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暗管排放处理后达标污水 污水处理厂负责人被行拘!
发布时间:2022-07-14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近日,苏州吴江生态环境局公布了2021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私有暗管排放达标污水,污水处理负责人被拘留!
2021年1月27日,吴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吴江某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的回用水通过私人设置的塑料管道和软管自流排放到厌氧塔北侧河墙的排放口,终排放到北侧河墙外的河道。经监测分析,虽然外排水样数据指标符合国家排放限值,但上述行为仍属于逃避监管的排放水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吴江生态环境局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处以44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款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直接责任人员赵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天。
案件启示:私人暗管或通过其他规避监督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是一种主观恶性的更大违法行为,不仅可能导致更严重的环境损害后果,而且对监督造成严重的障碍和干扰,大大增加了执法的难度和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是规避监管排放的定义依据。本案的调查和处罚对废水排放企业,特别是中水回用企业具有重要的警告作用。
什么是暗管偷排?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认为暗管偷排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隐蔽方式设置污水管道,避免监督,不通过法定出口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其组成要素可概括如下:
一、客观上,有通过暗管未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以下简称《移送拘留暂行办法》)第五条款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非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非法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具体来说::
什么是暗管?
根据《移送拘留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暗管是指埋在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地水泥管、瓷管、塑料管和地面临时污水管。因此,在确定暗管时,应广泛理解,不限于埋地或隐藏污水管道,还包括地面临时污水管道或其他未依法申报的管道。
什么是法定排污口?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水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出口;在河流、湖泊设置出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设置的污水出口为法定污水出口,法定污水出口一般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污水许可证文件中注明。
二、主观上,故意逃避监管
暗管偷排应以行为人主观上故意逃避监管为构成要素。
首先,根据现行规定,《移送拘留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设置暗管是为了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因此,在确定暗管时,行为人必须有主观的目的来规避监管。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部公安局组织编制《〈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理解与口的监督管理是获取真实排污情况和收集排污数据的基本手段……。利用非法排污设施故意逃避监管,造成环境污染物破坏,是环境保护的重大隐患。暗管偷排的建立是以行为人主观故意为前提的。
三、关于暗管偷排的认定规则有哪些?
一是私有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排放的污水是否符合相应的污水排放标准,不影响违法事实的建立
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立法目的出发,认为只要有私人暗管等行为规避环境执法部门的监督,无论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影响实际环境,都应予以处罚,更有效地打击规避监督的违法行为。
因此,即使排放的水污染物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只要行为人出于逃避监督的主观意图,通过非法排放出口排放水污染物,就应认定为非法。
从《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来看,禁止私人管道排放水污染物旨在法律约束和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私人管道避免环境执法部门的监督,调整对象或社会关系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秩序。此外,在确定暗管偷排时,对排放的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的目的只是为了确定排放的物质是否属于水污染物。
因此,具体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达标,不应影响暗管偷排的非法认定,这也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精神。
第二,即使暗管不是污水企业自己建设的,只要故意利用这种暗管逃避监管,实施污水排放行为,就应认定为违法
2014年8月30日,江苏省射阳县环境监督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射阳县某园区排水管网出口断裂处有黑水排放。经现场调查分析,执法人员初步确定园区内有企业私有暗管排放污水。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涉案厂房原为90年代老企业的厂房,现有企业重新使用旧厂房。发现的暗管是原企业建厂时存在的管道,而不是企业私自设立的。为此,涉案企业提出不存在私人行为。
执法人员认为,虽然涉案企业没有设立自己的秘密管,但知道它是秘密管,隐蔽,仍使用秘密管非法排放,避免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有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应当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
在确定暗管偷排的违法行为时,不考虑暗管是否由排污企业自行建设。只要利用暗管实施排污行为是出于逃避监管的主观意图,就应确定违法行为。
第三,不应认定为暗管偷排
在实践中,虽然许多情况符合暗管偷排的客观表现,但污水主体主观上没有逃避监督的意图,或者企业不知道其未经法定排放出口排放污染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暗管偷排并受到处罚。
例如,在企业污水管道自然泄漏或施工方错误连接的情况下,企业未发现上述情况,未经法定排放出口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暗管偷排。但是,一旦企业发现或被告知这种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继续允许排放,应认定为暗管偷排。
当企业没有主观意图时,这种污染物排放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秘密排放,许多执法人员将认定这种行为构成过度排放,理由是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一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行为是否应被认定为超标排放,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的规定确定。排放标准明确采样点为法定排放口的,非法定排放口的排放不属于超标排放的法定范畴。笔者认为,由于法律法规对非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企业应免除行政处罚。
虽然在上述情况下,排污主体因不符合暗管偷排和超标排放的要求而免除行政违法责任,但相关权利主体仍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承担民事责任,以弥补或减少其外部污染物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来源:环保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