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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发布时间:2022-10-27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税务局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征求意见稿)》本办法适用的纳税人类型和污染物类别如下:一是医院、小企业和部分第三产业纳税人的水污染物;二是餐饮纳税人的空气污染物;三是施工现场纳税人的空气污染物。

天津市环境保护税征收办法(征求意见稿)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三条 根据《小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污染物排放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施工扬尘产生、减少系数表》、《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附件3),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税污染物的类型、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四条 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小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

小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可以按照《小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不能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污水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第五条 按下列方法计算医院、小企业和第三产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一)医院、小企业、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1.可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2.不能提供实际的月污水排放,但能提供实际的月用水量: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月污水排放量=实际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

3.不能提供实际的月污水排放:

(一)医院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二)餐饮业应纳税额=污水排放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3)其他行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放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值×单位税额

(二)餐饮业空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空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详见附件2。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称污水排放系数为0.8。

第七条 施工粉尘是指本地区所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道路桥梁施工活动产生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一般粉尘确定空气污染物的当量值。应税空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税空气污染物的数量×单位税额

应税空气污染物的数量=扬尘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扬尘排放量=(粉尘产生系数-粉尘排放减少系数)(kg/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平方米)

施工现场按施工面积计算;市政施工现场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施工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施工现场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详见附件3。

第八条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月计算,按季度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第九条 纳税人变更与环境保护税有关的基本信息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当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排放计算方法发生变化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征收方法。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下个月起,按照新的征收方式确定纳税依据。

第十条 批准征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资料,办理纳税事宜。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符合批准征收要求的纳税人纳入税收管理。

(二)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排污特征值系数,及时维护和调整核定征税相关数据。

(3)税务机关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监督检查纳税人的经营状况、污染物排放类型、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和公布本市抽样计算方法。

(二)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

第十三条 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合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标准的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小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水污染物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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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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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扬尘产生、减少系数表、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标准要求

一、施工扬尘产生,减少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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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次粉尘减少系数按标准控制措施累计扣除;二次粉尘减少系数按标准控制措施扣除。同时采取两种措施的,按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扣除。一次和二次粉尘减少系数可叠加扣除。

二、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的标准如下。如果每项控制措施的任何基本要求不符合标准,则视为不符合标准。

(一)道路硬化措施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进行硬化处理,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驾驶要求,无损坏;

2.车行道路上随时无明显灰尘;

清理道路时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二)边界围挡

1.围挡高度不小于1.8米,围挡下设置防溢座,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2.外壳必须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成。建筑拆除期间,建筑结构外侧应设置防尘布;

3.任何两个围挡、围挡与防溢座的缝隙不得大于0.5cm,围挡不得有明显损坏的漏洞。

(三)裸露地(含土方)覆盖

1.每个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区域应采取覆盖措施;

2.覆盖措施的完整率必须在90%以上;

3.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相同效率的覆盖措施。

(四)易扬尘物料覆盖

1.所有砂石、灰土、砂浆等易扬尘材料必须用密目网或土工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周围覆盖的地方;

2.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

除8小时内投入使用的小批量材料外。

(五)定期喷洒抑制剂

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清洗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洗。

(六)渣土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1.明确专人负责清洗,确保车辆无泥浆出现。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应清洗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确保车辆在道路上清洁;

2.施工现场至少一个进出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周围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钢格栅、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尺寸应满足冲洗要求;

3.废水二次沉淀后回收或用于洒水降尘,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规范处理;

4.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有专门的处理系统;

5、洗车污水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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