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公布第二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7-05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为有效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有效威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现公布了第二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一
2021年12月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分局根据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任务,对辖区内某建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2月24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处以30万元罚款。
案例二
2021年12月15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分局根据信访投诉,对辖区内某建材企业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2021年12月30日,宜都市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款责令企业立即停止项目建设。2022年3月8日,宜都市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认定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不予处罚的,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案例三
2022年2月22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分局对辖区某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年养殖生猪7000头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2、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生猪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2022年5月1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百零七条的规定,责令企业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发布《行政处罚决定》.7万元。目前,该企业已纠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案例四
2022年3月2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归归县分局会同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兴山县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线索,对归屈原镇七里峡半峡采石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兴山某建材公司擅自倾倒固体废物。
2022年6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企业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发布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5万元。目前,企业已制定生态恢复计划,纠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案例五
2022年3月29日至3月3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某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相关应急措施。
2022年4月1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企业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发布《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万元。目前,该企业已纠正违法行为,并支付罚款。
案例六
2022年4月2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分局根据信访投诉,对辖区内一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新建养殖项目未编制环评报告,擅自开工建设。
2022年5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款的规定,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分局责令企业立即停止项目建设,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85万元。目前,该企业已纠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案例七
2022年4月2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夷陵区分局对辖区内某家具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填写排污信息,即生产排污。
2022年6月6日,夷陵区分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排污许可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处以0罚款.目前,企业正在整改实施25万元。
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