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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2-27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试点改革任务安排和省委、省政府实施国家试点改革清单,2022年南通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保护领域“惩罚性赔偿”国家改革试点任务,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意见(试行),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处罚性赔偿四起典型案例已公布。

一、海门某电器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咨询案(海门)

(一)基本案例

2021年11月25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与海门区公安局在联合蹲点的基础上,发现海门某设备厂北侧厂房中间生产车间有两台蚀刻机,蚀刻机周围地面有少量积水。蚀刻机车间北侧设有排水管,污水少。执法人员使用PH试纸进行检测,发现碱性强。经调查,排道通向北厂外西侧检查井,连接厂西南围墙外检查井,后连接三星镇雨水管网,进入南河。根据监测报告,工厂西南围墙外检查井内外排放废水中的总铜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相应排放限值标准在表4一级排放标准中的61.4倍。

本案委托3名专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经专家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价值75199元。

(二)协商结果

根据《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试行)》等制度文件,本案当事人应当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咨询过程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以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2022年5月25日,海门市生态环境局与公安检察院联合组织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咨询会。经协商,赔偿义务人当场签订赔偿协议,赔偿金额为108663元,其中惩罚性赔偿金33464元。

(三)典型意义

一是充分利用部门合作,准确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海门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线索后,立即与区公安局联合执法、蹲,锁定工厂环境违法行为,提前干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有序开展现场调查、水质采样、证据收集、简单评价程序,有效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高速公路”。

二是坚持解释理论,探索惩罚性赔偿的使用。针对污染环境事件,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检察院和赔偿义务人分别从基本案件、评价意见、刑事、民事领域的污染环境行为、解释,解释企业为什么需要启动惩罚性赔偿,以“专业”提高“信任”,让赔偿义务人自愿签订协议,承担33464元的“惩罚性赔偿”。

三是鼓励赔偿全额赔偿,推进损害赔偿与刑事责任追究。惩治污染环境的目的是防止犯罪和修复生态环境,始终贯穿生态修复的理念。在这种情况下,鼓励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赔偿义务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作为减轻刑事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在刑事判决中被法院采纳,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而且有利于保护环境公益,也解释了法律温度和力度的平衡

二、如皋某建材公司暗管偷排处罚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咨询案(如皋)

(一)基本案例

2022年6月29日,如皋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如皋市一家建材公司的废水收集池设置了外排管道,正在向外排放废水。经调查,该单位于2019年1月在工厂边界西侧埋设地下PVC管道,沿靖界河东岸至入江口段进行排洪排水。2021年11月,该单位污水处理班长陈某为减少污水处理时间,擅自在污水收集池安装外排管道,通过预埋地下暗管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排放到靖界河入口处,通过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根据执法人员的详细陈述,赔偿义务人意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并表示愿意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部门和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南通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数据库成员中的三名专家对本案进行评估。经专家认定,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为1.5235万元,专家评估费为3000元。

(二)协商结果

根据《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试行)》等制度文件,本案当事人应当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咨询过程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以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2022年7月13日,如皋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金额为2.2929万元,其中惩罚性赔偿金为0.7694万元。目前,赔偿义务人已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已缴纳专家评估费。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简化损害评估程序。传统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主要依靠第三方评估机构。虽然评估意见是权威的,但通常存在评估时间长、评估成本高的问题。本案中,承办部门依托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数据库,通过与赔偿义务人的共同委托,增强了赔偿义务人对评估结果的认可,不仅节省了评估成本,而且有效提高了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更好地促进了损害赔偿工作的发展。

二是落实“损害责任”原则。在本案中,赔偿义务人的非法行为污染了周围的水环境,客观上故意逃避监督。因此,在实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了7694元的惩罚性赔偿金额,以修复生态损害造成的严重后果,进一步落实“环境价格、损害责任”的基本原则。

第三,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在本案中,建材公司通过预埋地下管道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排放到靖界河入口,破坏了该地区的水环境,也给周边人民的水安全带来了隐患。本案通过惩罚性赔偿的形式,鼓励和引导周边企业自觉尊重法律,保护公共环境权益。

三、南通食品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咨询案(海安)废水处理设施异常运行

(一)基本案例

2022年2月17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企业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蔬菜洗涤水和冷冻水通过厂区围墙南侧出口通过泥沟进入南河。南通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企业南墙外排放口进行取水样监测。COD浓度经监测为 179 mg/L,悬浮物浓度为38 mg/L,氨氮浓度为8.76 mg/L,总磷浓度为2.62 mg/L,其中COD、氨氮排放浓度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0.79倍,4.24倍。

根据企业提供的说明,经专家调查确认,废水污染事件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375元/天,实际生产天数为13天,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4875元。

(二)协商结果

根据《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试行)》,2022年3月21日,海安局与赔偿义务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金额为7727元,其中惩罚性赔偿金额为2852元。

当事人积极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南通海安生态环境局对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减少行政处罚金额2550元。同时,海安局将案件材料移交公安部门,海安公安局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决定拘留其法定代表人五天。

(三)典型意义

一是采用简单的评估程序。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小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采用简单的评价程序。经专家调查,充分考虑排放水量和污染因素,终通过虚拟控制成本法确定损害金额,按每天375元计算。同时,在确定违法持续时间时,综合考虑调查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确定实际生产天数为13天,与赔偿义务人在短时间内达成赔偿协议并进行修复,实现咨询效率和修复效率的双赢局面。

二是严格追究损害赔偿责任。从本案赔偿金额来看,生态环境损失不大,但情况非常糟糕,当事人通过污染防治设施异常运行,水污染物直接进入河流,严重影响周围水环境质量,虽然终确定违法行为时间为13天,但这是综合考虑调查和当事人的无助行为。为减少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对类似行为具有良好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第三,损害赔偿作为量罚。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过程中,同时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迅速达成协商协议,及时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作为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量罚的重要参考因素,在行政处罚中给予一定程度的较轻处理。

四、南通某化工有限公司氟化氢泄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咨询案(海安)

(一)基本案例

2021年12月3日22:49,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值班人员接到110电话,反映南通某化工有限公司无水氟化氢装卸过程中发生泄漏事故。氟化氢气体泄漏后,罐车撞破工厂临河南侧围堰,部分消防水在处理过程中流入海安市海秦河。

氟化氢进入水体后转化为氢氟酸。氢氟酸具有很强的腐蚀性。氢氟酸进入地表水后,其酸性特性将危及水生生物的生存。如果无氯化钙中和,很容易与环境中的物质结合产生有毒氟化物,危及水生态安全。经专家调查,本次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总成本为275895元。

(二)协商结果

2022年3月14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与海安检察院共同协商赔偿,达成协议,同意按照《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于3月16日签订赔偿协议。赔偿金额共33640元,其中惩罚性赔偿费用57745元。所有的惩罚性赔偿都用于后续的替代修复。2022年6月30日,在南通市环保公益联合会、南莫小学生和当地居民的参与下,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与海安检察院、农业农村局、南莫镇联合举办了2022年海安青墩遗址替代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活动,以“放鱼养水”的形式恢复水生生物资源,改善区域水生态环境。

(三)典型意义

此案已被《中国环境报》、《学习强国》、《新华日报》、《江苏卫视》等媒体广泛报道,其典型意义如下:

一是加强改革创新。生态环境部门应充分考虑企业行为的环境违法性和严重后果,决定对企业适用惩罚性赔偿,旨在加强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促进企业实施环境应急风险调查和演练。在具体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计算中,生态环境部门综合确定了惩罚性赔偿的计算系数,并根据企业责任人员的专业背景、污染物超标倍数、持续时间、社会影响和企业经济状况,根据规定确定了惩罚性赔偿金额。该案也成为中国个按规定处理的惩罚性赔偿案件。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在应急处置阶段,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应急、消防、安全等部门共同开展事故处置。在咨询索赔阶段,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院及时有效沟通,从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评价结果等角度向赔偿义务人解释损害环境的实际后果,努力理解和合作。在替代修复阶段,邀请农业和农村局对增殖放流进行技术指导,确保替代修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是注重修复效果。在环境应急处置过程中,经专家团队分析判断,采用成熟石灰喷洒中和降解处理水氟化物,有效防止二次环境污染。在应急处置的基础上,探索多样化的修复方法,鼓励企业通过自我修复、增殖和排放进行替代修复,促进生态污染责任从单一的“金钱处罚”向“行为处罚”的转变,撰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下半部分。

四是鼓励公众参与。在办案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共同协商、签约见证、集中报道等形式,广泛邀请各类媒体和公众参与办案,并结合该案,对危险化学品行业进行了重大调查和检查,有效提高了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同时,本案的惩罚性赔偿和增殖放流活动也为公众提供了生动的法律教育经验,在“处理一个案件、处理一个案件”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来源:南通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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