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07-01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近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就《中山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详情如下:
根据《广东省2022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计划》(粤环〔2022〕6)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收集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评价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中山市排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了《中山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7月7日前通过书面意见、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给我局。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水与海洋生态环境科 彭更莉
电话:(0760)88662501
传真:(0760)88380625
邮箱:854701734@qq.com
通信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5楼2501
邮政编码:528400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3日
中山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为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评价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中山市排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章 范围和原则
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运行和监督管理。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厕所、洗涤、浴室和厨房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和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结构和设备,包括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等设施。
第二条纳入城市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村庄,各镇(街道)应当根据自身情况明确运行和维护主体,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污水收集管网进行维护和管理。纳入分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鼓励以城镇(街道)为单位,采用第三方模式进行统一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城市排水厂网络一体化项目实施后,由工厂网络一体化运营单位统一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处理规模5000m3/d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以上水污染物排放参照《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年实施,处理规模5000m3/d 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执行以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质(DB44/2208-2019)。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重建、迁移、拆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需重建、迁移、拆除的,应当报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有效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效率。有效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效能。
第六条各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并定期监督、评估和评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
第七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的监督管理,监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标准,充分发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作用;各级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水、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维护运行
第八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制定经营维护手册、经营程序、环境应急预案,实施经营维护管理团队,鼓励当地村民优先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原则上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原则上每周检查不少于1次。
第十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监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处理规模小于 20m3/d设施的频率不得低于每半年一次;处理规模大于 20m3/d(含 20m3/d)小于500m3/d(不含500m3/d)设施的频率不得低于每季度一次;必测指标是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和总磷(TP);处理规模500m3/d以上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维护经营管理分类帐制度,如实登记检查、设备维护、运行故障及处理结果、进出水量及水质监测、材料使用及污泥处理、运输、处置,保留不少于3年,供有关职能部门参考。
第十二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停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因维护等原因需要停止运行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原因、停止时间、应急措施等。
第十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不可抗力故障或者异常运行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镇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限期完成问题处理。
第十四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每月向镇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主管部门报告设施维护运行情况,镇街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前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落实情况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备。
第十五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服务村(社区)的适当位置公布经营范围、标准、检查时间、工作人员、联系电话、负责人、监督电话,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十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经营单位进行设施和管网的日常检查、检测、维护和设备更换;指导和督促新房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医院管网和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
第四章 监督评价
第十七条市生态环境局每年至少对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进行一次评估。评价范围可采用随机抽样检查的形式,抽样比例不得小于全市农村污水处理站总数的20%,并将抽样评价结果通知相关镇街政府。
第十八条城镇、街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环境检查。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异常、排放水质不达标的,依法对运维单位进行调查处理,督促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九条乡镇、街道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评价机制,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对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进行检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充分应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行服务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三年。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