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超标排放加价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2-12-08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11月30日,上海市水务局发布公告,征求《上海市超标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排水户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确保排放污水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排放限值相关要求。有关行业排放标准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国家或市发布新的污水排放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市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超标排放增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在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增加0.8元。今后调整增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上海市超标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排水户的监管,市水务局起草了《上海市污水处理费超标征收实施细则》(草案)。
为广泛征求和听取公众意见,现向公众公开草案,欢迎公众和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2022年11月30日,2022年12月6日
征集方式:
1.信函:上海市水务局计划财务处(江苏路389号1005室)
2、传真:32066084
附件:《上海市污水处理费超标征收实施细则》(草案)
上海市水务局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
上海市超标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
(草案)
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排水户的监督,确保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的稳定运行,按照上海市排水污水处理条例、发布通知、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相关政策的指导,落实污水处理费加价征收制度要求。
第二条(征收对象)
经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机构监测,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污水排放相关标准的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为重点污染用户,应当缴纳超标排放和加价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排放标准)
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确保污水排放水质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排放限值相关要求。有关行业排放标准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出发。国家或市发布新的污水排放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水务局负责上海市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超标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具体实施由上海市排水管理中心承担。
收取、使用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监测)
上海排水水质专项监测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机构。
上海市排水管理中心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市区重点监测对象进行水质监测,频率不低于1次/年,并向上海市水行政执法机构提交超标排水户信息,列入排水水质专项监测计划。
第六条(重点监测对象)
本细则所称重点监测对象,是指依法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纳入本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管理;
(二)排水许可证排水量超过100m3/d;
(三)近三年被水务部门认定超标排放。
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当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单、排水许可证变更和超标排放情况,确定该地区的重点监测对象,并在每年年初由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七条(检测指标)
排水户水质检测的常规指标有9个,包括 pH值、CODCr、悬浮物、氨氮、硫化物、总磷、动植物油、石油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水许可证的内容和行业排放污水的污染特点,确定其他特征指标。
第八条(征收标准)
市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超标排放增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在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增加0.8元。今后调整增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第九条(征收水量)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量为近三个月(包括取样当月和后两个月)执法监测水质超标的水费账单中的污水处理费征收量,包括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量。执法监测水质再次超标的,同月不重复征收。污水处理费应收取超标排放和加价=征收水量times;征收标准。
第十条(征收入库)
上海市排水管理中心审核相关情况后,向超标排放的排水户出具非税收入支付书。超标排放的排水户收到支付书后,按要求缴纳国库,纳入污水处理费的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区属征收)
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超标排放增价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或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各区超标排放增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需要制定或者调整的,由各区价格、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