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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1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分类管理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等相关要求,加强对危险废物生产、收集、储存、利用、处置全过程的环境监督。危险废物分类管理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危险废物企业风险等级分类评估。以危险废物危害性(如直接毒性或反应毒性)和守法成本为分类原则,制定《危险废物重点风险控制清单》(见附件1)。各市要将产生《危险废物重点风险管控清单》中危险废物3吨及以上的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作为重点风险监管单位,其他产废单位作为一般风险监管单位。
  二、实行省、市、县三级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组织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每六个月对危险废物重点风险监督单位进行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法问题的单位,年检频率增加至每季度一次;对一般风险监督单位的监督检查,按照生态环境进行“双随机,一开放”组织开展有关规定。每年1月和7月,各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进行抽查,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抽查。省生态环境厅将定期对重点风险监管单位进行现场帮扶,抽查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检查情况。
  依托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能监督系统,对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检查,并实时上传检查结果。
  三是加强对危险废物重点风险监管单位清单的动态管理。各市要充分发挥专家团队支撑,对涉及危险废物种类较多、情况复杂的单位,强化技术指导,于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危险废物企业分类划分工作,填写《危险废物重点风险监管单位清单》(见附件2)报送省生态环境厅。请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危险废物重点风险监管单位动态更新清单》。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下载相关资料:

危险废物重点风险控制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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