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可交易排污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04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河北省可交易排污权认定管理暂行 《河北省可交易排污权认定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及意见通知 为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促进排污权科学配置,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和高质量经济发展,我部起草了《河北省可交易排污权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可交易排污权技术指南》(草案)(见附件),现征求公众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2022年8月4日前书面反馈我厅(电子文件请发送至邮箱)
感谢支持。
联系人: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中心 刘增强
联系电话:0311-85201815
邮箱:paiwuquan@126.com
附件:
1.《河北省可交易排污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河北省可交易排污权认定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doc
3.《河北省可交易排污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可交易排污权认定技术指南》(草案)的起草说明.doc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03日 河北省可交易排污权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章 总则
条【制定依据】为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为规范主要污染物可交易排污权认定管理,促进排污权科学合理配置,服务重大项目实施和优质经济发展〈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实施方案(试行)〉通知(冀政办字〔2022〕3)制定本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交易排污权的申请、初审、鉴定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闲置、放弃使用、过剩的排污权,经认定后可用于市场交易。
第四条【认定原则】坚持法律法规、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统一会计方法,统一审计要求,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第五条【认定种类】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及时增加、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
第六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预审、认定可交易排污权和现场核查,由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具体分工省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可交易排污权认定制度,促进全省可交易排污权认定和管理;市生态环境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单位可交易排污权的认定和管理;县生态环境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单位可交易排污权的初步审查。
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和省生态环境部门认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基本条件】排污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交易排污权认定:
(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
(二)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但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
第九条【认定条件】以下排污权纳入可交易排污权认定范围:
(一)因破产、关闭、取缔或者迁出县级行政区域而形成的闲置排污权;
(二)建设项目5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停止建设的排污权;
(三)排污单位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过剩,以及污染治理形成的剩余排污权。
(四)其他可交易排污权。
第十条【认定限制】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的,暂停或者不认定可交易排污权:
(一)超标排放、超排污权排放、上市监督、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违法行为尚未改正的,暂停认定;
(二)排污权被抵押、租赁或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间不予认定;
(三)暂不确定城市污水处理厂、园区污水处理厂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4)其他暂停或不确定的情况。
可暂停认定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改后,可自由控制排污权,恢复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认定申请】排污单位可参照《河北省可交易排污权认定技术指南》,向当地县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可交易排污权认定申请报告》(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排污单位对申请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初审】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河北省可交易排污权认定技术指南》,结合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日常检查等情况,对可交易排污权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如果申请报告不完整或附加支持材料不完整,应一次性通知排污单位进行更正。申请报告符合要求的,应当组织对申请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和现场验证。
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自收到认证申请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现场验证所需时间不计入初审期限),初审结果应当报市生态环境部门。
第十三条【认定】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初审结果进行数据审查和现场抽查后,向社会公布;宣传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发现问题的,应当退还认定申请;对公示提出异议的,应当组织县生态环境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说明事项及有效期】经认定后,市生态环境部门向排污单位出具认定意见。
认定意见包括排污单位可交易排污权、认定日期、有效期、可交易排污权来源等。
可交易排污权的有效期为认定日期至排污权有效期届满之日。
第十五条【省级认定情况】 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应当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鉴定申请报告,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省生态环境部门、省生态环境部门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台账管理】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可交易排污权认定台账,逐步推进数字化管理,实现与其他生态环境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
结合排污权交易或回购的变化,及时改变可交易排污权认定凭证的有效状态,动态更新可交易排污权认定台账。
第十七条技术保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严格按照确定的原则和方法确定污污染物排放单位可以交易污染物排放权。涉及材料审核、现场验证、污染物排放权计算等技术事项的,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实施。
第十八条【替代功能】认定的可交易污染物排放权可用于污染物排放单位本身的改造和扩建项目,可作为其他污染物排放单位新的、改造和扩建项目的替代指标来源,也可用于申请政府回购和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第十九条【联动管理】可交易排污权认定完成后,排污单位按照《河北省排污权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冀环规范〔2022〕2)向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提出交易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详见附件) 下载相关资料:
河北省可交易排污权认定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doc 起草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