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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4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工业废水回收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方向包括水循环模式、区域城市一体化模式、智能水控制模式、废水回收薄弱环节模式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工业废水回收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22〕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关于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展和改革环境资源〔2021〕13号)和《工业废水回收实施方案》(工息化部联节)〔2021〕213号)现组织2022年工业废水回收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方向

(1)用水过程的循环模式。采用冷却水回收、生产过程分质水梯级利用、高盐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等技术设备,降低生产过程水耗,提高水再利用率。

(2)区域产业与城市一体化模式。探索与市政可再生水生产经营单位合作,完善可再生水管网,在生产过程中回收处理标准的可再生水,减少新水消耗,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新模式。

(3)智能水控制模式。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工业废水回收智能管理平台,形成感知、监控、预警、应急能力,提高废水回收的数字管理、网络协作和智能控制水平。

(4)废水回收利用的薄弱环节模式。围绕工业废水回收的整个过程,加强协调研究,创新低成本、高性能的工业废水回收设备技术和技术,打造工业废水回收技术、工程和服务的示范模式。

(5)其他经验和实践。其他可复制和推广的先进经验和实践,促进工业废水的回收。

二、组织实施与管理

(1)申报范围和数量

重点水利行业工业企业和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可以申报。鼓励废水回收技术、工艺设备供应商和应用企业共同申报。原则上,当地申报的企业数量不超过3家,公园数量不超过1家。

(二)试点期

试点期为1年。

(三)申报条件

1. 工业废水利用试点企业申报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遵守国家、行业、地方节水政策和标准;

(2)有取水资源的法律程序,近三年无取水计划;

(3)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环境事故,无违法行为,未列入异常经营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未经生产国家明确禁止或者列入禁止或者淘汰目录的用水设备或者器具;

(5)水计量器具配备符合《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的(GB 24789)要求依法检定或校准;

(6)2021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2. 工业废水回收试点园区申报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工业、地方节水政策和标准;

(2)有取水资源的法律程序,近三年无取水计划;

(3)近三年未发生安全、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

(四)园区企业不得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不得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5)园区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履行废水回收工作职责;

三、工作程序

(一)组织申报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工业废水回收试点企业和园区的申请和推荐。申请企业和园区按照自愿原则,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材料(附件1、附件2),通过工业节能绿色发展平台体系(https://green.miit.gov.cn)分类上报。

(二)初审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区域企业、园区总结、审计,形成推荐意见,填写工业废水回收试点企业、园区推荐表(附件3),2022年11月15日前,通过工业废水回收试点企业平台、园区推荐表、申请材料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综合利用部)。

(三)复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审查,确定2022年工业废水回收试点企业和园区名单。必要时,申请报告内容由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

(四)宣传发布

工信部在工信部门户网站上公布,终确定试点企业和园区名单。

(五)组织实施

根据试点实施计划中确定的目标和工作内容,认真组织实施试点企业和园区,明确任务分工,落实目标责任,确保试点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做好过程管理和阶段总结。

(6)验收和总结推广

试点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评估验收,及时总结成功经验、有益实践和先进模式,积极推广全行业。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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