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公布一批逃避监管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7-13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近年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体系坚持法治是的商业环境,以维护环境安全为底线,严厉处罚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巩固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指导作用,省生态环境部现公布了5起典型案例,以避免监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相关案件处理单位给予表扬。
齐齐哈尔周某某涉嫌环境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接到问题线索:齐齐哈尔某农场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废水排放刺鼻气味,执法部门立即响应并组织人员到现场调查,发现企业污染控制设施运行异常,在线监测数据异常,生产台账记录不清,经现场采样,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污染控制设施的异常运行,对企业实行行政处罚程序。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通过现场在线监测设施历史记录,执法人员发现企业水化学需氧、氨氮等价值突然增加,为了找出超过标准的原因,追溯可疑污水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齐齐哈尔生态环境局联合检查启动联动机制,联系市、区公安机关等四个部门,联合对生活污水处理厂周边所有工业企业、居民区、污水井管道进行调查,启用无人机检查,检索问题井附近的天眼监控摄像头,锁定疑似污水吸收车。为及时固定证据,执法人员连夜询问疑似吸污车司机,找到污水源,终确定附近橡胶厂的来源。为及时固定证据,执法人员连夜询问疑似吸污车司机,找到污水源,终确定附近橡胶厂的来源。虽然到午夜12点,考虑到案件的严重性,为了避免涉案人员逃逸,省、市执法部门和市公安局联合对橡胶厂进行了夜间调查。公安机关进入现场后,立即询问相关工作人员,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现场检查(调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冒着破碎玻璃、铁丝尖网、未知的危险,对可疑加工点进行了详细调查,终发现厂房外有两个蓝色大罐,罐内过滤胶粉尾气产生的废水。
联合小组对现场工人、企业负责人、司机等现场相关人员进行夜间询问后,终确定周未办理营业执照、污水许可证等营业执照手续,将生产胶粉产生的废水存放在两个蓝色罐中,并聘请吸污车将蓝色罐中的废水排放到北大荒康庄路污水厂西500米的污水井中。
处理结果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款的有关规定,齐齐哈尔市地方政府依法关闭了周橡胶硫化厂的非法建设项目。在省生态环境厅的协调指导下,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重庆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蓝罐内的废水进行司法鉴定。评估意见:周未取得污水排放许可证,通过暗管排放蓝罐废水,经现场取样监测,废水含有总铬、汞、六价铬、锌、砷、锰、苯、二甲苯、甲苯、乙苯、二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等有毒物质,甲苯和间二甲苯的浓度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0.64倍、1.93倍,环境损害事实成立,周涉嫌超过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有毒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款及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之规定,该案已经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检察机关也提前介入,计划开展公益诉讼。
案件启示
在调查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有效联动,一方面及时获取车辆监控信息,锁定关键证据,为调查证据提供关键支持;另一方面,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召开行刑衔接项目审查,有效解决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有效促进案件的顺利解决。
哈尔滨某塑料制品厂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哈尔滨市道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某塑料制品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裸露地面上堆放了大量非法收集的废油桶等塑料制品,经过水洗、加热、造粒等工艺处理利用。该单位涉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处置和利用。哈尔滨市道外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露天堆放的塑料制品进行检测,将加工厂露天堆放的大量废油桶和废塑料包装分为多个单元,采集样品18份,转移称重,其中含有废油桶的废塑料包装块5.7吨废油桶等废塑料混合包装.07吨,共计7.77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和检测结果,道外生态环境局认定含有废油桶的废塑料包装块和废油桶为危险废物。
处理结果
该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经营活动,禁止收集、储存、使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款 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二法排放、倾倒、处置三吨以上危险废物的规定。哈尔滨市道外生态环境局将涉嫌环境污染的犯罪线索移送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目前,公安部门已立案刑事案件,对两名责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单位已关闭,工厂设备、原材料、产品已清理干净。生态环境部门称重含废油桶的塑料制品,并将其运至哈尔滨国环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
案件启示
在办案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公安部门在证人证词、搜索、固定证据等方面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提供专业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为公安部门确定刑事犯罪提供证据支持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加强沟通,信息共享促进了案件的顺利处理。
鸡西某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鸡西市生态环境局对鸡西某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电镀车间有两个生产废水收集池,池内有大量废水。池底有一条直径约10厘米的管道,连接到工厂的下水道,终进入鸡西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经核实为历史遗留管道。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2011年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显示,电镀废水与生活污水一起排放到穆棱河;2019年11月的竣工环保验收意见要求电镀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收。公司电镀废水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应进行闭路循环,但由于原管道多年未堵塞,不能按照竣工环保验收意见有效实施闭路循环。管道流动的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混合,终排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经黑龙江省鸡西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公司室外井(下水道)水样监测结果显示,水样含有铜、锌、六价铬污染因子,主要因子六价铬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规定排放标准限值。
处理结果
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人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以逃避监督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1年12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鸡西生态环境局责令沈煤鸡西隆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堵塞污水处理站内连接厂外管道;修复水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8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大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大庆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对大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夜间突击检查,发现公司空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公司环评批准要求其产生的废气采用一级酸洗 处理后排放两级水洗。现场检查时,公司一级酸洗设施酸洗设施的加酸喷淋泵。未经一级酸洗设施处理,2个冷却釜和4个结晶釜产生的废气直接进入两级水洗设施。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款第三项的规定,大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后2天内修复废气处理设施中的酸喷淋泵,拆除一级水洗罐废气进口处直径约15cm的敞口塑料管,所有按项目环评批准和环保验收要求产生的废气均为一级酸洗(5%盐酸溶液) 两级水洗处理后,15m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对企业处以20万元罚款,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七台河市某机械加工厂利用渗井排放水污染物
基本案情
七台河市勃利生态环境局会同勃利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调查大队对一家机械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厂主要从事铁件镀锌加工。镀锌过程中有三道工序:酸洗除锈、电解池镀锌、钝化液池钝化、后续清洗三道工序中的化学物质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医院两个渗水井,经调查询问,两个渗水井未采取防渗措施。根据上述情况,监测人员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两个渗水井内的水进行取样(GB 21900-2008)经检测,铬(7.57mg/L)超出限值6.57倍、镍(0.86mg/L)超出限值0.72倍、锌(920mg/L)超过限值612倍,铁(2.31×103mg/L)超过限值769倍,铝(27.6mg/L)超出限值8.2倍,悬浮物(1888mg/L)超出限值2.化学需氧量为76倍(1.28×103mg/L)超过限值的15倍,总氮(37.6mg/L)超出限值0.88倍、总磷(13.2mg/L)超出限值12.2倍,石油(27).9mg/L)超出限值8.氟离子(14)三倍.6mg/L)超出限值0.46倍。
处理结果
加工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工厂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处罚49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七台河市勃利生态环境局将此案移送勃利县公安局立案调查。
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