。广陵生态环境局对此类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共同发现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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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扬州某通用机械厂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案情介绍

2022年3月8日,执法人员对扬州一家通用机械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乳化液和废油漆桶存放在危险废物仓库中,但上述危险废物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百一十二条第(一)项,对本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危险废物管理是生态环境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部分企业仍存在管理差距、混乱,广陵生态环境局自今年以来一直实施守法提醒制度,可能存在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企业提醒、指导,及时回顾工作,拒绝整改企业,依法调查。

06

扬州市广陵区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案情介绍

2022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到扬州市广陵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李典镇进行现场检查。本单位主要从事包装印刷作业。检查发现,本单位未按环评批准要求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根据《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本单位处以罚款1.行政处罚44万元。

案件启示

环境应急管理是环境风险防治体系的重要环节。通过加强应急预案全过程管理,可以有效减少环境突发事件造成的环境危害。部分企业对环境应急工作重视不够,未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通过对本案的调查和处罚,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积极落实环境应急管理的主要责任。

07

扬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环境污染

       

案情介绍

2022年3月5日,执法人员到广陵区李典镇扬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通过雨水管网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洗废水排入厂区北侧河流,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雨水出口进行现场取样。分析显示,废水污染物中的总铬是国家标准的3倍以上。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三项、第四项的有关规定,3月7日,我局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

案件启示

环境污染罪是一种刑事犯罪,是国家打击的重点,不可触及。各单位、生产经营者应自觉遵守法律底线,维护生态环境的红线。

罚款215万、没收违法所得150万!广陵发布2022年上半年

08

扬州某港务有限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案

       

案情介绍

2022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对扬州某港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码头地面散落着红土镍矿,卸料斗和岸吊抓斗均被红土镍矿污染,岸边有三艘货船等着卸货,码头东侧有卡车等着运输。经调查,我局于2020年1月13日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但该单位至今未通过环保设施验收,仍进行货物装卸作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款的规定,该单位被罚款120万元,直接负责人被罚款120万元.行政处罚2万元。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执法注重加强事后监督,坚决打击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巨大的经济成本也将督促企业做好自身的环境管理,逐步从不能做、不敢做转变为不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使环境违法行为无处藏身。

罚款215万、没收违法所得150万!广陵发布2022年上半年

09

扬州某鞋材辅料有限公司按日计罚

       

案情介绍

2022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前往扬州某鞋材辅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生产车间内有两台发泡机,但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开关未开启,电机未运行,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经调查,2022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本单位检查时发现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并于1月18日发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是,本单位仍未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进行改正。随后,我局启动了按日计罚程序

案件启示

面对任性的污染物排放企业,我们必须高举执法之剑,坚持铁腕执法,坚决不检查、发现、处理、整改任何环境违法行为。但日常处罚不是我们的执法目的,执法的终目的是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迫使企业履行环境义务的责任感,阻止企业对环境法规的敬畏,激发企业追求转型升级的紧迫性,从源头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培育高质量发展的生态背景。

10

江苏某重工有限公司未申请排污许可证

       

案情介绍

2022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对江苏某重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年产1500吨压力容器表面处理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已排放污染物。根据《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项的规定:污染物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物排放项目;但是,根据《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对该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是我国生态环境监督的基本制度,认证污染物排放、认证污染物排放是各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加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未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非法污染物排放环境违法行为,采取实际行动维护法律尊严。

罚款215万、没收违法所得150万!广陵发布2022年上半年

11

江苏某木业有限公司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及时改正。

       

案情介绍

2022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到广陵区李典镇江苏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于今年2月建设了一个新的喷漆室,为木制品喷漆项目提供配套设施,但该项目未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单位负责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立即拆除了喷漆室,停止了木制品喷漆项目的生产。鉴于公司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拆除生产设备,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基准规定》、《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违法行为轻微认定意见(暂行)》的有关规定,经局集体审议决定免除处罚。

案件启示

惩罚不是目的。只有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效果。积极整改,不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符合轻微免除处罚的行为,严格控制标准,终达到处罚的目的,处理结果经得起检验。

来源:广陵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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