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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琼海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7-27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近日,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琼海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旨在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的功能,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和防治。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琼海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实施方案通知

海府办函〔2022〕76号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琼海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您。请认真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海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实施方案

为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范、质量可靠、运行安全,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的功能,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和防治工作。同时,为了规范和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实施污水处理费的应收费,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促进城市水环境的综合管理,结合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国家之大保护生态环境,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全面提高水环境质量,形成全民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和收益感,为全面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环境质量保障。

二、工作目标

(1)全面提高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尽快实现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目标。

(二)规范和完善我市各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落实应收污水处理费,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促进我市水环境综合治理。

三、委托新建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模式

(一)嘉积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

嘉积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是琼海市嘉积市污水处理长期规划建设目标之一。根据嘉积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的设计标准,上述两家污水处理厂共用一套进水设施和设备。为保证嘉积市污水处理厂和嘉积市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充分发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功能和效益,实现水环境的全面改善,改善生活环境,琼海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23日与琼海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海南省琼海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琼海市人民政府授予琼海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琼海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特许经营权。同意以琼海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的形式,委托琼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项目,采用嘉积市污水处理厂运营模式。

(二)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为确保惠山、长坡、万泉、龙江、阳江、石墙、中原、塔阳、道路等9个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充分发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功能和效益,实现水环境的全面改善,改善生活环境,2014年9月23日,市政府与琼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海南省琼海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第三条琼海市人民政府授予琼海市污水处理设施特许经营权。长坡镇、惠山镇、龙江镇、阳江镇、石壁镇、大路镇、塔阳镇、中原镇、万泉镇等9个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均在琼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区。同意以直接委托运营的形式委托琼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对所有项目进行运营管理,并采用运营成本 利润合理的模式。

四、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一)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

2008年10月8日,市政府发布了《琼海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琼海市城市规划范围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包括嘉积、官塘、博鳌三组)。市水务局具体负责统筹规划。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监督。市水务局委托市水务公司征收,征收手续费为2%。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由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纳市财政,纳入部门预算专项资金。

(二)建制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2021年12月,我市惠山、长坡、万泉、龙江、阳江、石墙、中原、塔阳、大道等9个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实现通水试运行。为规范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证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进一步完善镇污水处理费制度,科学开展镇污水处理费。

1.征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税〔2014〕151号)、《城市排水污水处理条例》、《海南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海南省水务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改委关于做好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2019〕81号)征收、使用和管理镇污水处理费。

2.征收范围。

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从河流、湖泊取水等)排放污水和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市政排水设施未覆盖区域的单位或个人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者处理后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自然水的水质标准,不排放到城市和污水处理设施,不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后部分回用,其余仍向城市排水或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其中: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按实际排水量支付污水处理费;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按照全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其中: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按实际排水量支付污水处理费;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用水量。镇排水、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地方排放标准的,依法处罚。

3.征收标准。

根据《琼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海价〔2016〕执行53号等文件。

4.征收时间。

城镇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各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时间自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交接运行之日起实施。污水处理费按月结算,下年3月底前,市水务局完成城镇农业服务中心和供水企业应缴污水处理费的终结算。

5.征收方式。

市政府确定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为市水务局。为降低征收成本,实现应收尽收,市水务局根据琼海供水情况委托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和市自来水公司代征镇污水处理费(其中:各镇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的镇污水处理费征缴工作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代征镇污水处理费,各镇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的镇污水处理费征缴工作由各属地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代征镇污水处理费),按不超过污水处理费的2%计提市自来水公司代征手续费,安排镇农业服务中心代征所需资金。年初预算安排包括代征手续费和代征工作经费。

6.污水处理费征收计量方法。

单位和个人使用自来水的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值为准。单位和个人使用自备水源(包括自备、湖泊取水等)的单位和个人有水表的,以水表显示的值为准;未安装水表或水表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天24小时计算用水量。水表安装在施工临时排水和基坑排水中的,按水表显示的值计算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水表或水表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征收污水处理费。

7.管理镇污水处理费。

镇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统一管理,支出纳入年初预算安排,专门用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坚决落实党委统筹、党政同责,增强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为确保琼海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顺利运行和维护,市政府成立了琼海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领导小组。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审计局、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审计局、有关镇人民政府、市供水公司、市污水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为组员。领导小组设有市水务局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认真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措施,梳理和完善辖区和部门的工作任务,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控制时间节点,确保工作任务按时、数量完成。

(2)加强管理和监督。市水务局负责监督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监督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加强征收服务单位和城镇污水运行维护单位的管理和评估,实施服务激励;明确部门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加强工作,形成合力,进一步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监督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开征镇污水处理费是每个城镇居民落实生态建设、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需要。各镇、各部门要通过媒体、电视、手机、互联网等多种方式进行全面宣传,让群众了解收费目的、政策依据、相关标准和拒缴法律责任,获得群众对收取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理解和支持,增强群众生态环保意识,自觉缴纳污水处理费,营造全民治水、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监督调查处罚,责令拒绝、拖延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或者个人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加强对自备井用水户的监管,严格查处无证取水行为。同时,要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管,严格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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