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
发布时间:2022-06-28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近日,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开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具体如下: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
《开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过了《开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您。请认真遵守。
2022年6月15日
汴政办2022—28号.pdf
开封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条 为规范开封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革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5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作 《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73 号)文件精 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宜 使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海绵城市,是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 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的作用 能,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手段建造屋顶 花园、雨水湿地、下沉式绿地、植被缓冲带、透水铺装等 施,完成雨水的吸收、蓄渗和缓释,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减少雨水径流 减少雨水直接排放,减少雨水污染,实现自然积累、自然渗透、自然渗透 低影响发展和优质发展模式的净化城市建设。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遵循生态导向、自然循环 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协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加强海绵城市建设 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细化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进行绩效考核。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管理海绵城市 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激励和支持政策,增加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先考虑设计方案。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计 非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费用由设施所有人承担。
开展科普宣传、行业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 在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开展科普宣传、行业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对在海绵城 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组织 施、业务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 建设、人防、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交通、生态环境 教育、体育、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建设海绵城市 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 建设、水利、林业、交通等部门应当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土地和空间规划。
第九条 道路编制、绿地、广场、水系、排水防涝等 有关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和内容纳入专项规划 其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编制详细的控制性规划,以制定雨水年 主要控制指标是径流总量控制率。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下明确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内容和要求。建设项目土地分配转让时,应当 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分配和转让条件。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规划条件下明确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内容和要求,并设置海绵城市 计划纳入公示范畴。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建设项目 步骤设计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内容和指标要求。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设施设计指南的要求,并设置海绵城市专题文章。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设计海绵城市 作为重点审查内容,海绵城市设计的技术文件是 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是否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重点审查等内容。
第十三条 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统筹新、老城区 海绵城市建设。新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 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避免无需 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水体统筹治理为目标 重点突破口,结合旧城改造、城市有机更新、园区改造、环境 有序推进海水升级改造和开封古城河湖水系统传统格局保护 绵城建设。
第十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储备制度,编 海绵城市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市所有新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海绵城市 未按规定变更、报批的项目,不得擅自降低规定 划分指标;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应全面考虑改造项目。海绵设施 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建设费用 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六条 本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 配套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如下: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 改善建筑和社区的雨水积累 和蓄滞能力。
(2)道路和广场建设应改变传统的雨水快速排放和直接排放方式,增强道路绿化带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的雨水消耗功能 道路、停车场、广场等采用透水铺装,实施道路和广场雨水的收集 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
(3)公园和绿地建设应采取措施建设雨水花园、凹绿地、人工湿地,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功能,消耗自身雨水,为周边地区的雨水提供空间。
(4)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改造和消除城市涝点,实施雨水污染分流,控制初始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的雨水应通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的建设和改造应控制泄漏 和流污水溢流污染。处理城市防洪排水系统和海绵城市 建立各项措施的衔接关系,提高雨洪径流调控能力。
(5)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整治应注意恢复 与保护水系统的自然连接,利用形势改造渠化河流,重塑自然弯曲 曲河岸线,营造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改 良好的水环境质量,不得采取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措施,如填湖造地、截弯直、河流硬化等。应采取源头控制、截污、疏浚、生态恢复等措施,加强城市黑臭水处理和巩固。
(六)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原材料、工艺和施工 监督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工程验收等。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与 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 不降低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的指标要求和要求 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工人,检查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确保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海绵城市的相关技术标准 对设计文件、工程监理合同等进行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九条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严格按照 验收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评价标准。 海绵城市建设的竣工资料应提交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部门。?
第二十条 市政公共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有关职能部门维护管理;公共建筑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单位维护管理;住宅区等房地产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设施所有人或客户维护管理;其他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 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经营维护单位不明 的确,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的原则确定。海绵城市设施运维管理单位,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范 系统和操作程序,配备专人管理,定期监控和评估设施,使用数字信息技术和监控手段,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执行 规定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或者失职的,依法追究纪律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规划、设计、施工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违反本规定的工作、监督、运维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将违规行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将违规单位纳入违规单位 纳入失信名单或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