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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二季度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7-01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6月29日,襄阳市生态局公布了2022年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二季度)。详情如下:

案例一

枣阳某公司非法倾倒农药废物

2022年3月,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核实,枣阳市某公司将车间租给何某军(江苏省滨海县人)生产农药氰霜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反应罐清洗废液等农药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04农药废物,废物代码为263-009-04),临时存放在厂区废水收集池中。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兵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取得《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22年3月5日和3月10日,授权工人何某峰、司机王某将40吨未经处理的农药废物分四次泵入罐车,运至熊集镇倾倒,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公私财产损失。经检测,公司工厂收集池内化学废液PH值0.1、1#倾倒化学废液PH值0.9.2#倾倒化学废液PH值0.9、3#倾倒化学废液PH值1.8。

2022年4月16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委托宜昌某环境资源有限公司批准枣阳某公司农药氰霜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废液(危险废物)处置费,每吨标准处置费3352元。

5月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处置枣阳某公司40吨农药氰霜唑废液(危险废物)处置费13吨.408万元的3.5倍,即46.罚款928万元,没收非法处置农药废物的违法所得.4万元。

5月3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将枣阳市公安局非法倾倒农药废物,涉嫌污染环境。6月8日,枣阳市公安局决定立案调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事件发生在农民育苗季节,距离中心倾倒点下游150米是农田灌溉池塘,为防止次生污染,枣阳分局迅速响应,次委托司法鉴定资质第三方公司,联合检察院和地方政府,深入现场,制定应急处置计划,在保护现场的基础上,提取完整的证据,日夜战斗,将倾倒现场混合雨89.所有24吨废液均安全转移到化工园区处理。在中心倾倒点修建挡水渠,将新雨水引入外围。现场污染的土壤将按照第三方公司制定的处置方案进行处置,彻底避免次生污染,实现法律效力和社会效力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违反空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高新汽修厂

2022年4月1日上午11时15分左右,根据市空气污染防治中心的检查线索。襄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高新旅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高新汽车修理厂在机动车维修过程中,活性炭吸附箱无过滤棉和活性炭,不保持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影响周围环境。

汽修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2022年5月1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发布《行政处罚决定》.2万元。

虽然汽车维修企业产生的污染物较少,但主城区的汽车维修数量较多,整个汽车维修行业将产生大量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汽车维修行业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置,定期更换过滤棉和活性炭,保持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案例三

襄州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2022年3月2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州分局通过在线监控管理平台发现襄州某公司在线数据超标,并进行现场检查确认。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共和国空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5月26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以10万元罚款。

利用污染源在线设施监督企业,相当于增加电子眼,发挥人民防空与技术防空相结合的作用,是对环境执法力量的有力补充,有利于企业自律自检,有利于实现准确污染控制、科学污染控制和依法污染控制。

案例四

襄阳某医院非法设立排污口案件

2022年4月2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东津大队在涉水工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襄阳某医院违反《污水排放许可证》规定设置污水出口,通过雨水管网将医院污水直接排入河流。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二条的规定。

2022年5月2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8万元。

作为国有医疗机构,医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其具体行为,其非法设置污水出口的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生态环境部门严格依法查处,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对全市医院行业产生警示作用,督促医院提高管理水平。

案例五

樊城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4月24日,襄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樊城大队在涉水工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樊城某公司排放异常废水,执法人员委托湖北科远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其排放的浆纱废水进行采样检测。5月6日(鄂K&Y(2022)[监]字第05002号)显示,公司排浆纱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均超过国家水污染排放标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

2022年6月2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万元。

建立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通过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规范的采样检测,固定企业违法证据,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确保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从而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案例六

宜城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

PH值超过了GB表4第二类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PH值6~9)。PH值超过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表4第二类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PH值6~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

2022年5月1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发布《行政处罚决定》.8万元。

宜城分局已成为辖区内水环境检查的常态。同日,宜城分局执法人员在重点监管区域进行排水检查时,发现沟渠水质异常,立即使用便携式快速检测包进行检测,发现超标线索,沿沟渠确定非法污水企业。同时,立即委托监测人员到现场进行抽样检测,固定现场证据,反映了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联动性。

案例七

宜城某养殖场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2022年2月23日,宜城分局执法人员在涉水专项执法过程中发现,在宜城某农场粪便废水进入粪便收集池前,部分粪便废水直接从出口排放,流入粪便收集池旁边的低洼地区,然后排入农场附近的农业排水沟进入环境。

农场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2022年5月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发布《行政处罚决定》.55万元。

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店主精神,帮助企业严格依法整改问题。宜城分局执法人员主动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制定整改计划。目前,农场已经划。目前,农场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问题,罚款。

案例八

张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2022年4月2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樊城分局接到群众投诉,报告有人无证收集废铅电池。经调查,张某来自河南省上蔡县朱湖镇,从事襄州区黄集镇、火车站附近电动汽车废电池的收购。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废铅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31含铅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52-31),根据执法人员收集的付款截图、公安部门警察照片视频等证据和调查,张从事电动汽车废铅电池的收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2年5月2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款的规定,扣押了张收集的电动汽车废铅电池。

2022年6月8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万元。

群众投诉已成为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来源,是查找问题的线索。在接到投诉后,襄阳市生态环境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在短的时间内,锁定证据,查清事实,依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回应群众之关切。

案例九

枣阳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2022年3月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发现,枣阳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对雨水出口进行监测。经现场核实,公司未按规定监测雨水出口。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2022年4月1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万元。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是企业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据,是未来环境监督执法工作的重点。根据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要求,设置污水出口、安装处理设施、进行自我监测、提交执行报告、记录管理账户等,是企业实施的主要责任。

来源: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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