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9-13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近日,江苏省发布了《江苏省绿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江苏省绿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章 总 则
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习近平的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分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岛,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组织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可供多个市场实体共享,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控制、排放稳定的集中点(区)。集中点(区域)内的共享环境基础设施为绿岛项目。
第三条 坚持政府引导、集约化建设、共享污染控制的建设原则和市场主导、专业经营、效益支付的经营原则,结合分散污染企业改善、城市环境综合改善、农村面源污染控制,促进绿岛项目建设。
第四条 绿岛项目分为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1)工业绿岛项目:地理位置相似、生产工艺、污染物性质相似的中小企业,建设或依托工业园区(集中区)和污染控制能力强的规模企业建设集中污染控制设施,开展空气、水污染物集中控制和危险废物规范集中收集和储存。
(2)农业绿岛项目:建设畜禽粪便集中处理或资源利用中心,帮助解决非规模畜禽粪便处理问题;建设集中水产养殖尾水净化设施,帮助连续养殖区农民解决尾水处理标准等问题。
(3)服务业绿岛项目:重点建设公共烟道、公共涂装作业室、集中加工点等设施,实现油烟、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粉尘、噪声等污染的集中控制。
第五条 鼓励地方政府积极组织推进“绿岛”项目建设,创新激励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稳定运行、确保治理成效。
第二章 项目申报筛选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省绿岛项目申报,制定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申报表、开工完工期承诺书、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实施方案等。
第七条 省生态环境部组织专家对绿岛项目进行审查,建立绿岛项目数据库。从项目成熟度、方案可行性、预算合理性、绩效意义、保障措施可靠性、支持材料完整性等方面,对绿岛项目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应纳入当年的绿岛项目数据库。及时对绿岛项目数据库进行评估、分类、清理和滚动管理。
第八条 以绿岛项目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符合要求的绿岛项目给予补贴,鼓励深度污染控制。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运行管理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积极实施绿岛项目建设,落实建设项目资金,及时完成建设任务;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体系,落实运营管理责任,确保项目建设的有效性。
第十条 绿岛项目应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1)绿岛项目应按规定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除绿岛项目污染物排放因素、排放浓度、排放量外,还应明确绿岛项目建设经营的主要责任。
(2)各岛市场主体进入岛前,应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变更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说明污染因素、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和企业责任。
(3)岛市场实体与绿岛项目采用合同管理方式,约定企业污水排放及相关责任。绿岛项目、企业污水排放许可证及上述合同作为环境执法监督的依据。
第十一条 绿岛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环保验收和竣工决算。
第十二条 绿岛项目建成后,应进行市场化、专业化的运营可委托第三方或依托设施所在的园区和大型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所需的经营资金由市场实体按照市场规则分配,地方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形成长期稳定的经营机制。
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工作规程、建立专业化运行管理队伍、开展人员培训、完善资料台账,杜绝“只建不管”或“重建轻管”现象,切实发挥项目效益。
第十三条 绿岛项目实施主体在绿岛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应在工厂(现场)区外设置标志,注明项目名称、施工内容、排放标准、服务范围、岛市场主体名单、环境效益、施工单位和运营单位名称,并公开污水许可证二维码和监督联系方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已完成并确定的绿岛项目将获得许可。
第四章 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多投资的原则组织项目建设,财政管理资金可以给予政策优惠;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和农村地区、市场监督等部门,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各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岛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实施。
绿岛实施主体应严格执行绿岛项目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主要责任,岛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绿岛项目实施主体严格审查,不得接入绿岛项目,环境保护、安全管理不符合要求、控制无望的分散污染企业和市场主体排放的污染物。
第十七条 在线环境监测监测装置应按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安装,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第十八条 对符合绿岛项目建设要求的申请项目,可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对符合《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按照环保设施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优质发展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8〕413)协调金融机构提供低息贷款;对符合绿色金融奖励补贴政策的,给予贷款贴现等支持。
(三)纳入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
(四)建成并符合条件的绿岛项目,列入环保信任保护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控制豁免名单。
(五)绿岛项目减少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经批准后可申请本地区重大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跟踪评价绿岛项目实施情况,加强运行监督,发现非法接入分散污染企业和偷、偷、故意闲置污染控制设施等违法行为,认真追究项目主要责任,追溯相关岛企业责任,撤销和恢复绿岛项目标志,并向社会公告。发现通过虚报、虚报、伪造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及时报省生态环境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