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横沥两企业深夜偷排被抓现行
发布时间:2022-08-09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8月2日,东莞市横沥生态环境分局进行夜间突击检查,发现两家企业利用夜间掩护偷排废水,执法人员抓获现行。
案件情况
经调查,其中一家工业公司主要从事铝合金产品的加工和生产,并配备了压铸、研磨等工艺。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公司增加了除油清洗、研磨清洗等工艺,并将废水直接排入工厂雨水通道。现场发现雨水通道内有明显的白色污水、研磨泥渣等。执法人员现场查封了涉水设备。
另一家五金模具加工店,主要从事金属制品的热处理,设有烘烤、淬火、冷却等工序。现场检查发现,淬火油池旁边的废水沟设有抽水泵,水管直接通向工厂门口的雨水管网。执法人员挖出雨水渠上方的水泥地板,发现雨水渠确实有大量的油泥和油污。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立即整改,并督促清理油污等污染物;同时发现,依据建设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该类金属表面热处理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但该企业将此项目自行降级开展了环评登记表备案。执法人员将对其备案的登记表无效。
案件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述两家企业涉嫌未经批准建设、未经批准投资、偷排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可处罚100万元。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污染物,如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人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洞穴、私人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书,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申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人民政府批准。
来源:东莞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