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本市重大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9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本市重大项目环境评价的通知 沪环评〔2022〕97 号 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临港新区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稳经济、扩内需的决策部署,发挥有效投资的关键作用,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上海经济恢复与重振,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环评保障,继续巩固和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加强统筹协调,提高审批效率,加强环境监督“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水利交通基础设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能源供应、高新技术产业等重大项目,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绿色转型。有关工作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是优化环评提前服务
(一)建立环评管理台账。按照生态环境部环评审批“三本台账”管理要求,依托国家、市、利用外资三个层面的重大项目,形成我市重大项目环境评价管理账户,积极服务重大项目的实施。其中,国家重大项目是指生态环境部的环境评价审批“三本台账”管理项目。市重大项目是指列入上海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利用外商投资项目是指列入上海重大外商投资项目清单的项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和动态更新市重大项目环境评价管理账户(见附件1),及时准确掌握项目基本信息,定期跟踪环评审批进度。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建立区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台账。
(2)完善跨部门沟通协商机制。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与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商业、水、绿化城市外观、规划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在早期研究阶段,积极参与重大项目的选址和方案演示,防止触及法律底线“硬伤”。手续办理阶段,指导施工单位依法编制环境评价文件和公众参与,与项目审批、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行政许可程序联系起来。在施工运行阶段,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实施施工期和运行期间的污染防治措施,依法开展环境保护独立验收工作。
(三)提高环评服务信息化水平。依托上海的前期研究阶段“三线一单”应用管理在线系统指导和帮助建设单位智能分析和判断意向选址与生态环境分区控制准入要求的一致性,及时避免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选址建设。在程序处理阶段,重大项目(保密项目除外)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实时查询、电子审批等环评审批服务。依托上海环评审批综合管理业务体系,加强重大项目环境保护监督。强化重大项目环保事中事后监管。
(4)提供个性化、准确的服务。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专人服务机制,明确重大项目的联系人、环境评价形式和服务措施,并按照“一事一表”编制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表(参考样式见附件2),确保政策传达和责任落实到位。对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台账中当年开工的重大项目,及时对环评管理要求进行分类梳理,优化和简化环境评价文件的编制。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重大项目,明确环境评价审批部门,指导建设单位尽快启动,加快环境评价文件的编制;各区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建设单位在竣工投产前完成在线备案;依法不需要进行环境评价的,应当明确通知建设单位。指导符合工业园区规划和环境评价要求的建设项目,简化政策和规划一致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共享公园基础设施的相关评价内容。指导施工单位共享工业园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环境监测数据,促进环境评价文件的编制。指导施工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格式和技术指南,简化和优化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
指导和帮助基层审批人员、建设单位和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了解环评管理的新政策。指导和帮扶基层审批人员、建设单位、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知晓环评管理新政。
二是提高环评审批效率
(六)环评审批畅通“绿色通道”机制。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重大项目,可以在既定的环境评估审批承诺期限内,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间,优化环境评估审批服务模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清单〉上海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对列入名单的重大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未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境评价管理。确需纳入环境评价管理的项目,应当按照程序报生态环境部确认。
(7)建设重点区域和重点产业。建立健全三线一单、规划环评、项目环评“三位一体”环评管理联动机制不断深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控制,充分发挥工业园区规划环境评价和专项规划环境评价的宏观指导作用,指导建设项目依法实施。位于自由贸易区临港新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等重点区域的重大项目,符合区域环境评价改革支持政策的,可以享受环境评价豁免、环境评价下降、通知承诺、两证一体化、公参简化、缺乏验收等改革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城市重点地区和产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当地情况,深化和扩大重点地区环境评价改革的支持政策。
(8)全面推进规划环境评价与项目环境评价的联系。对于不涉及禁止开发区域和环境影响简单的城市轨道交通、港口规划和项目,规划环境评价和项目环境评价将得到全面推广和批准。位于城市规划环境评价与项目环境评价联动区域的重大项目,符合联合实施联动条件的,可以享受环境评价豁免、降低、简化、通知承诺等联动政策。
实现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一套材料,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完成”。实现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一套材料、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
(十)探索环评“打捆”审批。需要编制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自来水生产供应、加油站、防洪除洪工程、湖泊改造等市政基础设施重大项目,位于同一行政区划,项目类型相同,建设单位可向同一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实施环境评价“打捆”审批。
(11)完善污染物总量协调机制。市政府确定的与城市发展战略相关的重大项目,新增废气和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大,难以减少或更换,报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可在城市内平衡。
(12)突出环境评价和审批的重点。铁路、等级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机场、航道等交通设施项目应重点关注噪声和振动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综合评价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合理性,重视群众的环境权益。位于或穿越上海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饮用水二级水源保护区的项目,应充分论证不可避免的让步,从其规定中有要求。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13)严格控制环境评价审批的底线。项目类型、选址、布局、规模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法律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的要求;项目应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位于环境质量不合格区域的,应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管理要求;环境评价文件应真实,符合相关环境评价指南的要求,无重大缺陷和遗漏,污染防治措施可行,结论明确合理;完善环境评价文件编制质量的日常评价机制,加强对日常评价问题突出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的年度抽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和人员进行通知批评和不诚实处罚。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14)督促环境评价要求的实施。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督促重大项目建设单位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确保环境评价批准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到位。污染防治措施纳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中注明。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事中事后监管,检查重大项目环评要求的落实情况,加强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自主验收。
(十五)预防“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其他违法行为。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高度重视重大项目的初步工作,克服项目建设的随机性和盲目性,确保重大项目的安全实施,取得实际成果,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主动联系,及时提醒施工单位落实环境评价的主要责任,掌握项目环境评价的进展,防范“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发生。
附件:1. 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台账(格式样张)
2. 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单(参考样式)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7 日
(删除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