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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发布!

发布时间:2022-06-28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日前,岳阳市发布了《岳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各县市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集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中央、省级单位:

市人民政府批准了《岳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和《岳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系统化工作计划》。现在发给你。请认真遵守。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

岳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制定本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市各类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活动(指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城陵集新港区、南湖新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收、蓄渗、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累、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模式。

第四条 调整岳阳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由市长、副市长、市住房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资产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审计局、市气象局、市城市投资集团、市交通集团、市洞庭新城公司、市区政府(管理委员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有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局,具体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如总体协调、规划安排、项目推广、监督考核、总结通知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海绵设施规划、设计、施工、运维人员的培训,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指导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系统实施计划;制定年度海绵城市建设计划;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做好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证、工程监督和竣工验收。

国家发展和改革部负责监督项目的初步示范工作,审查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应的海绵城市建设投资。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审批,并在详细控制规划中实施指标,将年径流总控制率纳入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水利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河湖水系建设项目,确保海绵城市建设符合城市水系蓝线管理要求。

财政部门负责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

城管部门负责建成后市政雨污管网和透水铺装的管理,以及公益海绵城市设施建成移交后的运维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六条 鼓励创新海绵城市建设经营机制,支持相关单位自主创新,开展海绵城市新产品、新材料研发。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或修订土地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全面贯彻海绵城市理念,编制或修订垂直、道路、绿地、水系统、水资源、排水防涝、地下空间等城市专项规划,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八条 根据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区级海绵城市建设规划。

第九条 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详细控制规划和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编制海绵城市专项(专项),以雨水年径流总控制率为刚性控制指标,确定建设用地年径流总控制率。

按雨水年径流总控制率不低于75%的要求执行。按照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5%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各类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城市更新、旧社区改造、环境改善等改造建设项目都需要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第十二条 在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阶段,施工单位应提供海绵城市建设专项(专项)设计,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指标要求,合理选择海绵设施规模。项目方案应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条件,并能有效指导建设。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方案设计进行评价,满足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批准的设计方案。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条件的,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年度径流总量控制率调整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调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1.国家、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

2.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如用地性质、绿地率、市政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

3.其他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

第十三条 如果建设项目确实需要调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优化周边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保持区域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总体目标不变。

第十四条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指标,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在项目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运维过程中贯穿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做好项目建设管理。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格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形成完整的海绵设施施工技术资料,并及时备查。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工程监理职责,确保原材料先检查后使用,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工程施工。

第十五条 海绵城市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按照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进行,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报告,并纳入建设项目竣工文件。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全面监督。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七条 海绵设施应按照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及时确定运行维护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委托管理单位进行运行维护。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由设施所有人或客户负责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 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运行维护等有关要求,建立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鼓励运维单位通过在线监控等方式评估项目建设的运维效果,不断提高运维效率。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通过数字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和完善海绵城市建设平台,支持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评估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其所属行业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效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等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将违法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违法单位列入不诚实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其他县市海绵城市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3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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