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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酿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12月26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10-09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10月8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 酿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4384-2022,DB32/ 酿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4384-2022。

本文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实施和监督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和新建酿造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酿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水排放许可证颁发和生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也适用于酿造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江苏省《酿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12月26日起施行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年标准化工作指南 部分:起草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本文件颁布实施后,国家或者省发布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或者严格执行有关文件。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2022年9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了本文件。

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实施和监督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和新建酿造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酿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水排放许可证颁发和生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还适用于酿造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标准化引用文件

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是通过本文中的规范性引用来构成下列文件的内容。其中,注日期引用文件,

本文件仅适用于本日期对应的版本;版本(包括所有修改表)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T 70 高氯废水 测定化学需氧量 氯气校正法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 水质 测定化学需氧量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5 水质 五天生化需氧量(BOD 5 )的测定 稀释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819 排污单位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8 水质 测定化学需氧量 重铬酸盐法

HJ 1085 排污单位监测技术指南 酒,饮料制造

HJ 1147 水质 pH值的测定 电极法

HJ 1182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DB32/ 1072 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重点工业

DB 32/ 4384—2022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适用于以下术语和定义。

3.1 酿造工业 brewing industry

在食品行业,啤酒、白酒、黄酒、葡萄酒、酒精等酒类和醋、酱油及类似产品采用发酵工艺

工业产业。

[来源:HJ 575—2010,3.2,有修改]

3.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酿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在本文件实施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

[来源:GB 27631—2011,3.3,有修改]

3.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经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酿造业建设项目,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

[来源:GB 27631—2011,3.4,有修改]

3.4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种排放废水

水(如生活污水、冷却废水、锅炉、电站排水等。

[来源:GB 27631—2011,3.5]

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验证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的生产单位产品排水量上限。

[来源:HJ 945.2—2018,3.15]

3.6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centraliz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为两个以上污水处理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园区)。

[来源:GB 19821—2005,3.6]

3.7 酿造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centraliz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of brewing industry

为两家以上酿造工业企业(不收集其他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来源:GB 19821—2005,3.7,有修改]

3.8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污染物排放单位直接排放到环境水体。

[来源:GB 27631—2011,3.8]

DB 32/ 4384—2022

3.9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污染物排放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

[来源:GB 27631—2011,3.9,有修改]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对于直接排放企业,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表 1 现有企业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 2023 年 12 月 26 日起,执行表 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

4.2 酿造工业企业和酿造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化学需氧量(COD Cr )、根据氨氮、总氮和总磷的排放限值 DB32/ 1072 执行规定,其他水污染物执行表 1 规定的排放限值。

4.3 间接排放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江苏省《酿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12月26日起施行

4.4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实测水污染物浓度转换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浓度,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浓度为依据。企业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当企业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的排放控制要求,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时,应按公式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严格的浓度限制

(1)转换水污染物基准水排放浓度。

江苏省《酿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12月26日起施行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的采样口 志。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当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处理设施后进行监测。

5.2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及《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公开监测信息, 同时保存原始监控记录。

5.3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 HJ 819、HJ 1085 等相关行业 根据自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4 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频率、取样时间等监测要求, HJ 91.1、HJ 493、HJ 494、HJ 495 执行相关规定。

5.5 企业产品产量核定以法定月报或年报为准。 测定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表 2 所列方法标准。

5.6 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符合要求,也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江苏省《酿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12月26日起施行

江苏省《酿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12月26日起施行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文件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6.2 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满足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3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利用现场即时取样或监测结果作为确定企业污水排放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和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以自动监测结果为监督检查依据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自动监测。企业排水量发现异常变化的,应当核实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并按照本文件的规定转换水污染物的基准排水浓度。

6.4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对与污水排放口相关的计量装置、监测装置、标志、环境信息披露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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