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全面加强全区工业园区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12-20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12月8日,内蒙古发布《关于全面加强全区工业园区管理的意见》。详情如下:
关于全面加强全区工业园区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加强自治区工业园区土地、资金、准入、机构、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促进园区节约集约发展,制定全面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的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请认真执行。
一是加强土地要素的使用和管理
一是提高园区土地开发强度。各地区应开展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和土地投资强度的控制,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新建工业项目每亩固定资产投资、产值、税收等指标应达到园区控制指标以上,原则上不得进入园区。(联盟行政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改委、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
二是盘活存量土地。各地区应采取市场化、法治化等手段振兴土地存量资产,促进僵尸企业和僵尸项目长期占用土地的解决。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动态监督,加强对闲置、低效土地的处置,不属于不可抗力、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为或开发延迟,依法征收闲置费,连续两年以上未开发,依法收回土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信厅等部门)
三是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开展土地集约利用监测评价,在园区内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充分利用地下空间。鼓励各地区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等方式业用地,满足园区项目用地需求。积极开展标准地改革,实现标准地供地工业项目,即标准地供地,逐年扩大标准地在新工业用地转让中的比例。(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信厅等部门)
第四,规范土地使用。各地区应当将各工业园区的土地纳入所在地区的土地,实行统一的供应管理,完善土地审批和土地供应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和非法占用土地。(联盟行政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部)
二是加强资金要素的使用和管理
一是规范资金使用。各工业园区要规范资金使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不得挪用、出借、截留、占用资金。各工业园区应定期整理沉淀资金,主动上缴或清理沉淀资金。规范工业园区财政管理制度,未单独设立财政管理机构的园区预决算纳入同级政府或设立工业园区的地方政府的部门预决算,并单独列出。设立独立财务管理机构的园区,参照独立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纳入同级政府或设立工业园区的地方政府的预算和决算,并单独列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全额拨付专项资金,与有关部门合作,重点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
二是加强资金监管。工业园区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督制度,充分管理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资金管理措施的有关要求,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地方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定期开展专项审计工作。财政部门应组织资金使用部门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重点对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进度、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
三、加强园区准入管理
一是严格管理工业园区产业布局。积极引导工业项目集中在工业园区。除矿山、电力等特殊项目外,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统一布局在工业园区。加强对工业园区区域布局和产业布局的规划指导,突出园区主导产业。工业园区(工业园区)主导产业年产值占60%以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
二是提高产业准入门槛。不符合园区产业规划、与主导产业定位无关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入园区,可以通过飞地经济模式在其他与主导产业发展定位一致的工业园区定居。(联盟行政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
第三,提高环境准入条件。新项目的生产技术、设备、污染控制技术和单位产品的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率必须达到同一行业的先进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同一行业的先进标准。(自治区生态环境部、发改委、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
四、加强人力资源管理
一是严格控制园区机构规格和数量。各地区要认真落实编制部门规范开发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和各盟市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设立的审批文件要求,规范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设置和所属事业单位设置;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领导职务和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编制,工业园区领导职务仅用于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不得挪作他用。未经批准,机构规格不得随意提高。(自治区党委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二是规范机构和人员管理。各地区要全面清理整顿,设立不规范的园区管理机构。严格管理工业园区人员,不得随意增加外部人员。(各联盟行政部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组织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三是明确机构职能职责。加强工业园区经济管理、投资服务、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相关职能职责。符合条件的园区应当逐步剥离教育、卫生、公共文化等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交当地政府承担。原则上,园区管理机构不代管苏木镇(街道)。如果真的需要代管,就要理顺与苏木镇(街道)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各地区要加强简政放权,按照法定程序下放经济管理和行政审批权限。(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
五、加强园区数字化管理
一是加强园区智能化管理。各区域工业园区应全面建设智能园区,实现经济运行、能耗、环境监测和安全应急、交通物流、人力资源和综合服务的基本管理,确保园区企业运营、项目建设、能耗控制、污染监测、安全应急综合、全景管理。(自治区工信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商务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二是加强园区数字化转型。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基本路径,加快工业数字化转型。建设和完善工业数字基础设施,重点推进能源、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设备制造、绿色农畜产品加工、医药、新材料等领域区域、工业、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的深度融合G场景应用推广,建设5G 工业互联网应用,5G 智慧园区、5G 智能制造等应用场景。对园区内所有工业企业进行数字化评价诊断,编制评价诊断报告,为园区企业数字化提供方向和路径。(自治区工信厅、通信管理局、大数据中心等部门)
六、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
一是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各地区应按照统一规划、适度先进的原则,加强工业园区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消防、绿化等功能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投资,确保园区基础设施满足项目实施的要求。加强环保安全设施建设,确保环保安全设施全部建设。(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等部门)
二是加强园区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定期开展园区水、电、气、通信、污水处理、公共管廊、道路交通、应急救援、消防设备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调查,建立安全风险调查和控制的长期机制。加强地下管廊稳定运行监测,重点关注园区干线综合管廊(如水厂、电厂、燃气厂等)、支线综合管廊(电力、通信、自来水、燃气、热、排水管道)、电缆综合管廊(电力、通信、有线电视、道路照明等电缆)、干线综合管廊综合规划、合理布局,实现地下管廊基本可在线监测、安全预警。(各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信厅、发改委、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
三是突出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各地区应按照化工园区管理的有关要求,全面完成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所有新建化工项目均入驻化工园区。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或未达到一般风险水平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智能改造项目除外)。化工园区全面实施封闭管理,化工废水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配套设施应具有较高的信息水平和较强的公共服务能力。化工园区产生的废水和危险废物必须收集、储存和安全处置。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风险和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监测体系,相关监测监测数据应接入监测预警系统。(自治区工信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
七、加强园区环保安全管理
一是加强园区环境监测管理。各地区应促进园区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处置或妥善储存,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和废渣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督。利用集污染源数字在线监测平台,实现废气污水排放、中水回用、固体废物处等特点污染物的监测和控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促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信厅等部门)
二是加强园区安全控制。各地区要全面落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实现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组织开展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各部门、单位参与的公共设施安全风险调查治理机制,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调查治理,确保园区各类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工信厅等部门)
八、加强园区运营管理
一是提高园区集聚发展水平。除国家、自治区党委、政府有明确要求外,原则上不得在现有园区项目饱和前重建、扩建园区。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园区集聚发展水平,优化资源要素配置,集中各类资源要素倾斜发展重点园区(区块),逐步淘汰投入产出少的区块或区块。原则上,连续三年无投资项目的区块不得布局新项目(包括投资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改造项目除外)。稳步推进非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纳入园区管理(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信厅等部门)
二是加强园区运行监测。各地区应建立工业园区项目监测机制,监测园区项目建设运行的全过程,包括项目程序、工业项目亩平均效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行等。对于不能正常办理的项目手续、每亩平均产值低于控制指标的新项目(包括停产、停产)、超过建设年限不能建成、不能运行的,应当每季度向当地政府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告。各工业园区应配合统计部门监测工业园区的经济运行,统计部门应及时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共享统计数据。(自治区工信厅、统计局等部门)
三是创新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公司改革,明确管理委员会作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承担工业园区政策制定、发展规划、行政审批等行政职能,公司作为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的市场实体,主要承担工业园区投资、资金筹集、项目管理、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和。鼓励社会资本在现有工业园区投资建设和运营特色工业园区,积极探索合作园区的发展模式。鼓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工业园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
各地区应将工业园区发展纳入区域发展规划,将园区布局及相关规划纳入土地空间规划,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和实施措施,确保工作有序有效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全区工业园区管理,研究制定支持园区优质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强园区规划、土地利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立上下整合、分工明确、共同负责的园区管理体系。
2022年11月29日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