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印发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2-09-07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9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加强河流污水出口监督管理工作计划,提出到2022年底完成闽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污水出口改造,基本完成县级及以上工业污水出口改造,巩固改造效果。2023年底前,完成重点流域、重点海湾、美丽海湾样板湾区污水出口调查,完成80%可追溯性和35%整改任务(重点流域、海湾、美丽海湾样板湾区名单见附件1)。到2024年底,上述排污口追溯基本完成,整治任务70%完成。到2025年底,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流污水出口监督管理的通知》
闽政办〔2022〕4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省政府已同意《加强入河入海污水出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您,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29日
(本次主动公开)
加强河流污水出口监督管理
河流污水出口(以下简称污水出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渠道排放到环境水体的出口门,是流域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河流污水出口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家办公函〔2022〕17)加强和规范污水出口的监督管理,加快美丽河流、美丽海湾建设,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的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导精神。坚持精准污染控制、科学污染控制、依法污染控制,以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污水出口设置管理改革,建立健全长期监督管理机制,有效控制海洋污染物排放,提高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保持生态外观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服务民生,为美丽福建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闽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完成;近岸水域规模以上工业入海排污口、县级及以上污水处理厂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基本完成,整治效果巩固。
2023年底前,完成重点流域、重点海湾、美丽海湾样板湾区污水出口调查,完成80%可追溯性和35%整改任务(重点流域、海湾、美丽海湾样板湾区名单见附件1)。到2024年底,上述污水出口可追溯性基本完成,整改任务70%完成。到2025年底,全面完成国家发布的目标和任务。
三、任务措施
(一)开展排查溯源
1.全面组织调查。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指导各市、县(区)进行排查整治。市人民政府(包括平潭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下同)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调查可追溯性的主要责任,制定实施计划,压实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责任;组织县(市、区)按照全面调查、全面调查的要求进行地毯调查。对所有排水出口的污水进行采样和监测,了解各排水出口的分布和数量、污水排放特点、排放浓度和下落、污水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详见附件2)。
2.确定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各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责任主体难以区分的排污口进行溯源分析,特别是对监测发现突出问题的排污口进行溯源。通过查询数据、人工调查、技术可追溯性等方式,找出污水从何而来,包括污水性质、超标、超标原因等,明确责任主体,完成污水出口可追溯性管理分类账,并在省级生态云平台上下图。追溯后仍不能确定责任主体的,属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作为责任主体或者指定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污水出口整治、标准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二)实施分类整治
三、依法取缔一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海洋特殊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等需要特殊保护区设置的污水出口;无望整改,无法获得主管部门批准的污水出口;污水处理厂不得收集和有效处理,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不符合排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责令拆除、关闭。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
四、清理合并一批。原则上,对城乡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排放出口进行清理合并,污水依法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等园区或开发区企业现有污水出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原则上,工业和其他园区或开发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污水出口。清理合并后确需保留两个以上污水出口的,应当通知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鼓励中小型水产养殖排水口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排污口。
5.一批规范整治。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明确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对污水出口进行标准化改造。组织清理非法接入污水管道的支管和支线,推动污水出口只对应一个污水出口;确实需要多个污水单位共用一个污水出口的,督促污水单位区分责任,并在污水许可证中注明。污水出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标记,便于现场监督检查。
(三)严格监督管理
6.加强规划引导。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河流、湖泊水功能规划、海岸环境功能规划、水产养殖滩涂规划、防洪规划规划规划,充分考虑污水出口布局和控制要求,严格执行污水出口设置、空间控制要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以污水出口设置规定的实施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查和检查,防止源头无序设置。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7.严格规范审批。污水出口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工矿企业、工业等园区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河流污水出口的设置按照法律法规实行审核制度;所有进入海洋的污水出口都实行备案制度。省生态环境厅除国家审核的入河排污口外,还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分级审核权限。建设项目新增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可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同时办理。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流稳定的入河排污口,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8.严格执行环境执法。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污水出口类型、责任主体和部门职责,落实污水出口的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污水出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按照规定设置污水出口的,依法处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合作。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污水出口责任主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9.事中事后加强监管。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颁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的监测和信息披露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设置监测点并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正常的现场验证,重点检查污水出口的调查、整改和设置审批备案。每年完成调查整改的污水出口数量比例不低于行政区域现有污水出口总数的10%,设置审批备案的污水出口数量比例不低于当年批准备案的污水出口总数的30%。
10.开展试点示范。推进福州、厦门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其他区、市选择县(市、区)进行综合管理试点,结合美丽的湖泊、美丽的海湾建设、农业排放、城市雨水排放等排放管理,研究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模式的种植、水产养殖特点,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控制模式。推进省级管网全覆盖、雨污分流全到位、污水排放全纳管、排河排海污水全达标、重点行业企业管道可视全明化的四全一明要求,推进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四、保障措施
1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市、县污水出口监督管理机制。市、县人民政府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认识加强污水出口监督管理对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性,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督促有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改责任。
12.严格考核问责。以污水出口整改监督管理为省级生态环境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污染防治斗争成果、湖泊长期制度、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等相关工作考核。污水出口监督管理中存在徇私舞弊、欺诈、敷衍的,依照法律、法规认真追究有关地方、部门、人员的责任。
13.加强支撑保障。科学运用各种遥感监测、无人机、无人船、管道机器人等实用技术设备,对污水出口进行调查整改。加强污水出口监测能力建设,确保监测运行资金,增加对特种监测船舶、在线监测设施、应急处置设备的投资,为动态调整和优化污水出口监督和客观评价结果提供基本信息。深入开展污水出口管理基础研究,分析污水出口空间分布和排放规律对接受水质的影响,识别输入输出响应关系,促进接受水-污水出口-污水通道-污水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依托生态云平台
14.倡导全民共治。加强污水出口监督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披露、公众参与和宣传,提高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倡导绿色发展和低碳生活。通过标志、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及时、准确地披露污水出口的相关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新政府媒体等平台,定期更新排污口审核、备案、监管等相关信息。充分发挥政府报告热线和网络平台的作用,鼓励公众报告周围的非法排污行为,及时处理公众举报投诉。宣传推广取得良好整治效果的区域和案例,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共同治理的良好局面。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