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丨《安徽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20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一、背景依据
2021年5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会同部分监测技术专家、市生态环境局赴江苏、上海等地进行现场调研,了解兄弟省市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的经验和做法。自2021年下半年以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局多次会商研究,联合起草《安徽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欺诈调查处理办法》。
二、征求意见的过程
2022年4月13日至5月12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局联合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局的意见,并通过门户网站向公众征求意见。经研究,与反馈单位沟通了1条、2条不采纳的建议和不采纳的意见。6月23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经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安徽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欺诈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环境监测机构)〔2022〕37号。以下简称《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3条,明确了目的依据、定义、适用范围、分级管理原则、自律要求、基本原则、监督检查、检查程序、处罚、信用监督、报告方式、解释权、实施日期等。
四、主要创新措施
(1)突出部门的联合监督。在充分研究上海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突出部门的联合监督。本办法明确了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欺诈调查处理中省、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
(2)巩固我省的良好做法。该措施巩固了我省的典型经验和实践。例如,在现场检查中,当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参与了整个过程。一旦监测技术专家发现涉嫌欺诈环境监测数据的线索,执法人员将立即调查和收集证据,固定证据,有效防止证据丢失,严格执行当地监督责任。
(3)与当前的环境管理体系完全连接和整合。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监测、监督、执法改革、行政处罚法修订等新形势、新要求,不再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本办法明确规定,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督部门负责欺诈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原标题:《安徽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欺诈调查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