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等五部门发文: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
发布时间:2022-10-10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10月3日披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部、中国民航局综合部发布了关于分阶段缓慢支付项目质量保证金的通知。根据通知,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得扣留工程款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限制或拒绝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担保(保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航局综合
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厅(局、委)、水利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区铁路监督局、民航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有关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如下:
1、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扣留工程款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担保(保险)支付,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限制或拒绝。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加强对缓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
三、各地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保修事项,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缓缴政策实施中未履行保修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认真查处。
2023年1月10日前,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主管部门应分别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提交本地区阶段性缓缴政策实施情况(缓缴金额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航局综合
2022年9月30日
(本次主动公开)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