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布3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7-27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7月27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省千名专家进万企帮扶服务活动和生态环境稳步增长服务保障,公布生态环境执法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成都前锋电子有限公司未能保证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2021年2月26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成都前锋电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2020年9月5日至11日,该公司废水出口COD硫酸银试剂进样软管弹出,设备无法提取硫酸银试剂,COD在此期间,监测数据出现了108.1mg/L恒值;2020年9月13日至15日,COD硫酸汞试剂进样管道堵塞的自动监测设备,COD59监测数据再次出现.7mg/L的恒值。上述故障发生后,公司未及时维修设备,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还应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确保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2021年5月13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6笔罚款.处罚决定05万元。
案例二
广安凯宏废矿物油回收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2022年1月19日,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广安凯宏废矿物油回收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21年7月起,在危险废物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场所储存废油、油水混合物等物料。经进一步调查,公司于2022年1月16日在重庆市合川区收集约300公斤废矿物油后,未按规定从重庆跨省转移至四川广安。
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和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在规定期限内批准危险废物转移,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4月21日,对该公司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活动和未按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合计作出罚款91.处罚决定7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罚决定5万元。
案例三
乐山祥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环评管理制度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2022年1月24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乐山祥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2021年2月主要生产设施运行台账日数据高度相似,与2021年春节假期明显不符;未经验收,表面处理生产线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
公司未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规定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的运行情况,违反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款的规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表面处理生产线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款的规定。不得投入生产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款生产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账户,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类型、生产、流向、储存、处置等相关信息。2022年4月8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环评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处罚60万元.处罚决定78万元。
来源:四川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