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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7-25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近日,河北发布《 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 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 管理办法(试行)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 根据相关法律,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产生的污水 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澡、厨房和厕所排水、农村公共设施和 民宿等排水,农村餐饮业隔油处理后的排水,不包括工作 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农村生活污水进入 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不包括接受部分农村生活) 污水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分为集中处理设施和分散处理 设施主要包括收集和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水处理站 管网(含城市污水收集设施排放污水的配套管网)、辅助设施, 除当地处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简易处理设施外。

?第三条 坚持政府主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实现设施完善、管理有序、运行正常、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经营和维护 管理主体负责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运维主管部门 选择运维管理模式,落实设施运维资金,明确运维主体 体、范围、标准等。 县级运维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日常管理,组织本行政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进行评估和评估。运维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农业 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行维护具体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 监督检查质量,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 维护。 农业和农村部门会同有关责任部门负责监督厕所粪处理的设置 施的操作维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城镇排水规 指导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延伸到周边农村。 财政部负责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理财保障机制。 自然资源部负责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地。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运维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运维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督促村级 按要求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日常运营维护管理。

第七条 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级组织应当处理污水 管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协助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检查、检查、监督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组织村民自觉管理医院 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督促新建房屋进入处理系统。

第三章 设施运行维护

第八条 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模式。对于规模大、工艺运行维护要求高的污水处理设施,鼓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单位,经营维护 理工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小,工艺运行维护要求低, 乡镇或村级属地可采用自行运行维护模式,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应包括以下设施 日常检查、清洁、疏浚、维护等。 (一)家庭收集系统:隔油池、化粪池、接户管、接户井等。 (二)公共收集系统:排水管(包括连接城市市政污水管网的连接) 接管)、检查井、提升泵站等。 (三)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 综合预制设备、附属设施等。 (四)其他设施:污泥临时储存、标志、围栏等设施。

第十条 运维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制定 操作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检查、设备维护、运行故障及处理结果、进出水 水量及水质监测、材料使用及污泥处理、运输、处理等 定期向社会公布质量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应当签订运维服务合并 同样,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运维服务合同应明确运维范围, 期限、检查检查、清渣疏浚、设备检查维护、水量处理、出水 质量、应急维护、设施交付条件等具体要求,包括运营维护费用 来源及保障、违约责任等。 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适合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活动的资金和设置 备; (三)运营管理和安全管理体系完善;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五)具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运维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 维护经营合同,定期向社会公开维护经营信息,接收 受有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周污水处理设施周围设立规定 范围栏,并在明显的地方悬挂公示牌,注明名称、规模、工艺、 理性能力及出水标准、运维单位及运维期限、运维主管部门、 负责人和监督电话号码。公示牌样式由各市确定。

第十四条 因维修等原因,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 因需要停运或部分停运的,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提前向当地运维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因结构、建筑物、设备老化需要检查、维护的,尽量合理安排 检修。因事故或突发事件不能保证出水水质正常达标的,运维单 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24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内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内向 向当地运维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 竣工验收合格的日处理 2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吨以上, 抽取 20%(含)执法监测,出水水质应达到河北省农村生 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2171-2020)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农业 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经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维护纳入日常监控执法监督。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有关部门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水质标准 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有关市人民政府。 市运维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进行管辖 定期监督检查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情况,并向县级政府提出发现的问题 逾期整改要求不到位的,应当通知批评或者约谈有关责任人。

第十八条 辖区内竣工验收的设施正常运行率低于 市政府约谈有关县级政府负责同志80%;低于 60% 的,由市政府约谈有关县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第十九条 市运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评估机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染治攻坚战考核。乡镇政府考核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运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运维单 考核结果是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费 逐步建立多元化经营维护资金投入机制,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二十一条 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支付制度,综合考虑经济 合理确定缴费能力、污水处理成本、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 逐步建立政府、村集体、村民共享支付机制的水平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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