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核查与监测技术指南》发布!
发布时间:2022-07-06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监测技术指南》(DB 13/T 5500-2022)本标准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起草单位为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上山若水智能水务有限公司 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3月31日生效。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规定(VOCs)基本要求、工作阶段、工作准备、验证和监控 对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证和监测报告的要求,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控制管理。
标准明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验证和监测计划,明确验证和监测的对象、要求、依据和方法。根据标准,验证和监测工作可以在五个工作流程阶段进行:
阶段工作 个工作阶段是数据收集阶段。文件和资料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和第六章收集。
第二阶段工作
第二个工作阶段是现场初步调查阶段。现场调查应按照第六章和第七章的要求进行。现场调查 检查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b) 设置环境管理机构、环境管理职责、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
c) 设置产品生产类别和品种、产品生产工艺和设施;
d) 设置污染物生产、预防和处理的工艺和设施;
e) 污染物储存/利用/处置工艺及设施设置;
f) 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监测设施、在线连续自动监测设备、手动监测设备等监测设施 测量要求和设置;
g) 设置污染物排放工艺和设施;
h) 污染物排放;
i) 环境风险及环境敏感点;
j) 早期监测。
第三阶段工作
第三个工作阶段是制定验证和监控技术计划的阶段。验证和监控应按照第七章和第八章的规定制定 监控方案。验证和监控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建设项目概况;
b) 环境评价、批准和环境管理要求;
c) 验收排污许可证依据、评价标准/要求;
d) 环境管理机构、环境管理职责、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的验证要求 法;
e) 产品生产工艺及设施运行控制的核查要求及方法;
f) 验证污染物生产、预防和处理设施的工艺和设施运行控制的要求和方法;
g) 检查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利用/处置等工艺设施运行控制的要求和方法;
h) 监测设施的运行,如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监测设施、在线连续自动监测设备和手动监测设备 检查控制,校准和比较监控的要求和方法;
i) 污染物排放设施工艺控制的验证要求和方法;
j) 污染物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的验证要求和方法;
k) 监测点、监测对象、监测采样点、监测采样方法、监测采样记录和监测采样报告 求;
l) 质量保证/控制要求和方法的验证和监测。
第四阶段工作
第四个工作阶段是现场验证和监测阶段。现场验证和监测应按照第七章和第八章的要求进行。现场验证和监测的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验证环境管理机构、环境管理职责、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
b) 验证产品生产工艺及设施运行控制;
c) 原材料投入、产品及副产品及污染物产出的验证和监测;
d) 污染物产生、预防和治理等工艺及设施运行控制的核查;
e) 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工艺及设施运行控制的核查;
f) 工艺材料和污染物的投入、污染物的处理、副产品以及污染物产出的验证 与监测;
g) 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利用/处置等工艺材料的投入、副产品和产品,以及污染物 产出的验证和监测。
h) 监测设施的运行,如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监测设施、在线连续自动监测设备和手动监测设备 检查控制,校准和比较监控;
i) 检查污染物排放工艺及设施控制运行情况;
j) 检查监测污染物排放口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k) 监测和保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
l) 检查环境风险和环境敏感点。
第五阶段工作
第五个工作阶段是编制报告的阶段。验证报告、监测报告和监测评估报告应当按照第九章的规定编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实施环境管理机构、环境管理职责、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的有效性 析;
b) 工艺原料投入、中间产品(半产品)、产品及副产品及污染物产量及结算 果分析;
c) 分析污染物生产、预防和控制设施运行控制的有效性;
d) 工艺材料和污染物的投入、污染物的处理、副产品的预防和处理,以及污染物的生产条件和 结果分析;
e) 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利用/处置设施运行分析;
f) 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利用/处置等工艺材料的投入、副产品和产品,以及污染物 分析工况和产出结果;
g) 污染物排放设施与排放口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分析;
h) 监测设施的运行,如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监测设施、在线连续自动监测设备和手动监测设备 监控数据和结果的有效性分析;
i) 分析环境风险和环境敏感点;
j) 结论和建议进行验证和监测; k) 报告附件的验证和监控。
本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