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永振机械加工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
发布时间:2022-09-27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9月27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公布三起典型生态环境执法案件。
案例一
泸州永振机械加工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
2022年5月25日,据群众报道,泸州江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泸州永振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企业未办理危险废物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非法从四川长江液压件有限公司购买铝渣铝灰等危险废物,硅、锰、钛按一定比例生产铝锭。经调查,现场约1.6吨,铝灰约23吨,相关危险废物的转移、运输、储存和处置不符合危险废物的相关管理要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利用、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许可证。国务院制定了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向无证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或者委托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利用、处置活动等有关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解释)〔2016〕29号)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例二
内江市龙昌景宇环保服务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2022年2月28日下午,内江市隆昌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隆昌市响石镇辖区内有罐车向农田排放污水。经调查发现,龙昌景宇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将泸县某企业的生产废水转移出厂后,违反废水处理协议,擅自倾倒龙昌市响石镇辖区内的农田,共倾倒约100吨工业废水。内江市隆昌生态环境局立即要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调查,收集固定证据。经监测,非法倾倒的工业废水中含有汞、镉、砷等重金属。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使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人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避监督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内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74.96万元,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同时,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将涉嫌环境污染的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例三
达州中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2022年3月3日,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平台发现,自2022年2月起,达州市双龙镇生活污水处理站由达州市通川区中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氨氮自动监测日均数据连续超标。2月14日和2月24日,达州市通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口抽样监测结果显示,2月14日,污水处理站氨氮监测数据为11.40mg/L,2月24日,污水处理站氨氮监测数据为6倍.867mg/L,超标0.37倍。两次抽样监测数据超标与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吻合。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达州市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来源:四川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