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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布2022年度第七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9-21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发布管理办法》,现公布2022年第七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本批案例涉及危险废物非法处置、自动监测数据欺诈、污染物超标排放等领域。,并在高科技手段的应用、日常执法调查、新标准的应用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刘在温州鹿城区非法处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

01 案例特点

本案是执法人员凭借办案经验发现违法线索、利用无人机查处确定加工点的典型案件。

02 案情描述

2022年4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辆卡车多次停在同一位置,每次装载不同数量的废桶。根据日常执法经验,执法人员判断可能存在危险废物处置环境违法行为,因此使用无人机调查卡车停车位置,在离卡车停车位置不远的山脚下发现废桶回收处理点,占地面积约1亩,现场堆放大量废油桶和切割铁,地面油污,无渗漏措施。执法人员查封加工设备、废油桶、切割铁皮,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固体废物属性。

经鉴定,加工点内的废油桶和切割后的铁皮均为危险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49-08)。经进一步调查,加工现场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超过30吨。

03 处理结果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根据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29日)条第二项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于2022年5月26日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目前,公安部门已对案件进行并对两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04 典型意义

1、提高人员素质,把执法工作放在细化的地方。日常检查是执法手段中不起眼但至关重要的环节。它要求执法人员不仅要有丰富的经验,还要有细心和责任感,从细微的线索中发现问题。本案涉及的加工点地理位置偏远,设置围栏以增加隐蔽性。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注意废桶、运输车辆等特点,然后将其排列到相关线索中。

二、利用现代科技,把执法工作落在高处。本案是典型的传统人力发现 结合现代科技调查,执法人员在发现关键线索后,利用无人机扩大搜索面积,提高视野,消除了此类非法处理点隐蔽性高的调查和处罚困难。

三、委托专业机构,将执法工作落在“精”处。对于该案中来源、去向不明的固体废物,生态环境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危险废物属性鉴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提供强有力的依据,体现了执法的专业性。

四、加强警示宣传,落实执法工作。涉及危险废物资源回收处置的案件在同一地区容易频繁发生。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将执法与普法相结合,通过设置警示标志加强宣传,对周边废物回收点给予有力警示。

湖州市南浔区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废油污染环境案

01 案例特点

本案是湖州市两级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大数据建模分析挖掘信息线索,共同查处非法处置废矿物油的典型案例。

02 案情描述

2021年3月,湖州市公安机关利用重点人员智能控制系统进行大数据建模,分析南浔区废油重点人员行为和疑似车辆轨迹,发现湖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经过专项分析部署,5月26日,湖州市公安机关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违法线索进行了现场调查处罚,发现公司收购的废油仅采用简易设施进行过滤,吸附过滤残留的锯末、废布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将漏油混入雨水管网,导致检查井内雨油指标超标。经核实,处置现场废油总重量为44.93吨。同日,公安机关逮捕了尹、张等17名犯罪嫌疑人,查获了9辆运输车辆,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经进一步调查,2021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殷某某以湖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危废经营许可)的名义,联系多名流动回收废机油的中间商,从湖州、余杭、苏州等地的汽修厂、机械厂非法收购废机油、废液压油等危险废物,将收购的油品进行简单过滤、去渣处理后销售至外省,截止至案发,危险废物(废油)共非法处置490多吨。

03 处理结果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条第二项规定,2021年5月26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当日,湖州市南浔区公安局以环境污染罪立案。犯罪嫌疑人34人,其中逮捕3人,取保候审31人。

2022年6月29日,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湖州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犯环境污染罪,罚款30万元;被告尹等徒刑,罚款5000-5万元,不同程度禁止从事废油处置。

04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浙江、江苏、山东等地。非法收集和处置危险废物已形成产业链,影响广泛。嫌疑人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和反调查能力,给调查和逮捕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以货物、运输等信息平台为切入点,通过智能分析深入挖掘隐藏线索;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多层次联动,统一网络调查,次固定证据,迅速切断违法链,降低环境风险;公安、法律、环境四部门协商环境污染后果等关键定罪因素,确定案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嘉兴市秀洲区某化纤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01 案件特点

本案是一种综合利用问题发现机制,联动分析面源污染信息和点问题指征,对超过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罚。

02 案情描述

2022年7月,秀洲区民间气味师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秀洲区运河路部分地区空气气味明显。7月15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秀洲分局应用VOCs航行监测车发现,运河路某化纤有限公司周边地区的空气中VOCs数据指征较高。

秀洲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企业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企业从事纺织涂料生产,涂料废气收集处理后排放。现场监测发现,企业臭气浓度测定值为1318(无量纲),超过浙江省地方标准《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中表1新建企业臭气浓度限值300(无量纲)排放标准,存在超标排放违法事实。经调查,企业改用溶剂型PU涂料产生的恶臭气体超过现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导致恶臭污染物超标排放。

03 处理结果

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8月12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限制生产,并处以33万元罚款。

04 典型意义

首先,问题发现点和面的结合,以确保执法的准确性。近年来,嘉兴积极建设以民间河头、民间气味大师、民间废物清理大师为主的公共生态环境监督体系,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本案的调查和处罚线索是由民间气味大师提供的。同时,秀洲区生态环境部门积极优化执法方法,利用大气航班检测,准确发现非法污水排放行为。

二是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严格执行查处。本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DB33/962-2015)是浙江省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臭气浓度排放限值为300(无量纲),严格按照国家《臭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GB2000(无量纲)在1454-93中的排放限值。本案以反映综合污染的气味浓度为指标,严格调查处理,适用更严格的地方标准,反映了生态环境执法的高标准和严格要求。

第三,监督和帮助促进改进,反映监督温度。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结合近期空气质量问题突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进生产原材料来源替代,使用污染较少的水基涂料;支持后续补贴政策,指导企业改造升级废气处理设施,减少源头和排放,有效解决废气污染问题。

金华市义乌市杨某某通过逃避监管排放有毒物质案件

01 案件特点

本案是执法人员通过逃避监督排放有毒物质的案件。

02 案情描述

2022年5月10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对风险源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在检查电镀企业雨污管网时,企业厂区1号楼4楼的一根黄色软管引起执法人员的注意。黄色软管从车间伸出,连接到车间预留的空调冷凝水下水管。执法人员立即分为两条路,一人盯着工厂楼下的黄色软管,防止其人工移动,另一人迅速到四楼车间检查软管。经调查,企业厂区1号楼4楼由杨某经营的珠宝加工厂租用。珠宝加工厂涡流湿抛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黄色软管泵入空调冷凝水下水管,通过厂区雨水总出口排入外部环境。采样监测后,1号楼路面雨水井废水含有铜、镍、锌、镉、铬、铅等重金属;厂区雨水总出口废水铜、锌、镉、铬浓度分别超标53.8倍.3倍、24.2倍、0.5倍。

03 处理结果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涉嫌通过逃避监督排放有毒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法律解释)〔2016〕条第条款第五项规定,5月18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5月25日,义乌市公安局立案。

04 典型意义

案件发生在电镀聚集区,企业主体,执法人员进行专项检查,综合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发现湿废水通过软管直接进入空调冷凝水下水管,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调查证据,固定违法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终锁定企业逃避监督排放有毒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并移送公安进行后续调查。

台州临海某染整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有毒物质案件的监管

01 案例特点

本案是一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并通过非现场执法手段进行排放有毒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02 案情描述

2022年4月,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测平台发现临海某染整有限公司COD自动监控数据在短时间内短时间内下降,然后保持恒定低值,存在网上监控欺诈犯罪的重大嫌疑。4月7日下午5时,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监测和第三方机构成立专项检查组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塑料桶隐藏在公司标准排水口下方的池内,清水通过塑料桶顶部的孔清洗自动监控采样探头。执法人员对塑料桶上的连接软管进行了可追溯性调查,发现软管的另一端与净化池相连。经调查,公司废水站改造后处理效果不佳,COD该指标存在超标风险,因此将软管连接到净化后的河用净化后的河流冲刷标准排口自动监控采样探头。经监测,公司排放废水COD浓度为166mg/L,自动监控室实时数据显示COD浓度为38.4mg/L,严重失真的自动监控数据。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公司利用移动潜水泵和软管将二沉池地下室的高浓度废水绕过标准出口,自动监测系统直接排入市政管网;监测后,外部废水含有有毒物质重金属锑。执法人员连夜调查询问公司安全环境部副经理、机械修理工、废水站组长等4名人员,固定违法证据,查封移动潜水泵、软管、塑料桶等犯罪工具。

03 处理结果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4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人民法院的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五项、第七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2022年4月28日,公安机关立案,目前已有3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04 典型意义

在办案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优化执法模式,以数字授权为驱动,加强数据办案

来源:浙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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