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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开发性金融支持县域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8-24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8月12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发展财政支持县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努力实现十四五期间湖北省县垃圾污水处理设施高标准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发布《关于支持县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城管委(局)、武汉市水务局、鄂州市水利湖泊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县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建村〔2022〕52)要求,为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实施农村建设行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县级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有效提高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改善城乡生活环境,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发展厅会同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制定了《开发性财政支持县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细则》(附后),现印发给您。请参考实际情况。

联系方式及联系方式:

省住建厅

城建:敖鹰 027-68873026

城管处:陈劲松 027-68873736

村镇:周旭 027-68873790

湖北省国家开发银行分行

赵妮 027-86759827

倪峰 027-86759557

附件:开发性金融支持县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细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国家开发银行分行

2022年8月9日

(本次公开发布)

开发性金融支持县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需求,落实绿色信贷要求,准确支持县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创新模式、全面推进,努力实现十四五期间湖北省县垃圾污水处理设施高标准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二、重点支持内容

(一)新建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

1.县、乡、行政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集中收集设施;

2.县乡生活垃圾中转站;

3.各种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特别是特种车辆电气化替代等环保项目;

4.乡镇小型化、分散化、无害化垃圾处理设施、可再生资源回收点(站);

5.建制镇、行政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提升泵站;

6.建制镇、行政村污水生态修复、黑臭水处理及污泥处理设施。

建议市(州)或县(市、区)统筹规划项目,整合实施各村镇分散的建设需求,提高融资效率。

7.县城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

8.县城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处理设施;

9.县域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运行监管信息平台、智能水务等智能系统;

10.县级垃圾回收资源利用中心、回收水厂、生活垃圾回收经济产业园等再生资源利用。

建议合理设定上述建设内容的投资规模。当项目收入较少,贷款本息无法覆盖时,应充分利用实施主体的综合现金流或其他收入,实现项目与实施主体的财务平衡。

(二)改扩建存量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

1.垃圾处理厂(场)改扩建;

2.生活、工业污水处理厂升级扩建等。

可将当地供水厂改扩建与污水厂改扩建工程整合实施,增加项目综合收益。

(3)城乡污水管网、雨污分流系统改造升级

1.县城旧污水管网更新改造、雨污分流改造;

2.村镇后一公里污水管网、雨污分流系统建设等。

这类建设内容一般没有自己的收入,建议结合当地实际,整体项目规划、公益建设内容和可产生经营建设内容的收入,或利用当地砂开采收入、矿山开发收入等项目收入作为补充,实现项目现金流和信用结构的整体平衡。对于资源禀赋差的村镇,地方政府可以探索以奖代补的模式。

(四)海绵城市建设

道路透水铺装、雨污分流管网等建设内容可纳入海绵城市建设。

(五)区域综合开发项目

1.长江大保护;

二、产城融合;

三、擦亮小镇;

4.EOD项目等。

将垃圾污水处理建设内容纳入区域综合开发项目,采用全要素资源一体化模式,丰富道歉综合结算。

(6)库存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整合和转移

该地区已建成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但运营主体实力薄弱,导致运营效率低、收入差、转让意愿强。地方政府希望整合现有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提高当地污染控制效率。

政府可以通过实施模式收回低效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的特许经营权,然后通过实施模式(TOT模式)授予新实施主体的特许经营权,不仅可以避免资产转让产生的高额税费,而且不受并购贷款的限制。

三、信贷支持政策

对县垃圾污水处理设施静态投资占比不低于20%的项目给予差异化信贷支持,主要包括∶

(一)贷款额度优先保证

开发银行优先保证贷款规模,融资比例可达项目总投资的80%。

(二)给予优惠贷款利率

坚持盈亏平衡的原则,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的比例给予更优惠的贷款利率,优惠范围分为三个等级,优惠期不超过5年。

(三)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可达25年,静态投资占50%以上的项目贷款期限可达30年。PPP以模式开展的项目PPP以合作期限为准。

(四)信用结构允许多样化

根据借款人和项目的具体情况,可采取担保、资产抵押、预期收益或股权质押等信用结构,以及流动性支持、排他性权益、账户监管、动态还款等风险缓释措施。

四、项目规划要求

(一)整体统筹,协同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联动协调。由市(州)或县(市、区)统筹推进,对项目进行顶层规划,为各单位实施具体工作指明方向。各级发改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场主体、服务机构等力量共同做好项目储备、申报、实施调度、过程监督等工作。巩固项目前期工作,结合申报要求,积极完成前期工作要求,加强前期工作的精细管理,一般至少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阶段,满足资金申报和项目实施建设的需要,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二)规划引领,方向明确。各地要精准规划,密切关注国家和湖北省的重大战略部署,改善城乡生活环境,促进县绿色低碳建设,加快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的薄弱环节。围绕农村振兴、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根据十四五规划,鼓励县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与强县项目、流域综合治理等有机结合。

(三)系统思维,综合规划。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综合考虑发展需要,协调区域或行业收入,整体平衡。利用多重支持叠加,将单一领域县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规划扩展到区域综合项目规划,鼓励长江保护、美丽农村建设、县城市化薄弱环节、产业发展项目或产业有机整合、盈利项目和公益项目组合、股票项目和新项目组合,发挥有限经营资源,拓宽项目实施渠道。

(四)完善机制,全面管理。县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主体为建立了良好的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愿意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授予长期特许经营权,指定或者成立专业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管理、运输。在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时,各地可以整理股票经营资产,协调各方面资源,帮助项目实施者提高综合融资能力。

(5)采取多种措施,创新模式。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争取多元化资金,丰富项目资金筹集渠道。鼓励以市场为导向的方式支持运营的项目,包括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PPP)、特许经营、环境综合治理托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生态环境导向发展(EOD)等模式。

五、项目申报及后续管理流程

(一)申报条件

1.申请人应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化建设经营者,能够建立一定的还款现金流和信用结构,具有所需的资质、项目投融资管理、建设经营能力,能够实现独立经营。优先支持经济实力强、综合经营能力强、从事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的龙头企业。

2.优先支持项目行政审批条件成熟、总投资额大的重点项目,资本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3.项目实施后,银行贷款本息应有可靠稳定的市场化还款来源。

(二)项目申报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报告报告的原则,主动结合当地融资需要进行项目规划(参照附件1中的相关案例)。拟申请入库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等证明材料,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市、州行业主管部门汇总辖区内的项目申请材料。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筛选合格的重点项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抄送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

(三)项目筛选及入库管理

储备库:项目申请表中要素齐全的项目将自动纳入开发银行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设立的县级生活垃圾污水处理项目储备库。

信用数据库:对于纳入储备数据库的项目,开发银行将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合作进行初步调整,协助符合要求的项目完善融资模式;符合信用条件的项目将纳入信用数据库,按照成熟批、支持批的原则尽快实现信用入信用数据库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定稿并获得项目审批;

2.实施主体已确定(新设主体需正式成立);

3.实施主体涉及政府隐性债务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书面审查确认。

4.授信所需的其他相关信息。

实施数据库:开发银行正式授信的项目自动进入实施数据库。实施数据库将统计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和工作量,并发放贷款,并进行总结和管理。

(四)项目融资

开发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融资条件进行项目,做好综合金融服务,支持政策、产品、资金、资源等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开发银行建立年度会议、月度会议和日常专题沟通对接机制。双方共同牵头,定期协商,交流政策信息和项目进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州)、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与开发银行客户办公室和工作组对接,促进金融服务下沉和项目管理窗口前进,做好银行政府合作、政策宣传、项目对接、贷后管理。

(二)建立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

市(州)、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对重点县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梳理,指定专人开展重点项目融资申报,充分配合项目申报单位做好融资对接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开发银行跟踪入库项目进度,及时掌握项目规划、行政审批、开工建设、融资进度、存在问题等相关信息,双方协商推进。

(三)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开发银行应定期反馈支持项目的进度、融资金额和贷款情况。市(州)、县(市、区)应及时报告政策实施、项目推广、标志性工作等重大进展、创新、突出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发银行及时梳理总结,共同形成省委、省政府、开发银行总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题报告。

湖北省开发性金融支持县域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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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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