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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水超标 污水厂积极应对仍被处罚10万元!

发布时间:2022-10-17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10月8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政府公布了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遵守环境处罚)〔2022〕6)根据处罚书,负责贵州水务运营有限公司运营的正安县流渡镇污水处理厂多次因进水超标被处罚10万元。

进水超标 污水厂积极应对仍被处罚10万元!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遵守环境处罚)〔2022〕6号)

贵州水务运营有限公司:

91520115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DP15F3J

法定代表人:章橙

地址:王二嘴组,贵州省正安县凤仪镇山峰村

1、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平台,2021年12月以来,贵州水务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负责运营的正安县流渡镇污水处理厂多次超标。为此,2022年3月23日,正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流渡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出水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正安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流渡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情况进行取样和监测。根据正安县生态环境监测站2022年4月15日发布的《监测报告》,流渡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外部废水监测值为12.4mg/L、总氮监测值为29.6mg/L,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别超过2个指标(GB18918-2002)表1中一级B标排放限值为1.55倍.48倍。

以上事实,有2022年3月23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正安分局调查询问记录》、《贵公司营业执照》、《贵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评批《正安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正环监测[2022]号。

贵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022年5月16日,我局依法向贵公司发出《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通知书》(遵守环境处罚通知书)〔2022〕4)告知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定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公司有权陈述、辩护和听证。贵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我局提出声明,辩护理由主要为:1、厂区进水浓度超过设计标准,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2、进水浓度超过设计标准后,贵公司积极调整工艺措施,尽努力处理污水;3、贵公司积极启动厂区工艺改造,确定改造方案,正在联系相关单位进行工艺改造,确保水质稳定达标。鉴于上述情况,我局要求撤销处罚。

2022年7月13日,我局召开重大行政处罚会议。会议认为:一、贵公司污水处理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出水水质负责。贵公司声称进水浓度超过设计标准和污水处理厂设计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应进行相应的工艺改进,以确保出水排放达标;2、贵公司发现超标后,应积极调整工艺措施,积极处理污水,收到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积极制定计划,联系有关单位进行工艺改造是真实的,在日常运营过程中积极报告超标。基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1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中裁量的特殊情况,我局决定在裁量公式确定的金额基础上对贵公司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包括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通知书》(遵守环罚通知书)〔2022〕4号)及其《送达回证》、《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正安分局案件讨论记录》等证据为证据。

二、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和特殊情况,我局决定对贵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万元(¥1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贵公司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发出《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支付通知书》,并凭通知上生成的支付代码到代理银行完成支付。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款的规定,每天按罚款金额的3%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期限

贵公司不接受本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遵义市广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余爱鲜 电话:0851-26401275

地址:贵州省正安县综合治理中心大楼11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4日

来源:正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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