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举报奖励领域)
发布时间:2022-08-22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2020年4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报告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报告奖励制度,要求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和实施报告奖励制度。2021年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法,提高执法效率的指导意见》各地以群众举报、信访信息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查处了大量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
2022年8月19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举报奖励领域的四个典型案例,表扬了山东省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浙江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生态环境局、黑龙江省大庆市生态环境局。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1、山东潍坊奖励群众举报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
案例简介
2021年7月,潍坊市昌乐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以罗为首的犯罪团伙计划在没有任何危险废物处置资格的情况下,从其他省份非法向山东省倾倒危险废物。昌乐县成立专案组,精心部署。犯罪分子首次将30多吨危险废物运至潍坊市昌乐县倾倒时,及时发现并抓获。截至事件,该团伙已非法倾倒了1000多吨危险废物。
【查处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该团伙涉嫌环境污染。2022年6月22日,昌乐县人民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对罗某才等12名涉案人员判处4年6个月至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1万元罚款。其余11名涉案人员将在内宣判。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和《关于建立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举报奖励联动机制的通知》,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将群众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线索纳入举报奖励范围,充分利用公安机关掌握的线索,对举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及时确定案件调查方向,固定证据,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浙江台州奖励群众举报排放有毒物质案件
案例简介
2021年1月初,有人向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反映,台州市威仕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和临海市公安局接到举报线索后,立即成立联合专案组。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首次利用无人机对公司周边环境进行检查,并与临海市公安局联合对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后,公司酸洗车间磷化槽东北角集水沟墙上有一个偷排洞。公司法人解释说,2020年8月,酸洗车间磷化槽废水通过集水沟墙洞渗漏进入周边河流,但未采取整改防治措施,允许废水渗漏进入河流。经监测,公司酸洗车间磷化槽集水沟渗漏处的锌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放浓度限值超过10倍。
【查处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解释》,台州威世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涉嫌环境污染。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3月,临海市人民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林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报告奖励办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报告线索核实环境违法行为,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给予举报人一万元奖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给予举报人一万元奖励。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2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根据发现违法行为的难度、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制定不同等级的奖励标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和公安检察机关的提前干预机制,形成部门合作、群众参与的新模式,打击环境违法犯罪。
三、福建晋江奖励群众举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
案例简介
2021年9月18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收到群众举报,称晋江市磁灶镇将军山石厂附近有人非法倾倒废物。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发现娄等人驾驶油(槽)罐车,利用油管将黑色未知液体倒入草堆低凹处,初步判断为煤焦油泥水混合物。晋江生态环境局立即成立·18专案组进行了深入调查,并派出无人机收集现场航拍证据。晋江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倾倒物和罐车物质进行鉴定,结果表明均为危险废物。称重后,共挖出危险废物和污染土壤约14块.1吨。
【查处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解释》,娄等人涉嫌环境污染。晋江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0月28日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已依法批准逮捕娄等人,并就此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晋江市法院已于2022年6月5日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将择日宣判。
2022年1月4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按照《泉州市生态环境违法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积极宣传生态环境报告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充分调动人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的盲点。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水平。充分利用无人机等技术手段锁定问题线索,及时、准确地固定证据,大大提高执法效率。
四、黑龙江大庆对群众举报利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实施奖励
案例简介
2021年7月11日,大庆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大庆兴化公园黑龙江邦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偷排生产废水。执法人员收到举报线索后,初步判断案件可能涉嫌环境污染或需要移送公安行政拘留,并立即要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联合对公司进行突击检查。
现场检查时,公司甘宝素生产车间正在调试,4名工人正在对污水收集池进行防腐作业。污水处理车间有两名工人正在安装污水处理设备。新安装的氨氮吹脱塔与两个污水收集罐(旧反应器)相连。罐内装有甘宝素工艺产生的生产废水。两个污水收集罐下的控制阀与排水软管相连。两根排水软管延伸到地面上一个直径约25厘米的孔,有铁管通向地下井。经现场测量,孔下管道深约10米,周围地面排水痕迹明显。对污水收集罐和地下井内的储水进行同源监测,确认地下井内有生产废水。
【查处奖励】
黑龙江邦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大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公司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30万元罚款,并要求公司修复地下井内的水环境。大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公司负责人5天。
2021年10月25日,大庆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新闻发布会通报案件查处情况,并按照《大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启示意义】
本案是自《大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报告奖励暂行实施办法》实施以来的个奖励报告案件。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报告案件的调查、处罚和奖励。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护群众权益,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治理的大模式。
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