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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发布时间:2023-01-05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1月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优质发展奖励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奖励补贴范围为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奖励补贴资金由沿黄河省干使用,用于区域生态保护和优质发展。

关于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优质发展奖励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22〕167号

财政厅:山西、内蒙古自治区、山东、河南、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回族自治区:

为规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励和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励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请遵守。

附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及优质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2年12月19日

附件: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优质发展奖补基金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规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优质发展奖励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条奖励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专门设立的支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优质发展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补贴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25年。到期后,根据评价结果,结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确定后续的支持政策。

第四条奖励补贴资金的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强调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第六条奖励补贴资金由沿黄河省干使用,用于区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包括支持上游水源保护能力建设、中游水土保持和污染控制、下游湿地生态保护和恢复,促进全流域c的整体发展。

(二)确保黄河长治久安。包括支持黄河流域水利工程建设、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黄河河流综合改善治理等。

(3)促进节水资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包括支持节水产业的发展和技术改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促进节水社会发展等。

(4)促进黄河流域的优质发展。包括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具有特色优势的现代产业体系,协调区域城乡发展。

(5)保护、继承和弘扬黄河文化。包括支持黄河文化遗产保护、黄河文化产业发展、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黄河文化旅游带等。

(六)弥补公共服务的不足。包括支持民生保障不足,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7)其他。中共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高质量发展年度重点任务等相关费用。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发布

第七条奖励和补贴资金应当按照支持方向确定,包括采用因素法计算分配部分和根据特定目标切割部分。具体因素的选择和具体目标的安排,应当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部署确定。具体公式如下:

某地区奖补资金=数额按因素法分配×(因素1占比×权重 因素2占比×权重 因素3占比×权重 因素4占比×权重)×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增长控制调整系数 根据特定目标切块资金额

其中,增长控制调整系数是为了保证地方财务运行的稳定性,根据奖励和补贴基金的平均增长率,适当减少(或低于)超过(或低于)基准增长率的地方的转移支付。减少(或增加)剩余(或需要)资金,中央财政不调整其他用途,在保持规模稳定的基础上,通过同比放大(或压缩)各地区转移支付。对连续多年减少(或增加)转移支付金额的地区,适当放宽增长控制。

第八条按因素法分配的因素分为四类,权重均为25%。

(一)生态环境保护因素。包括土壤流失面积、土壤流失控制面积、土地面积、环境空气天数、地表水Ⅰ-Ⅲ水质段数、地表水监测段总数、地下水超过V级水质点数、地下水监测点总数、地下水污染源数、湿地面积等指标。

(2)生态功能的重要因素。包括黄河流域面积、水保护面积(即流域年湿地、森林、草原面积之和)、水资源贡献(水资源-用水总量)、河流长度、总库容、重点湖泊数量、水库数量等指标。

(三)转型发展的有效因素。一是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包括万元GDP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节水灌溉面积、灌溉面积等指标。二是高质量发展。包括GDP、粮食产量,万元GDP能耗、区域研究和试验发展(R&D)资金投入、特色产业发展、制造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劳动年龄人口平均教育年限等指标。

(四)弥补公共服务的不足。包括常住人口、标准收支缺口等指标。

第九条 具体目标切块部分主要是对具体事项或区域单独安排支持。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中央财政应当根据需要对奖励和补贴基金组织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向财政部报告上一年度奖励和补贴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及时做好预算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财政部有关监管局应当加强奖励补贴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负责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用户和个人在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办法。各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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