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发布
发布时间:2023-01-17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1月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青海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青海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022〕15号)和《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青发〔2022〕20)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扎实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提高新污染物治理能力,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的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重要讲话和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指示精神,以建设生态文明高地为导向,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和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精准污染控制、科学污染控制、依法污染控制为工作政策,遵循环境风险管理理念的整个生命周期,实施调查评价、分类控制、环境风险控制的整个过程,加强制度和技术支持,建立和完善新污染物控制体系,全面提高新污染物控制能力,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2)主要目标。到2025年,按照国家要求完成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发布新污染物控制清单,明确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禁止、限制、限制等环境风险控制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显著提高新污染物控制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新的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加强跨部门协调,落实地域责任,建立生态环境部门领导、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金融、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和农村、商业、卫生、市场监督、税务、银行、保险监督、海关等部门参与的跨部门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全面推进新污染物治理。成立青海省新污染物处理专家委员会,加强新污染物处理技术支持。成立青海省新污染物处理专家委员会,加强对新污染物处理的技术支持。新污染物处理的地方责任按照省级总责任、市、州、县级的原则全面落实。(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和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委、省市场监督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西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市、州、县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实施以下内容,不再列出)
(二)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根据国家部署,制定青海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计划,及时组织调查,了解重点化学物质生产和使用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落实国家首批化学物质优先评价信息详细调查要求,编制“青海省首批化学物质优先评价清单”,进一步调查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途径、危害特性等信息。批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将于2023年底完成。(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和农村厅、省卫生委员会的配合)
(三)建立新的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结合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制定实施青海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方案。依托现有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微塑料、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的调查监测试点,重点区域流域、重点产业和典型工业园区。在开展地下水调查的基础上,探索新地下水污染物环境的调查和监测。2025年底前,我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初步建立。(负责省生态环境厅)
(四)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进行筛查评估。研究制定青海省风险筛查评估方案,重点关注医药、化工、畜禽水产养殖等重点行业的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和分散化学品,开展环境风险筛查,制定青海省化学品环境风险优先评估方案,继续推进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和农村厅、省卫生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5)发布新污染物控制重点清单。2024年底前,在国家重点控制新污染物清单、动态更新有毒有害空气污染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重点控制土壤有毒有害物质清单的基础上,动态发布青海省重点控制新污染物清单,实施重点控制新污染物禁止、限制、排放限制等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和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西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督促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加工的企事业单位主动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治的主要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开放”的原则,将新化学品环境管理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生产、进口、加工、使用现有化学品种类多、数量多的企业的监督执法检查,加强对违法企业的处罚。(负责省生态环境厅)
(七)严格执行淘汰或限用措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停止产品登记或者依法颁发生产许可证,淘汰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严厉打击淘汰POPS等新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加工使用,加强淘汰新POPS,努力消除新POPS带来的环境和健康风险,确保淘汰目标按照国家公告(公约)的时间节点按时完成。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管理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根据《中国有毒化学品严格限制清单》和禁止进出口货物清单,加强对相应化学品进出口的控制。(省发改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和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局、西宁海关等。
(八)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促进有毒有害化学品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进入绿色制造标准体系,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或排放有毒有害化学品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计,鼓励企业实施原辅材料无害替代、生产过程无害改进清洁生产改造,定期发布有毒有害原料使用、排放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工业生产相关产品中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和标识体系中新污染物限值和禁止要求的重点控制。(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和农村厅、省卫生委、省市场监督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严格管理抗菌药物的使用。加强对抗菌药物管理的监督,严格执行《青海省三级/二级医疗卫生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认真落实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抗菌药物的要求,严厉打击无处方销售抗菌药物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严格执行兽医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大力推进兽医处方销售兽医抗菌药物使用制度,加强渔业生产过程中抗菌药物使用控制,帮助建设绿色有机农畜产品出口。(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农药登记管理。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认真落实再评价要求,监测农药环境风险。到2025年底,我省将完成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的再评估。严格控制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积累性等特点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继续减少和提高农药效率,严格执行农药等农业投资质量标准,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产品,加快高毒、高风险农药的淘汰和替代。结合“无废城市”建设,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监管,完善“店村结合”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到2025年,全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覆盖率达到,无害化处理率达到。(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新污染物多介质协同治理。落实国家有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促进有毒有害大气和水污染物的环境治理。推进生产、加工、使用、排放重点控制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排放重点控制新污染物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定期进行环境监测,评估和防范环境风险,调查整改环境安全风险,依法披露新污染物信息。推进全省工业园区(集中区)有毒有害化学品控制,探索新污染物调查监测、预警监测、风险评估、源头控制、过程控制、终端控制等综合工作,形成综合成果示范。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废母液、废反应基、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和处置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巩固基础工作能力。加强监督、执法、监测能力建设,开展新污染物监督、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建立执法岗位培训体系。鼓励新污染物社会化监测,组织申请符合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努力提高我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危害测试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的支持和保障能力。探索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控制信息系统建设,促进与青海省污染源监管平台的整合和数据共享,逐步实现新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测的重点控制。推进部门间新污染物处理相关信息交流,加强部门协调监督。(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和农村厅、省卫生委员会、西宁海关按职责分工)
(十三)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以石化、印染、医药、涂料等行业为重点,选择黄水流域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重点企业和集中饮用水源,开展新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治理试点。探索高原湖泊新污染物转化机制和生态风险研究。鼓励和支持西宁制定激励政策,促进企业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政府要加强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重点地区要结合实际,细化方案分工,明确目标任务,做好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市、州的工作指导。省有关部门将市、州政府推进污染防治新工作纳入污染防治考核体系,努力推进措施落实。(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监督执法。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依法对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加强对未按规定实施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企业的监督执法。加强对禁止或限制有毒有害化学品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使用的监督和执法。探索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局、西宁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资金保障。协调现有资金渠道,确保新污染物的调查、监测、评估和治理。创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新污染物处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宣传和指导。加强对新污染物控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开展新污染物控制的科学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了解新污染物的环境风险,建立绿色消费的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各种渠道报告新污染物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省生态环境部牵头,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