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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8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江新区各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危险废物监督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28号)《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相关要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移、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收集网点和储存设施,加快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能力建设,建立规范有序的小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有效防范小企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我部制定了江西省小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实施计划,现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15日  (本次主动公开)
  江西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危险废物监督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2022〕28号)《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继续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以下简称)“小微试点”)等工作要求,结合《2022年江西省鼓励基层探索推进改革经验工作方案》(赣改办字〔2022〕7)要求和我省实际工作,有效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问题,不断优化商业环境,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的生态文明思想,把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作为打赢污染防治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弥补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能力的不足,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收集转移体系,不断提高危险废物标准化管理水平,坚决遏制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转移和倾倒,建设美丽中国的标准更高“江西样板”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
  全省年产废量低于50吨(不含)的小微企业,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学校、在线监控运维单位等单位和社会来源。对于年产废量超过50吨(含)的企业,原则上可纳入少量废矿物油、废包装容器、污染物、实验室废物、废荧光灯管、废活性炭等的收集范围。截至2023年底,全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制度基本建成,各区市、赣江新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标准收集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二、组织实施
  (一)试点范围及要求
  1.试点单位
  坚持试点单位的选择“公平、公正、公开”和“宁缺不滥,优胜劣汰”原则;试点单位为独立法人企业;鼓励依托小微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化工园区优先)开展试点,鼓励和支持国有资本和行业龙头企业以及具有危险废物收集处理经验和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开展试点。考虑到地方监管能力、危险废物产生量、来源、工业园区数量布局和区域特点,全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储存试点单位总数不超过50个(包括现有小微试点单位)。
  2.收集范围
  以下危险废物禁止收集和储存。
  (1)废铅电池(已试点);
  (二)医疗废物;
  (3)危险废物具有爆炸性、剧毒性、反应性和传染性;
  (4)无明确使用处置方法、成分不明、环境风险不可控的危险废物;
  (五)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必须单独收集的危险废物。
  3.收集规模和储存期限
  试点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收集需要和实际储存条件,合理确定危险废物的收集规模。原则上,每个小型和微型试点单位的年收集总规模不得超过5000吨,原则上存储面积不得小于7000吨m2.储存量不不超过有效存储容量的60%,原则上存储期限不超过3个月;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期限的,报省生态环境厅批准。
  4.试点时间
  试点工作自本计划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二)严格条件审查
  1.试点申请
  自本工作计划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前,有兴趣参加试点的单位可在充分了解辖区内小微企业和危险废物基数的前提下,向各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小微试点工作,提交申请表、承诺书、实施方案(见附件2、附件3、附件4)及符合试点条件和责任要求的支持材料。
  2.市级初审
  各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应当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和布局小微试点建设场所。对提交申请的小微试点单位进行数据审查,确定条件相对成熟的企业作为试点单位。2022年8月30日前,将小微试点实施计划、试点单位名称、项目建设地点、规模、进度安排、初审意见书面提交省生态环境部。
  3.省级审核
  省生态环境厅按照“总量控制,成熟,确定”稳步推进小微试点工作,审核各地提交的小微试点方案等材料,确定小微试点单位,并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小微试点单位应在名单公布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环评审批、项目建设、应急预案编制备案等相关手续。各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小微试点单位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验证,并向省生态环境厅出具验证意见;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申请的小微试点单位进行技术审核,按程序提交联审会审核公示,并颁发符合许可条件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下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应高度重视试点项目作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环境保护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指导和政策支持作用,有效解决企业面临的问题。要突出“一把手”抓好改革的关键作用,主要领导亲自抓好,分管领导具体抓好,高水平推进,协调推进,扎实推进试点改革经验探索推广。同时,广泛宣传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相关政策,努力全面覆盖小微企业。
  (二)落实主体责任。小微试点单位负责建立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承担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移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十四五”《江西省危险废物标准化环境管理评价工作计划》“五全”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根据规定的区域范围和废物收集类别,及时收集和转移危险废物,收集和储存,并按要求转移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进行妥善处理;不得超出范围(危险废物类型和城市区域),不得委托第三方收集危险废物;鼓励小微试点单位协助小微企业在省级危险废物监督平台上注册,建立健全账户,实施申报登记,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管理延伸服务,促进小微企业提高危险废物标准化环境管理水平。
  (三)加强日常监督。各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对辖区内小微试点单位的环境监督,纳入年度危险废物标准化环境管理评价和“双随机,一开放”监管。危险废物标准化评价结果不符合标准或连续两次基本标准的小微试点单位,违反试点要求、重大环境问题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安全事故的小微试点单位,取消试点资格。不按照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和储存活动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认真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试点单位计划主动退出试点工作的,应当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区、市生态环境局和防治措施,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进行妥善处理,按要求进行现场调查评价,消除污染。
  (四)定期报告进展情况。小微试点运行期间,各小微试点单位应在每季度个月15日前向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提交上一季度运行情况,并在每年1月15日前提交上一年度运行情况,重点报告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和转移情况为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单位服务,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各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每季度首月25日前向生态环境厅提交辖区内小微试点工作实施进度,每年1月25日前提交上一年度试点工作总结(含辖区内小微企业试点单位评估)。省生态环境厅将及时分析总结试点工作,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部署相关工作。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按照国家新规定执行。 下载相关资料:

《江西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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