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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下)

发布时间:2022-12-05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典型的生态环境执法案例(下),共有10起案例如下:

为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行为,加强典型案件的警告作用,省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了生态环境执法领域的典型案件,现已公布。

十一、无锡创景制衣有限公司水污染防治设施异常运行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8日,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发现,无锡创景服装有限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对前道废水处理设施(格栅-沉砂池-水解池-气浮)进行处理,但停止后道废水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前道废水。上述行为构成了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如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异常运行。

查处情况

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要求该单位减产60%,罚款30万元,开始生态损害赔偿。

启示意义

以逃避监督的形式非法排放水污染物的形式多种多样,执法人员需要准确确定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法律逃避监督的形式。在本案中,执法人员充分收集证据,准确确定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严格、规范,法律适用正确,适当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丰富的执法手段,具有指导意义。

十二、淮安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私有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4日上午10时许,根据《关于全市建材行业专项治理检查的通知》,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对淮安市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混凝土仓库南侧有三级混凝土沉淀池,沉淀池内的水终通过直径约40cm的塑料管连接到浅池和北沟(外环境)。塑料管正在向外排水,浅池周围没有防渗措施。委托第三方(淮安中证安康检测有限公司)取样出水。委托第三方(淮安中证安康检测有限公司)取样出水。水样检测报告(报告号:HAEPD2206171062pH值为11.2.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一级标准为8978-1996pH:6~9排放限值。

查处情况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要求该单位立即停止上述排水行为,该单位组织人员挖出塑料管,堵塞出水口。淮安市园区生态环境局查封了该单位料仓西侧的电箱,并处以32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这是一个典型的环境违管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案件。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打击直接排放,形成逃避监督排放污染物零容忍的严格局面,警告其他企业严格执法。

十三、常州益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0日,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在武进区礼嘉镇路段进行大气巡航检查时,发现礼嘉镇何墅路附近存在VOCs异常高值。常州武进生态环境局立即对周边地区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常州一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何庄路8号塑料制品项目的生产。加热熔化和注射成型段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配套光催化氧化 活性炭吸附装置。现场检查时,本单位上述项目正在生产8台注塑机,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的风机和光催化氧化装置不在运行。进一步调查发现,为节约电费,该单位擅自停止运输废气处理设施,为避免检查,不张贴公司招牌,门关闭生产。

查处情况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处以15万元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本案通过航行检查准确获取违法线索,发现隐蔽生产违法企业,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实现准确执法和智能执法。企业应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污染控制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

十四、宿迁江苏泰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日晚,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泰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重污染天气应急控制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中。RTO现场检查发现,配料车间有两台搅拌机未安装集气罩,两台机器均有生产迹象,检查时,配料室门打开,使用PID设备检测门浓度为1803ppb。该单位建有四个储罐,用于储存乙醇、丁酮、甲苯和乙酸乙酯。现场检查时,四个储罐都材料储存,但配套活性炭吸附装置的引风机尚未打开。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宿迁市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污染防治法》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7.4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对企业而言,VOCs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源头替代、过程控制到终端治理,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充分利用系统思维促进VOCs治理不能局限于传统的终端治理路径。

十五、南通如皋市钱庄石化有限公司不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4日,南通如皋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如皋市钱庄石化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加油站项目油气回收系统封闭点95#卸油口未完全封闭,采用手持式VOCs检测仪的检测值为978.2ppm;带常闭标志的阻火通风帽排放管阀门打开。以上点为油气回收系统的封闭点,正常情况下不紧密,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查处情况

本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南通如皋生态环境局责令本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由油气回收系统、汽油封闭储存、油气回收系统、在线监测系统和油气处理装置组成。在这种情况下,员工责任感不强,无法保证回收系统中的油气回收和汽油密封储存环节的正常运行。本案警告加油站加强员工知识培训,树立环保主体责任感,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确保油气回收系统各环节正常运行,避免因小失大受到行政处罚。

十六、徐州新沂市三部门联合查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

案情简介

热心市民向徐州市新沂生态环境局举报,新沂市新东村黄墩河西岸涉嫌非法填埋危废。徐州新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陈某养猪场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场存放了300多个装有油漆残渣、焦油、沥青残渣等危险废物的桶,气味刺鼻,总共101吨。医院里挖了三个坑,正在填埋危险废物。徐州市新沂生态环境局会同新沂公安局调查此案。经调查,本案涉及面积广,包括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枣庄市中区税郭镇、江苏省邳州市、江苏省新沂市北沟镇、新安街、瓦窑镇等地。共有15名涉案人员,共有约900吨危险废物被非法处置。

查处情况

2022年9月20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案(案号(2022)苏1302刑初73号),判决陈某等7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启示意义

在办案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系的作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研究,进行联合调查处罚。本案的成功破获为建立跨省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联动执法,形成联合力量,确保跨区域案件的顺利调查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十七、盐城新洋投资有限公司在土壤污染地块建设与风险控制和修复无关的项目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5日,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原联孚石化污染土地非法开发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盐城联孚石化有限公司西厂区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标明原盐城联孚石化有限公司西厂区为污染地。目前,该地块尚未进入维修阶段。盐城新阳投资有限公司在原盐城联孚石化有限公司西厂区污染地建设了公厕、地面道路和绿化带。

查处情况

盐城新阳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罚款14万元,主要负责人罚款5000元。

启示意义

继续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土壤污染环境治理,有效防范风险。重点监督单位应当加强环境执法监督,重点监督有毒有害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测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发现异常情况,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查。

十八、无锡宜兴哲凯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5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当天凌晨,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监测人员对重点信访单位宜兴哲凯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该单位车间的破碎研磨机正在生产中,车间内的机器轰鸣震耳欲聋。监测人员对该单位南厂界的环境噪声进行了现场监测。根据监测报告(2022)环境监督(声音)第(003)号,南厂界夜间环境噪声排放值为67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工厂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夜间环境噪声排放限值(55分贝)3类声环境功能区。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无锡宜兴生态环境局立即对涉嫌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处以3.08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严格打击噪声污染,有效维护区域良好生态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刚性权威,对噪声污染创造零容忍的社会效应。

十九、苏州张家港骏马涤纶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日,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张家港骏马涤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根据生态环境部和国家碳排放权登记结算系统的规定,单位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理1625057吨二氧化碳配额,实际支付1327216吨配额,297841吨配额未清理。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构成了重点排放单位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碳排放配额的违法行为。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的规定,处以2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本案具有深远的影响力和重要意义。它深入描述了碳市场实体的红线,敲响了警钟,得到了社交媒体的广泛讨论和高度评价,有效地保证了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持了市场信用和国家政策信誉。

二十、市光(无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重新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项目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5日,无锡市新武生态环境局对市光(无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发现该单位年增产150万辆汽车零部件改扩建项目已投产并通过三次环保竣工验收,但未重新申请污水排放许可证。本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重新申请污水排放许可证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本单位改扩建污染物排放项目未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违反《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项的规定。根据《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发布处罚决定,处以41.6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条例》的实施是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新扩建项目生产后未及时申请污水许可证,无锡新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主动,从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帮助企业完成申请和获得污水许可证,通过执法和服务,结合罚款,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问题。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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