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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21年重点行业企业VOCs治理任务中央大气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22-07-01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2021年重点产业企业VOCs治理任务中央大气专项资金配套项目实施方案通知  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空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中央财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加快本市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下简称VOCs)综合制定了《2021年重点行业企业》VOCs中央大气专项大气专项资金配套项目实施方案,现在印发给你,请遵守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3日  2021年重点行业企业VOCs治理任务中央大气专项资金配套项目实施方案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和《关于全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的通知》(沪环气〔2020〕41号)根据《关于印发的》的相关要求〈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仓储指南(2020)年通知〉》(环办科财函〔2020〕1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空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通知(财资环〔2021〕46号)有关规定,经中央资金项目储备库和仓储审核后,安排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重点行业企业VOCs治理工作。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指导和驱动作用,做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评估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绩效,制定本实施计划。
  条 主要目标
  加快推进本市VOCs治理,促进VOCs减排,提高环境空气质量。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2021年空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和生态环境部对中央基金项目储备和实施数据库的审计结果,市财政局发布了市生态环境局的预算安排和预算指标。
  第三条 支持对象
  选择本市空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储备库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综合治理项目,经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初步筛选,由生态环境部审核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实施数据库,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有效性VOCs治理项目。
  第四条 补贴标准
  配套支持按不超过核定投资总额20%的比例(含20%)给予。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完成工程建设和试运行的重点VOCs综合综合治理项目,单个企业项目投资建设总费用(不含运维费用)不低于200万元,包括源头减少、过程控制和终端治理升级项目。
  (二)编制完成VOCs治理“一厂一方案(2.0版)”,并按照《通知》的要求进行计划,并通过专家评估。
  (三)完成《通知》附件4任务清单“要求”和“目标”类治理任务,“推荐”完成类治理任务的比例不少于80%。
  (四)通过部分或全部生产设施改造实施源头减少项目,具有明确固定的物理边界,与原有无关VOCs材料使用或产品生产的兼用性和互换性;终端治理升级项目采用《上海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技术指南》推荐的处理技术,VOCs污染物去除效果在原要求(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控制项目专项支持操作办法)〔2015〕325号文件)在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
  (5)项目配套的专项资金补贴按照专项资金明确的支持范围申请和使用,不得重复申请或享受其他各级财政资金补贴或奖励。
  (六)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三年内无严重环保失信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7)纳入中央大气项目储备库,经市生态环境局报市财政局批准,纳入同级预算指标安排,经生态环境部批准转入实施库。
  (八)申报项目开工建设条件符合要求,形成一定的实物工作量投入。
  第六条 申报程序及要求
  总体要求:遵循项目管理,确保“专项专项、绩效导向、闭环管理、标准化、”。
  (一)申请
  按照项目申请单位“一厂一方案(2.0版)”、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表,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全面完成VOCs综合治理项目并达到预期的环境效益后,项目批准进入中央项目实施数据库后,按照相关申报、审批程序办理,通过国库直接分配获得配套资金。申请材料包括: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2. 重点行业企业VOCs申报表(原件)和财政专项支持资金首次申请和承诺的声明(原件)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改造方案)、项目投资预算批准文件(复印件);
  4. 经生态环境部批准的项目绩效目标表;
  5. 总预算执行进度表、中央资金预算执行计划表、项目相关合同和财务资料、竣工验收项目相关合同、发票、第三方出具的财务决算资料(复印件);
  6. 项目实施结果检验报告及实施绩效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7. “一厂一方案(2.0版)”技术评价意见;
  8. 其他需要补充的信息等。
  (二)审核申请材料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第三方单位审核企业申请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闭环管理,加强监督考核
  项目按照绩效目标的评价标准,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实施项目实施监督、项目组织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的闭环管理。
  项目纳入市级项目管理体系进行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配合填写预算执行、项目进度、绩效管理、自我监督检查等相关信息。
  (四)资金配置和资金管理要求
  本项目按企业申报、园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第三方批准、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国库直接拨付申报企业。一旦实施,项目不得转移实施数据库或调整资金计划和预算安排,包括总投资。中央配套资金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项目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招标、项目监理、合同管理和竣工验收制度。
  第七条  项目主管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实施单位的职责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改造计划)的要求,落实主要责任,完成和运行项目;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园区管理委员会应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准备工作。项目实施单位收到支持资金并全部用于治理项目后,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后,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方向,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支持资金使用报告;项目完成后,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项目总体报告和效益分析,确保项目实施后的正常运行和维护费用。
  第八条 附则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占用或挪用中央专项资金。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第三方委托机构)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项目实施单位在使用、管理专项资金时存在欺诈、拦截、挪用、拥挤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除全额收回拨付资金,恢复资金渠道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项目单位将纳入负面信用清单管理。
  (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本实施方案,必要时与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原标题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重点产业企业》VOCs治理任务中央大气专项资金配套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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