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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发布

发布时间:2023-03-01整理:成都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2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计划》,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化学环境风险筛查和一批化学环境风险评估,实施禁止、限制、限制新污染物排放等环境风险控制措施;有毒有害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治体系逐步完善,进一步加强科技支持和基础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新污染物的调查、监测、筛查、评估、控制和治理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022〕15)精神,统筹推进全区新污染物治理,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以更高的标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3年,我们将完成全区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基本了解新污染物生产、使用和排放的重点控制,明确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控制。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化学品环境风险筛查和多项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实施禁止、限制、限制新污染物排放等环境风险控制措施;逐步完善有毒有害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治体系,进一步加强科技支持和基础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控制和治理能力。

二、工作措施

(一)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

1.落实国家工作部署,开展环境信息调查。根据国家化学物质环境基本信息调查的要求,分阶段对重点行业重点化学物质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进行信息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进一步调查了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中包含的化学物质的生产、加工和使用、环境排放的数量和途径、危害特性、污染物排放企业的分布等详细信息。2023年底前,完成轮化学品基本信息调查;生态环境部、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的《批化学品环境风险优先评价计划》中的20种化学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完成详细信息调查,建立区域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品基本信息数据库。(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内容,不再列出)

2.完善环境监测体系,开展环境调查监测。在黄河流域,编制新的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方案,充分利用现有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一湖两海”、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重点企业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逐步建立新的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集中饮用水源、典型工业园区、化工、医药等重点产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3.对重点化学物质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根据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价计划,结合区域产业结构特点,以高关注、高产(使用)、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化学物质为重点,进行环境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评价和识别危害区域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具有较高的环境风险。(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卫生委员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实施新的污染物控制措施,制定重点控制补充清单。加强对化学品、抗生素、微塑料等重点新污染物的环境监管,落实“一品一策”控制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关键控制新污染物清单》,对列入关键控制清单的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制排放等环境风险控制措施。根据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动态制定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和控制计划。(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卫生委、市场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控制源头,防止新污染物产生。

1.实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督促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加工的企事业单位主动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治的主要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开放”的原则,将新化学品环境管理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新化学品生产者、进口商和加工用户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新化学品环境违法行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2.严格执行淘汰限用措施和内容控制要求。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督促企事业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淘汰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化妆品。未按时淘汰的,依法停止产品登记或者颁发生产许可证。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管理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严格执行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管理要求,加强进出口控制。严厉打击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加工和使用,实施新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措施。全面监督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实施,重点控制新污染物含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新污染物的环境排放。(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农牧厅、市场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工艺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1.加强清洁生产,完善绿色制造标准体系。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计,督促企业实施无害替代原辅材料、无害优化生产工艺等措施,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有毒有害原料的使用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数量等相关信息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国家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公园、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抗生素药物的使用和管理,开展减量化行动。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执行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抗菌药物的要求。加强兽医抗生素监督管理,实施兽医抗生素减少行动,重点生产肉、蛋、牛奶主要畜禽品种,严格执行兽医使用记录、兽医处方、兽医休息管理制度,规范农场用药行为,保持动物产品单位生产兽医抗生素下降趋势,减少畜禽产品兽医抗生素残留。到2025年,50%以上的大型农场将实施养殖减抗。(自治区农牧厅、卫生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完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继续开展控药减害行动,鼓励发展低风险农药,推进植物保护机械,推进统一防治与绿色防治相结合,提高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组织化和科学水平,降低农药使用强度。因地制宜,综合推进生态调控、免疫诱导、生物防治、物理化学诱导、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措施,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次数和用量。继续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鼓励大容量包装废弃物在农药生产过程中使用,督促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到2025年,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率将达到80%以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牧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终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的协同治理。《重点控制新污染物清单》所列化学物质的生产、加工、使用、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纳入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排放重点控制新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纳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依法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者填写污染物排放登记表,规定污染控制标准和污染控制措施,定期对排放(污染)口及其周边环境进行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调查整改环境安全风险,依法披露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渗漏、流失和扩散。有效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环境治理,落实相关污染控制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2.加强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和处置。严格执行废母液、废反应基、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和处置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自治区现有水泥窑等焚烧处置设施的作用,加强废弃物和农药的协同处置,大力推进呼和浩特、巴彦淖尔抗生素残渣无害化综合利用项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牧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推进污染治理。根据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结果,重点关注化工、医药等行业,选择重点企业开展新污染物处理试点项目。国家有毒有害化学品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污水污泥、废液废渣处理示范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先尝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开展新的污染物技术研究。依托自治区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开展新污染物处理技术研究,支持有毒有害新污染物监测分析、风险评估、排放可追溯性、有效去除等技术研发和评价,增加科技支持。(自治区科技部、生态环境部、卫生委员会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高新污染物治理的基本保障能力。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完善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资质和设备建设,鼓励新污染物社会化监测,开展相关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提高新污染物环境监测和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支持和保障能力。加强新污染物处理信息化水平,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新污染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新污染物处理专家数据库,加强新污染物处理技术支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卫生委员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合作。按照自治区总责任、盟市、旗县(市、区)具体落实的原则,完善新污染物处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处理属地责任。自治区生态环境部发挥领导作用,定期组织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金融、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业、卫生、市场监督、药品监督管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协商,促进新污染物控制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联盟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应于2023年6月底制定并发布该地区新污染物控制实施计划,详细分解目标和任务,明确部门分工,重视工作的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开展联合调查执法,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全面评估本方案的实施情况。将新污染物处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监督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要责任,严格执行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执法信息通知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加强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的重点控制。依法对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加强对未按规定实施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企业的监督执法。加强对禁止或限制有毒有害化学品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使用的监督和执法。(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牧厅、市场监督局)

(三)增加资金投入。自治区财政部、联盟行政部门、市人民政府协调财政资金,加强新污染物管理资金,支持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选评价、试点示范、控制管理,建立自治区专项资金、地方财政投资多元化资金保障体系。拓宽资本投资渠道,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和金融资本进入新的污染物控制领域。新污染物处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广泛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众对新污染物环境和健康危害的科学认识,增强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各种渠道报告涉及新污染物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积极参与化学环境国际公约履约和宣传活动,充分发挥自治区地方履约作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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