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引入社会资本投资水利领域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2-07-19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7月14日,贵州省水利厅发布了《关于引进社会资本投资水利领域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的合作领域包括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生态渔业、水利旅游、饮用水产业、城乡供排水服务、水库管理、涉水新能源开发、水土保持与水生态恢复、智能水利、涉水设备、股权投资合作等11个方面。
合作领域覆盖面广,切入点多。除传统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外,还包括生态渔业、涉水新能源、智能水利、涉水设备等新兴产业。
省水利厅关于引入社会资本投资水利领域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水务局、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厅直属单位:
贯彻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多渠道筹集水利资金,全面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经营的实施意见》、《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促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意见》(PPP)结合我省实际,模式发展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引进社会资本投资水利领域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平衡、系统治理、双手努力的理念,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营造权利平等、机遇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水利领域,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水利服务能力,为我省围绕四新提供有力的水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法制化、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原则;坚持股票与增量并重、分类政策、协调推广的原则;坚持行业指导和社会资本自愿参与的原则;坚持收入共享和风险共享的原则。
二、合作领域
(1)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营。在建和拟建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已成为项目的股权转让、委托运营、增资和扩股。
(二)生态渔业。投资科研、养殖、捕捞、加工、销售等生态渔业全产业链。
(三)水利旅游。水利景区投资开发运营。
(四)饮用水行业。开发经营优质饮用水。
(五)城乡供排水服务。供水排水一体化服务,包括新建、改扩建和运营。
(六)水库管理。水库物业化、标准化管理。
(七)涉水新能源开发。水电开发、抽水蓄能等。
(八)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修复。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水生态修复。
(九)智慧水利。数字孪生流域、智慧水库管理、智慧水务等涉水大数据开发应用。
(十)涉水设备。研发、制造、安装、运行和维护涉水相关设备。
(十一)股权投资合作。与水利相关企业购水利相关企业。
三、合作方式
(一)独立投资。以市(州)、县(市、区、特区)为单位的单个项目或捆绑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二)合作投资。参股、控股、增资、临时持股等。
(三)以奖代补。以社会资金投入为主,财政资金支持合作和奖励。
(4)业务服务。水库管理、城乡供排水、智能水利等服务合作。
四、操作流程
(一)建立项目库。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水务局、省水投公司对拟引进的社会资本项目进行调查,推荐优势重点项目,建立项目库。
(2)发布投资信息。通过举办推广会议、研讨会、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发布等方式推广项目和发布信息。选择若干重点项目,加强对中央企业和大型国有企业的投资。
(3)合作谈判。与意向投资者协商合作方式和条件。
(4)制定实施计划。编制合作实施计划,细化合作内容。
(5)执行法律程序。需要投标的,依法履行招标程序;需要报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批、批准或备案的,按照程序完善程序。
(六)签订合同。就合作内容、条件、权利义务等签订合同。
五、支持政策
(一)资金政策。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同等享受国家和省级资金支持,支持申报国家和省设立的投资基金。
(2)收入政策。确保社会资本方投资的合理收入,社会资本投资水利项目享有与国有投资项目相同的政策待遇。
(三)价格政策。根据贵州省发改委的规定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相关价格政策,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定期校准、动态调整和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现投资回报。
(四)招标政策
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经营是十四五和未来水利建设资金筹集的重要途径,充分利用投资政策,公平公开选择相应的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资本实力和良好的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经营。
1.鼓励整合已建、在建、拟建涉水项目,探索推进社会投资者 EPC或社会投资合作 EPC实现招商引资和项目招标两标一标模式。
2.根据项目需要,采用一项目一招标方案 EPC或社会投资合作 EPC社会投资者和EPC总承包商的投资资金和信用评级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了重要的分配条款。
(5)特许经营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授予供水、发电等特许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社会资本方享有参与生态渔业、旅游、保健等涉水项目开发经营的优先权。
(六)税收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收和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国家税务地字号第14号)条的规定,对水利设施及其管理和保护用地(如水库区、大坝、堤防、灌溉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的规定,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每平方米减征2元。
4.按照《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5.享受国家和省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七)生态渔业政策
投资生态渔业项目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生态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21〕29)文件规定,省级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生态渔业深加工企业市场融资,符合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要求的,给予支持;省级按照国家标准2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和领导能力。各单位应充分了解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和运营的重要作用,拓宽水利投资渠道,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明确工作目标,完善实际工作措施。
(2)做好示范和推广工作。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选择合格项目进行重点推广和试点。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市场预期,增强市场信心,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成功案例,为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创造良好的社会资本氛围。
(3)加强评估和监督。省水利部将把这项工作纳入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绩效评估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体系评估。各地方和单位应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积极促进社会资本参与水利投资。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促进相关政策的有效实施。
贵州省水利厅
2022年7月12日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