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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中心城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21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2月20日,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平凉市中心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加强规划控制,规范项目建设,拓宽融资渠道,为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引导市民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平凉中心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章总 则

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收、蓄渗、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累、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平凉中心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导向、自然循环、规划指导、全面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海绵城市规划(包括专项规划和详细控制规划),海绵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和空间规划。

第六条海绵城市规划编制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的整个过程中贯彻审批的海绵城市规划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土地供应、规划许可证、审批后监督和规划验证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八条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的相关控制指标纳入《规划条件通知书》,并将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者转让决定的一部分。

第九条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指标原则上不得在土地出让或分配后进行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强制性指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时,由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海绵设施布局图和海绵指标计算书。调整应保证项目所在地排水分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总体要求不变。

第十条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认真审查海绵城市规划指标的实施情况。不符合指标要求的,不得进行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后监督,加强日常规划检查监督,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海绵城市规划控制要求。

第十二条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海绵城市规划指标,经核实后出具规划核实程序。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和系统治理的要求进行全面推进。新区以目标为导向,统筹规划,加强控制,将海绵城市理念落实到建设管理的全过程中;改造区以问题为导向,推进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弥补设施不足,避免大规模拆迁建设,确保“干、成”。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套海绵设施:

(1)建筑社区建设应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海绵设施,如雨水管道连接到绿地、下沉绿地、植草沟、雨水花园、雨水储存和收集利用,以提高雨水积累和储存能力;

(2)道路广场建设应改变雨水快速排放和直接排放的方式,在绿化带建设生物滞留、雨水储存等设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使用透水路面、生态树池等设施,提高雨水收集、净化和利用水平;

(3)公园绿地建设应采用雨水花园、下沉绿地、植被缓冲带、雨水池塘、生态堤岸、雨水储存等低影响开发设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功能,消耗自身雨水,为周边地区雨水提供滞留空间;

(4)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改造和消除城市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的雨水应通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管的建设和改造应控制渗漏和污水溢流;

(5)沟水系统建设应尊重该地区的自然生态基础,通过截污、疏浚、水系统连接、径流污染控制、生态护岸、植被缓冲带、生态修复、水净化等措施,提高雨洪储存、径流污染减少、水净化、生物多样性等功能;

(6)流域区域治理应保护山区的自然特征,恢复山区的原始植被,修复河流、沟渠和湿地,保护现有的雨洪储存空间,提高水资源的保护、储存和净化能力。

第十五条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按照“谁批准、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区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实施。海绵设施应与项目主体项目同时设计、施工和交付。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应编制海绵设计专题(专题图),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控制指标和指导指标,细化海绵设施建设内容和具体做法。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单位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审查海绵设计专篇作为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在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平凉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海绵设计专项审查流程》,同时向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服务中心提交海绵设计专项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合格意见。

第十九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审批)开工报告(开工备案)前,按照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对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合格书中的海绵设计专项内容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原材料、工艺、施工质量、工程验收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度、项目招标制度、项目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家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海绵指标和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明确或者暗示建设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以降低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合格勘察文件,内容真实准确,为海绵专项设计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海绵专项设计,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控制指标的要求。同时,应向施工、施工、监理单位披露合格的海绵设计专项文章。

第二十五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海绵设计专项文章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证书。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拆除、减少或者减少海绵设施的具体功能、施工标准和工程内容,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海绵设计专项文章的要求,对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加强海绵设施隐蔽工程的旁站、平行检查和原材料见证抽样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工程质量缺陷和隐患。

第四章操作维护

第二十八条海绵设施应当明确经营维护责任主体。

孔洞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单位负责市政公用项目中的海绵设施,如市政道路、园林绿地、排水设施等。

业主或其委托单位负责公共建筑、商业建筑、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的运营和维护。

如果海绵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责任主体不明确,则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九条海绵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识别、登记、检查、清洁、维护和维护海绵城市的重要设施和监测设施,确保海绵设施和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变更、占用或损坏海绵设施。确需挖掘、拆除、变更、占用海绵设施的,应当报市、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承担海绵设施的恢复或者改造费用。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考核管理制度,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会同市财政、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中心城市海绵城市建设进行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年度和示范期末的产出、效益和满意度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市、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程序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

第六章其它

第三十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项目参与单位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罚。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未尽事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平凉市其他县(市)的海绵城市建设,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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