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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发布,自7月4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2-07-14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福建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于2022年7月13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福建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的优质发展,根据《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筑标准规定〔2021〕1)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标志,是指具有绿色建筑星级和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志和证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绿色建筑标志样式的通知》(建设标志〔2021〕36号)要求制作,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志由项目申请人根据不同的应用场景制作。申请人应在建筑物或社区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或放置绿色建筑标志(标志或证书)。
  第三条 绿色建筑标志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和民用建筑。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志星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绿色建筑标识的管理,确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指导和监督设区市的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的鉴定和鉴定,并负责制定一星级绿色建筑的推荐规则。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申请三星绿色建筑标志的通知》(建设标志〔2021〕推荐23号)。
  不得向申请人收取鉴定和鉴定费用,所需的评估费用计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年度预算。
  第六条  绿色建筑色建筑标识统一采用国家标准,二星级、一星级标识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三星级标志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年,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确定二星级和一星级标志GB/T 《福建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50378DBJ/T 13-118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现有建筑改造采用《现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绿色建筑专家数据库。市可以建立市绿色建筑专家数据库,也可以直接使用省绿色建筑专家数据库。
  第八条 绿色建筑专家数据库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从事绿色建筑相关工作5年以上,了解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测试、咨询、运营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资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绿色建筑专家数据库专家的专业培训,提高绿色建筑识别和标志的审查质量。
  第二章 申请和审查程序
  第九条 按照自愿原则申请绿色建筑标识,绿色建筑标识应科学、开放、公平、公正。
  第十条 绿色建筑标识的识别应通过申报、推荐、审查、宣传、宣传等环节进行。其中,审查包括正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应提出绿色建筑标志的申请,鼓励设计、施工、咨询等相关单位参与申请。申请绿色建筑标志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计、施工、运营、改造《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地方标准;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色建筑标志申报及自评报告;
  (二)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
  (三)申请人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四)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与识别相关的技术文件;
  (5)每年报告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或者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的,不再需要提供上述材料。
  第十三条 二星级绿色建设项目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推荐,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星级绿色建设项目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荐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然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组织推荐和认定申请绿色建筑标志的项目时,应进行正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在正式审查期间,申请人可以要求补充一次材料。未通过正式审查的项目不推荐申报,也不组织专家审查。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正式审查后,可以分批组织专家审查,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星级,组织专家对审查中不能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原则上,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应为奇数。
  第十六条 审查结束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布绿色建筑标志项目的申请信息,包括项目所在地、名称、类型、申请人、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宣传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发布公告并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由区域编号、星级、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确定的项目编号组成“-”连接。根据行政区划,福建省的编号为13,建筑类型分别为公共建筑P、住宅建筑R、工业建筑I、混合建筑M。例如,2022年福建认定的个二星级公共建筑项目,证书编号为3-2-P-2022-1。
  第十八条 住建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网站:http://lsjz.jzjn.mohurd.gov.cn)申报后,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标识管理权限登录系统进行标识推荐、识别和审查,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可在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下载。
  对已进行线下标识认定的绿色建筑项目,应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提交信息。
  第三章 标识管理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筑标识的管理,加强标识项目的事后监督,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和监督方法,明确管理责任和监督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清洁政府的风险。
  第二十条 取得绿色建筑标志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加强绿色建筑运营管理,加强运营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的比较,并每年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志管理信息系统报告年度运营主要指标。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的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志进行虚假宣传;
  (四)主要指标数据连续两年以上未如实报告;
  (五)未按规定悬挂、张贴或放置绿色建筑标志(证书或标志)。
  第二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问题,应当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识和证书:
  (一)整改期内未完成;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第二十三条 绿色建筑标志审查专家应自觉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管理,公平、公正地进行标识识别审查,避免与自身有利益的申报项目。违反评价规定和评价标准的,应当根据情况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数据库中删除。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优先考虑获得绿色建筑标志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由于绿色金融服务的需要,绿色建筑项目可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要求,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绿色建筑星级预评价,形成预评价报告,预评价不予标识。
  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绿色建筑履约保函或绿色性能保险,确保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获得绿色建筑标志。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绿色建筑评价标志的通知》(福建省办公室信函〔2019〕3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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