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厂TP超标被罚12万 环境局:日均值不是免于处罚的依据!
发布时间:2022-07-12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污水处罚12万元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 罚决 定 书
信宜青叶环保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4月26日为贵公司运营***检查水质净化厂,委托茂名市高州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厂内废水排放口外部废水进行采样监测。2022年5月18日,茂名高州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号:茂名高环监测字(2022)第05-013号)显示贵公司运营***水净化厂排放废水总磷浓度0.774mg/L,超过《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包括《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调查)记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记录(信宜分局)》、《监测报告》(报告号:茂名市高环监测字(2022)第05-013号)及现场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2022年6月8日,我局发布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茂环(信宜)〔2022〕6号)告知贵公司申请辩护和听证的权利。我局根据申请召开听证会,贵公司提出以下意见:1。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1.4 取样与监测 4.1.4.2 取样频率至少为每2次h一次,取24h以日均值计取样混合样。2.自采样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数据相差较大,对即时采样和采样过程的规范性有异议,请求不予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理由如下:1.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2.监测机构的整个采样过程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包括照片、视频等证据,监测机构具有资格认证。相关采样人员和分析人员均有工作证书,监测数据具有真实性和准确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2)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控制指标的,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金额裁量表》§2.7.我局决定对贵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贵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2万元(¥1.2万元.00元)罚款。
限制贵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款的规定,每天按罚款金额的3%处罚,罚款金额不得超过罚款金额。在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义分局出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贵公司不接受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不得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4日
立即取样可以作为处罚依据吗?
关于即时取样和日均值作为处罚依据的争论历史悠久,经典的是2019年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次取样监测能超标!
2020年6月29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2019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和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第三个案例是关于一次采样是否可以作为判断污染物超标的证据!
北京某公司诉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在水污染防治行政执法中,应当依法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按照地方标准确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水污染物。
基本情况
2016年,北京市某公司与外人天津市某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天津市宝坻区某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站托管运营合同》。合同规定,北京市某公司运营管理某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站,北京市某公司负责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设计标准升级后,达到天津地标C排放标准。2018年6月12日,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宝坻环境局)对某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站出水进行取样监测,总磷排放浓度为0.68mg/L,C标准规定的总磷排放浓度为0.5mg/L,因此,认定超标排放。宝坻环境局认为,北京一家公司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款的规定,对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北京某公司拒绝接受处罚决定,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裁定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宝坻环境局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经审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宝坻环境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监督管理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法律职权。《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日均值,取样频率至少每2小时一次,取样24小时。宝坻环境局认定北京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然后作出被起诉处罚决定,违反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因此,被起诉处罚决定适用于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二条款规定,本市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与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排放水污染物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当符合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本市地方标准未规定的,按照国家标准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按照总量控制指标。本案由天津市环保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DB12/599-2015《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天津市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的特别规定,属于严格遵守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一审法院适用本标准认定一次取样监测值不能认定超标不当,因此不采纳宝坻环境局上诉理由。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明确,法律法规适用正确。因此,判决驳回了宝坻环境局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典型意义】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款规定,本市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与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排放水污染物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当符合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本市地方标准未规定的,按照国家标准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按照总量控制指标。《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污染物排放单位时,可以立即取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区分即时采样和取混合样两种检测方法,并将后者确定为我国水污染物的检测方法,这种检测方法也是国际上常见的做法。由天津市环保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DB12/599-2015《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天津市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的特别规定,属于严格遵守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在水污染物检测方法上与国家标准一致。综上所述,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对检测方法有明确要求的水污染防治领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否则,不仅违反相关技术规范,而且导致执法标准不确定和不可预测,增加企业负担,违反法律行政原则。
环境部:即时取样可作为处罚依据!
事实上,2007年环保总局回复了一次取样问题,近年来发布了两封关于现场即时取样数据是否可以作为处罚依据的回复:
附件:
《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排污监测方法解释》
2007年第16号公告
近,一些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向我局询问了如何在环境执法和监督管理中适用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排放限值。鉴于这一问题的普遍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中对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测方法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必须执行。遵守排放标准是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法律义务。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法和排放限值是确定污染物排放行为是否超过标准的技术依据。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排放行为不得违反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部门在对污染物排放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立即取样或监测环境保护人员的结果,作为确定污染物排放行为是否超标、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回复一:
《关于现场即时采样监控数据识别的回复》
(环办政法函[2017]1624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如何识别城市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的请示》(川环[2017]49号)已收到。经研究,函复如下:
2007年2月27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关于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中污水监测方法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规定污染物排放方法和排放限值是判断污水排放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污水排放单位的污水排放行为不得随时违反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该公告现行有效。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现场即时采样是一次性采样。根据公告的规定,其监测结果可作为确定污水排放行为是否超标的证据。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27日
回复二:
《关于环境行政处罚即时采样的答复》
(环办法规函[2018]1246号)
天津市环保局:
贵局《关于即时采样的明确请示》(津环保法报[2018]86号)收到。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污染物排放单位时,可以立即取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2007年2月27日,我部发布了《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污水监测方法解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规定:污染物排放方法、排放限值是确定污染物排放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污染物排放单位不得违反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因此,现场即时采样是指现场检查时可采取样品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可作为确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样品的采集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5日
即时取样超标注定是高概率、不可改变的结果!
但是!虽然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被选为典型案件,但作者咨询了许多处罚和判决,实际上执法部门仍按照环境行政处罚措施(环境保护令第8号)作为处罚的基础,污水厂很少胜诉,所以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只能说是一些案件!
即时取样超标注定是高概率、不可改变的结果!
因此,做环境保护不能持侥幸心理,无意中超过标准,可能会导致非常严厉的惩罚!几天前,一些经营合作伙伴向作者抱怨做环境保护的风险太大了,污水处理厂的责任是什么!说不出话来,只能安慰:环境保护不容易,做和珍惜!
来源:环保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