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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2022年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

发布时间:2022-08-30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根据生态环境部《2022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培训活动计划》的安排部署,云南省生态环境部精心规划部署,坚持全年、全员、全过程培训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突出培训、实际作战和有效性。先后组织开展了“绿剑云南”行动、生态环境执法竞赛比武活动,集中办理了一大批典型案例,大练兵成效明显、成果丰富。根据各州市提交的案例,省生态环境部筛选了五个典型案例(第二批),涵盖了优化执法方法、提高执法效率的典型经验和实践,包括长江和珠江源头保护、非法碳排放交易、探索灵活执法机制等。现公开向社会发布:

典型案例之一

追刑责复生态 守护长江源

案例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一、基本案例

2020年5月,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水质在线监测数据,发现螳螂川石龙坝段水质异常报告,并于26日晚组织拉网式调查。通过分析河流水质变化、溯源调查、暴雨天定点蹲守和突击检查,发现一家纸业有限公司于26日晚在螳螂河岸设置隐蔽排放污水,采样人员及时对污水进行现场取样。并采用围坝分流河流的方式,使出口暴露在水面上,然后通过管道可追溯性调查,对公司污水管道和暗管出口进行特征污染物分析比较,锁定出口为私人暗管。检测结果表明,排放污水污染物的中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均超过《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城市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条(8)、第三条(6)、第十一条,公司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生态环境部门决定移送司法机关调查。2021年2月8 2021年7月16日,检察机关依法逮捕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2022年6月30日,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公司因环境污染罪被判处罚款200万元。法定代表人黄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款50万元。公司负责人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款5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081.5021万元。

三、典型意义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长江源生态环境保护是云南生态环境部门的重大责任。螳螂川是长江的支流之一,也是滇池的出口。近年来,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密切关注辖区内长江支流流域企业的环境问题,认真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体现了云南环保人员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降低污水处理成本,非法企业通过私人暗管将超标废水直接排放到螳螂川,造成严重污染水环境。违法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在承担环境污染刑事责任的同时,被法院判处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让企业为逃避监管、偷排偷放负责,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付费,并承担刑事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结果给非法企业带来了深刻的教训。本案对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威慑、警告和广泛的教育意义。

典型案例二

云南首例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的案件

案例提供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一、案件简介

2022年4月1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磷化集团电化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19-2020年核定发电企业碳排放配额的通知》、《关于某磷化集团电化有限公司2019-2020年碳排放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报告》等相关资料,发现公司在全国碳市场个履约周期(2019-2020年)应获得79273吨二氧化碳免费配额。经核实,实际二氧化碳排放量为149469吨。根据《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公司终二氧化碳配额履约缺口为29874吨。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履约申请的提交。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碳排放配额,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期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一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碳排放配额,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期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理上一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算金额应大于上一年度温室气体的实际排放量,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之规定。

二、处罚情况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碳排放配额的,由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减少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2万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案例亮点

本案不仅是昆明起碳排放交易案件,也是云南省起因违反碳排放交易管理制度而立案调查的案件。实现碳高峰和碳中和是中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碳排放交易是中国环境和发展领域从未采取过的重大措施,有助于鼓励排放实体有效实现减排目标。该案的严肃查处,既对查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设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积极探索,又为如何加强和督促排放实体按时履约碳排放行为提供了参考,具有一定启示意义。

典型案例三

以案促改,突出两个效果

案例提供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宣传分局

一、案情简介

宣威某食品有限公司建有50万头/ 年猪屠宰生产线位于宣威污水处理厂附近。从2021年3月中旬到4月,该公司偶尔会出现废水在线监测数据(氨氮、化学需氧量)超标现象。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宣传分局发现问题后,立即到企业进行检查。鉴于首次超标、超标次数少、超标倍数低,要求企业及时纠正,不给予行政处罚。但公司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片面认为超标问题轻微,废水可排入宣威污水处理厂,不会产生环境污染后果,因此没有采取有力的整改措施,导致5月份超标,超标次数和倍数呈上升趋势。

曲靖市生态环境部门针对企业反复超标排放的情况,果断立案查处,本着包容审慎、灵活执法、服务企业的理念,组织专班深入企业,充分宣传劝诫超标排放的法律后果和环境风险,及时打消企业瘫痪、片面认识、等待观望的理念。通过交心谈心,企业认识到了超标排污问题的危害性,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积极查找超标排放的原因,针对污水进水浓度过高、好氧菌群培养不当、设施设备运维不善等问题,立即制定了整改方案,采取了新增隔油池、沉砂池,培养置换好氧菌种,调整药剂投放量,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设施运维正常等措施,2021年6月18日以后,水污染物超标排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 处罚

鉴于立案调查后,公司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积极配合调查,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外部污水进入宣威污水处理厂,无严重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生态环境部门决定责令公司纠正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三、案件亮点、启示

(一)屡教不改,依法查处零容忍。本案中,当事人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没有专职环保管理人员,日常环境管理广泛,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未落实。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门责令改正的要求,未主动查明超标原因,仍有超标不多,生产废水进入宣威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影响外部环境等错误观念,使污染物继续超标排放,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调查,法律效力好。

(2)灵活执法,解决问题,表现出温暖。在新冠肺炎疫情下,生态环境部门需要宽容谨慎,帮助企业纠正主观恶性企业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生态环境部门主动帮助企业发现、解决思想认识、超标等问题。灵活执法的执法方法得到了企业的高度认可,社会效果显著。

典型案例四

严惩非法排污,守护珠江源头

案例提供单位: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红河州弥勒生态环境部门接到国内龙桥段水质异常预警,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龙桥段上下游污染源进行调查,经上游调查,详细调查,发现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从应急排水口直接排放,排放水黄色,排放10万立方米,根据监测结果,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氨氮和总磷浓度超过标准200%,污染物排放严重。

二、处理处罚

红河州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6.主要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8万元。

三、案件警示意义

珠江是中国第二大河流。珠江源生态环境保护是云南生态环境部门的重大责任。甸溪河进入南盘江,终汇入珠江水系,是珠江源的重要支流之一。近年来,红河州生态环境部门密切关注珠江源头支流水质安全,对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在本案中,当事人将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通过应急排水口直接排放母亲河甸溪河,污染后果严重,主观恶意明显,大胆,行政机关罚款高,相关责任人决定移送行政拘留,企业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了痛苦的代价,深刻的教训。本案对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威慑、警告和广泛的教育意义。

典型案例五

斗智斗勇 模拟试验检查暗管

案例提供商: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3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纸制品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利用取水管道将沉淀池生产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厂外河流,污染水质,并停止了污水处理一体化设施。

二、处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该企业有私人秘密管理,以逃避监督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情节严重的,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两名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三、案件亮点、启示

在生态环境执法实践中,以逃避监督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隐蔽性强,难以查处。由于当事人主观恶性深,危害后果严重,一直是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的重点。如何解决此类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困难是执法实践研究中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和秘密排放,在回收生产循环用水量、污水处理量和现有循环池、污水沉淀池、处理池体积数据后,根据水平衡会计发现疑问,通过进出水管方向、背景,终发现泵管可以取水,也可以排放生产废水,然后执法人员对阀门开关、泵启停模拟试验,终锁定违法行为。在执法现场,面对模拟实验结果,企业相关负责人面面相觑,哑口无言,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承诺立即整改。本案典型示范。

延伸阅读:

2022年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批)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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