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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发布!

发布时间:2022-10-13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10月13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加强广东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标准化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促进污泥资源化利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理办法

章总 则

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排水污水处理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加强广东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标准化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促进污泥资源化利用。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和处置,包括污泥的生产、收集、储存、处理、运输和处置。

第三条污泥处理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基本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源头的控制,实施全过程管理。鼓励污泥处理处置,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技术安全可靠。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污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污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除符合本管理办法外,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还应当遵守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污泥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固体废物处理规划的要求,组织污泥处理规划,合理确定污泥处理设施的布局、规模和建设计划,鼓励污泥处理设施的集中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同时支持污泥处理设施,确保污泥的安全处理。

第七条污泥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情况,综合考虑污泥的特点、地理位置、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污泥法。处理前后的污泥质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污泥处理处置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防疫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确保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的安全。

污泥相关人员应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九条污泥处理处置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发生:

(一)未使用专用容器和包装物储存污泥;

(二)贮存的污泥裸露;

(三)污泥丢失;

(四)未经处理的污泥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使用或者处理;

(五)运输、处理、处置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污泥扬散、流失、渗漏、散落;

(六)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污泥量发生变化。

第十条污泥处理处置相关单位应加强污泥全流程的环境风险防范,处理处置不当造成环境污染的,应进行修复、治理和赔偿。

第三章污泥的生产、收集和储存

第十一条污泥生产处理单位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定:

(一)核实污泥运输处置单位的主要资质和能力,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

(2)明确污泥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污泥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的风险和问题,建立管理制度;签订收集、运输、处置协议,明确单价、运输方式、处置方式、计量计费方查机制。

(3)当污泥生产单位发现污水和污泥中存在有害风险或其他安全风险时,应及时向污泥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提交相关资料。

(4)污泥生产单位应建立分类帐,记录污泥的检测、检查、生产、处理、运输和终处置。定期检查分类帐记录的完整性和实际收集、运输和处理,并在每月10日前向污泥主管部门报告。

(5)污泥生产单位应跟踪和记录污泥的下落、用途和用量,并向污泥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污泥生产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避免生活垃圾等异物进入污泥。

第十三条污泥收集和储存设施的能力应当与污泥的生产、处理和处置能力相协调,并有一定的储存余量,避免污泥运输或处置不及时造成的安全和环境风险。

第十四条污泥生产单位应当明确污泥处置备用单位,备用单位应当对原污泥处置单位进行应急处置。

第四章污泥的处理和运输

第十五条污泥处理工艺应当符合区域污泥设施规划的要求,处理技术路线应当合理、可行、经济、安全,适应处理方法。鼓励采用符合国情和区域特点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设备、新技术。

第十六条污泥生产单位应当结合污水处理生产和污泥处理工艺,统筹减少污泥生产,节约污泥处理成本。

第十七条污泥运输单位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定:

(1)污泥运输单位应选择具有防水、防漏、防腐、防遗漏功能、安装卫星定位等功能的专用车辆,合法装载,严禁超载,并采取封闭措施,运输工具应有明显的标志。

(2)污泥运输单位应对整个运输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严禁运输过程中的装卸和运输,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丢弃污泥,防止环境污染。

(三)运输污泥的专用车辆,应在污泥处理处置场所内及时清洁,妥善处理清洁产生的污染物,防止二次污染。

(四)污泥收运应采用一车一运的原则,确保污泥计量准确,泥质稳定。

第十八条污泥生产单位需要转移出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储存、填埋、焚烧、资源利用的,应当制定跨市污泥转移计划,并按照规定向污泥转移地的污泥主管部门报告。移出地的污泥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接收地的污泥主管部门。

跨市污泥转移计划包括转移时间、运输路线、接收单位基本情况、污泥处理处置方案等信息。

第五章污泥处理

第十九条污泥处理单位应当优先满足当地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生产污泥处理的需要,严禁处理能力接收污泥。

第二十条鼓励处理后符合相关标准的污泥,经技术经济比较后进行园林绿化、土地改良、焚烧能源、资源回收等综合利用。没有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利用的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卫生填埋,但不符合填埋要求的污泥不得填埋。

第二十一条在污泥热干燥过程中,鼓励利用污泥处理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热能,减少一次性能源作为热源;鼓励与垃圾焚烧、火力发电、水泥窑相结合,提高污泥的热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污泥处理单位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定:

(1)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所选的处置工艺设备和生产工艺应符合相关要求,并通过环境验收,污染防治能力应满足生产需要。

(二)配备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污泥储存、处置设施或设备。

(3)从事污泥处理和处置的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配备(委托)负责污泥处测和评价的机构和人员。

(4)污泥处理单位应提交污泥处理和处置的书面报告和污泥环境管理报告。污泥处理和处置的书面报告应包括污泥运输和处置、安全和风险;污泥环境管理报告应包括企业经营状况、污泥处置管理、污染物排放等。跟踪和记录污泥的流动、用途和用量,并向污泥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污泥处理处置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和规范,确保员工健康;污泥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明确控制岗位和责任人,协调监督管理,确保污泥安全妥善处理。

市(县)有关部门发现非法从事污泥处理处置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污泥生产、运输、处置有关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组织演练,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故发生。可能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少环境污染危害,并及时向污泥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污泥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的监督,对污泥处理和处置的相关检测记录、保留档案和周期报告进行审查和检查。污泥异地处理处置的,按照地域管理的原则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污泥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泥转移单制度。污泥处理处置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污泥转移单制度,并将转移单提交污泥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污泥生产单位在转移污泥前,应当向移出地的污泥主管部门申请收到联合订单。污泥处理处置相关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污泥转移联合订单。未按照规定执行污泥转移联合订单制度的,由污泥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照有关污泥处理处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严肃查处欺诈、非法转移、擅自处置等违法行为。

污泥转移单格式可参照本办法附件中广东省污泥处理处理转移单格式。鼓励污泥主管部门建立污泥信息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污泥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热线、信访信箱,接受公众的举报、投诉,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处理、处置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污泥管理台账制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量、处置量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情况,鼓励对污泥进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为3个月。

第二十九条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检测、记录、备案和报告制度,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进厂的泥浆和污泥处理副产品进行检测、跟踪、记录和及时提交。检测记录由企业自行备案,数据保存5年。

第三十条污泥主管部门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联合检查执法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

第三十一条污泥处理处置费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或者其他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污泥处理处置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事污泥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培训,并记录培训记录。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泥,是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净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水量不同的半固体或固体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砾石。

污泥处理是减少、稳定、无害化污泥的过程,一般包括浓缩脱水、消化、干燥、堆肥等。

污泥处理是污泥处理后的终消耗过程,一般包括焚烧、填埋和资源利用。

污泥资源化利用是污泥处理后从废物转变为可用资源的过程。污泥处理后的资源和能源的利用和处理。

污泥生产单位是指负责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和运行的单位。

污泥处理单位是指对污泥进行标准化处理的单位。

污泥运输单位是指依法从事污泥运输活动的单位。

污泥处理单位是指处理污泥的单位。

污泥备用处置单位是指应对突发事件、临时接收和处置污泥的单位。

污泥处理处置相关单位是指污泥生产单位、污泥处理单位、污泥运输单位、污泥处理单位、污泥处理单位、污泥备用处理单位。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实施期间,国家、省政策调整的,以调整后的国家、省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城市排水污水处理条例》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工作要求的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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