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
发布时间:2022-09-16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优质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优质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沪府规〔2022〕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优质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浦区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各委单位:
现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优质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2日
进一步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优质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手象棋和突破。为进一步形成政策力量,发挥政策领导和保障作用,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在更深层次、更广泛的领域形成更具展示和感知的综合体系创新成果,进一步支持示范区优质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1、支持示范区建设跨省高新技术开发区。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以一区多园模式建设跨省高新技术开发区,并在此基础上共同申报建设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负责单位: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上海市科委、江苏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厅牵头,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合作)
二是提高示范区技术创新源能力。推进国内外高校与示范区合作,建设高端创新载体,加快示范区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布局。(责任单位:上海市科技委员会、江苏省科技部、浙江省科技部、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部)
三、促进示范区基础设施REITs联动发展。支持示范区联合运营部分重点股票基础设施项目,积极争取在交通、水利、生态环保、仓储物流、公园、经济适用房租赁、旅游等基础设施领域发行REITs产品。鼓励在示范区合作成立运营管理公司,以资本为纽带,打造跨区域项目运营管理新模式。探索建立长三角REITs培育中心。(责任单位: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证监局牵头;江苏省发改委、江苏省证监局、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证监局合作)
四、在示范区推进长三角碳普惠机制联合建设。选择一些统计基础易所现有基础设施的帮助下,选择一些统计基础好、数据可用性强的项目和领域开展试点示范,推进碳普惠规则共建、标准互认、信息共享、项目互认。(责任单位: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上海市环境能源交易所配合)
探索土地空间相互转换的机制和途径。促进示范区水系统结构优化。在水利、航道工程、水系统优化调整项目审批中,利用方向可根据土地空间规划和土地实际用途,在保护生态环境、不减少水域面积、不衰退功能的前提下确定。(责任单位:上海市规划资源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牵头,上海市水务局、江苏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厅配合)
六、建立三地海关跨境电子商务协调监管机制。继续优化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转关模式,逐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转关试点范围。开辟跨境电子商务商品转关渠道,实现区域清关、转关运输、港口出境,促进示范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协调发展(责任单位:上海海关牵头,南京海关与杭州海关合作)
七、深化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统一规范示范区禁止词库使用,实行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责任单位:上海市市场监督局牵头,江苏省市场监督局、浙江省市场监督局合作)完善名称纠纷处理机制,畅通名称登记救济渠道,建立名称纠纷处理机构和快速处理程序。(责任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局牵头,上海市场监督局与江苏省市场监督局合作)
八、深化重点领域数字化转型。加快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统一识别使用。在示范区。对已经推广的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扫码亮证调取电子证照的,可以在办事窗口实现证照免交。(责任单位:由上海大数据中心、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领导,江苏省政府办公室(省大数据中心)、浙江省大数据局合作)未在示范区实现港口信息共享区,加快出口退税无纸化文件备案。(责任单位: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牵头,上海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配合)
9、支持教育协调发展。加快示范区中小学教研一体化建设,开展中小学教师联合培训。加强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研究,合作探索教育模式创新。(责任单位:上海市教委、江苏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厅)
十、开展职业教育融合试点。支持高职院校与技师学院合作办学,互认学分。根据教育部高校设置要求,支持合格的技师学院纳入高校序列。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劳动者参加职业院校学历教育的,职业院校可以根据证书等级和类别免修部分课程。接受相关职业院校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经专家评估后,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可免试理论知识考试。(责任单位: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上海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合作)
十一、拓展高技能人才成长空间。长三角地区技术学院高级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示范区享受大专、学士学位同等待遇,在企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等方面与同等学术人员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相结合时,技术学院中级班、高级班、预备技术人员(技术人员)班毕业,可根据相当于技术中学、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评定相应的专业职称。(责任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12.促进人才评价与劳动争议处置的整合。研究制定示范区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建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协调处置的区域标准,促进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的有效联系,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效率。(责任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市场监督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市场监督局)
13、鼓励各类人才在示范区合理流动。对在示范区工作、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急需人才和青年人才,探索研究促进示范区人才高质量集聚的人口引进和人才流动政策。(责任单位: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牵头,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合作)
十四、推进重点领域执法协调。加强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渔业渔业管理等领域的执法合作,促进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协调和统一,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渔业区、禁止渔业期、禁止渔业工具、禁止渔业方法识别等。开展跨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共同管辖试点,探索建立跨省地区示范区执法合作机制。(责任单位:上海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局、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城管执法局、江苏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建设厅、省综合执法办)
十五、促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协调发展。统一组建示范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逐步形成咨询建议提出及激励机制;统一建立教育培训资源共享机制,加强鉴定人员执业培训,提升实操能力;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质量评价标准。相互认可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等级评价结果。(责任单位:上海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高院、省检察院、浙江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高院、省检察院配合)
十六、促进警务便民服务。示范区三地公安机关按照可达性的原则,建立联勤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实重大110接警、突发事件处置的早期到场和协同处置。试点实施悬挂示范区任何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涉及省际邻近地区街道、镇临时通行的,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便利。(责任单位:江苏省公安厅、浙江省公安厅牵头)
探索符合共同富裕要求的制度创新。支持愿意、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群体参与示范区建设和公益发展,建立示范区发展基金会和公益孵化器,加快各类社会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的培育,大力发展慈善信托,加强合规监督,建设慈善生态链,形成一批社会组织参与示范区生态恢复、农村振兴和农村治理的典型案例。(责任单位:示范区执委会牵头;上海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本政策措施。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